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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下达的第一个再审案件,可能也是该院2010年唯一的一个再审案件。    

郭利“敲诈施恩奶粉”再审案,以公众对广东省高院充满希望开始,以对法院丧失信心告终。2009年11月,当我和公孙律师认真细致的查询全部案卷材料,听取雅士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长达数十小时的录音文件,并将这些录音音频资料整理成数十万字的录音稿后,施恩和雅士利公司设计圈套用阴谋将毒奶粉的受害者郭利送进监狱的事实跃然纸上!让我无比的震惊!在潮安县法院第一审法庭上,我们将这些阴谋揭露出来,在场的每一个人无不震惊,从法官惊讶的表情中也同样可以读出在场审理的法官们内心的震动!但潮安县法院却做出了郭利有罪的判决。判决书说理之牵强无力、文字之空洞,表明了郭利“被施恩雅士利敲诈”的铁证如山,想颠倒黑白歪曲事实都非常艰难。随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8天时间便维持原判。

媒体披露了该案,舆论大哗,为此广东省高级法院调卷复审该案,并于2010年4月作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001号再审决定书。毒奶粉受害者、结石宝宝的父亲郭利被判敲诈终于进入了再审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也一片好评。2010年11月再审庭审中,我们再次用铁证揭露了施恩雅士利公司设计圈套陷害郭利的事实。我们相信,审理该案的法官们、幕后听取汇报的更高级的法官们,都对本案的真相了如指掌,他们深知本案的再审被告人,是施恩毒奶粉的最大受害者。然而,2010年12月31日,潮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不仅在事实上说理牵强附会,还在程序上否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给了广东省高院001号再审决定一记耳光。

我在郭利再审案件判决前保持沉默,希望不要有舆论对案件产生影响。今年元旦之后收到潮州市中院邮寄来的再审判决书,因一直出差忙于其他案子,没有顾上。该案再审辩护词已经在庭审时公开发表,故现将再审辩护词登载如下:

郭利再审案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感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郭利这次重新审理的机会,并期望本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做出公正的判决。

郭利被判敲诈勒索一案,由于事发当时双方都有意识的保存了通话、谈话的录音资料,这给我们判断该案的基本事实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本案当庭播放、出示的录音资料,清晰、完整、准确地再现了案发现场。大量证据表明:施恩雅士利公司为了阻止消费者郭利与媒体接触,维护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在郭利与其没有任何接触、没有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情况下,采取欺骗、引诱的手段,佯装民事谈判,引诱郭利提出索赔要求,然后以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一事实铁证如山!根据该事实和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郭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利宣告无罪。

现就本案事实证据和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郭艺涵是施恩公司生产的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

通过一审开庭审理和本次法庭调查,本案可以确认的基本事实是:郭利的女儿郭艺涵是施恩公司生产的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郭艺涵从出生六个月开始食用施恩婴幼儿奶粉长达两年的时间,后在国家对问题奶粉受害婴幼儿统一筛查中发现其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出现了异常症状。郭艺涵是施恩生产的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施恩公司与消费者郭艺涵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证据:

1、郭艺涵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6人共同出具的书面证言证实:郭艺涵从出生六个月即20069月开始食用施恩婴幼儿奶粉长达两年的时间;2、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三次对20083月生产的“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幼儿配方奶粉《检验报告单》检验证明: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实测值分别是132.925.536,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1标准;3、北太平庄医院2008923日《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郭艺涵双肾出现异常:“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4、北太平庄医院医师李颖鑫证实其曾于2008923日接诊郭艺涵,根据郭艺涵B超检查报告单记录,认为那是点状结晶,这种情况可以是结石前期的结晶;5、《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就诊信息表》证实北京市北太平庄医院发现郭艺涵B超检查异常后,及时对郭艺涵进行了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情况登记;6、北京市北太平庄医院发现郭艺涵服用三聚氰胺奶粉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对其进行了访视,并将郭艺涵的情况登录进《儿童食用三聚氰胺奶粉家庭访视调查表》;7、北太平庄医院医生陈术争证实该医院在发现郭艺涵出现异常情况后,对其进行了信息采集,但因当时仅上报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幼儿名单,没有上报食用施恩奶粉的郭艺涵的信息。后根据上级的要求,才将郭艺涵的情况补报到北京市卫生局。对此,北太平庄医院也出具书证加以证实;8200979日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在北京市食用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就诊信息数据库里,查询到关于郭艺涵就诊信息”。9、施恩公司于2009613日与郭利签订《补偿协议》,在确认郭利的女儿是因长期食用施恩公司生产的含三聚氰胺成分的婴幼儿奶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前提下,双方达成施恩公司向受害者郭艺涵赔偿40万元的协议。

二、在协议签订之后至段庚惠与郭利联系之前,郭利不存在向施恩雅士利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任何犯意

20096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赔偿40万元的协议,施恩公司向郭利赔偿人民币40万元。郭利也写明了“不再起诉,放弃赔偿要求”。自此,双方就郭艺涵的索赔事项结束。郭利开始进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没有与施恩公司有任何接触,更没有主动联系施恩公司向施恩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这一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段庚惠2009628日给郭利手机上发的短信证明,郭利自2009613日以后,没有与施恩公司有任何接触,甚至段庚惠主动给郭利打电话,郭利都没有接听;2、在2009629日段庚惠与张琳面谈中,段对张琳说“我就打电话……,但是他始终不接我电话,没有办法了,我找到他家,敲门没有开。”再次证实郭利与施恩公司没有任何联系;3、在2009629日段庚惠与郭利的第一次电话通话录音中,郭利对段说:“您不是打了很多次电话,家里也跟我讲,他们不好接,我出国了,他们也没法接这个电话”,“谢谢您打了这么多电话”,由此可以看出郭利与施恩公司之间一直没有联系。在629日翠宫酒店段庚惠、陈敏辉与郭利的谈话中,郭利说:“段总给我打了几十个电话,我一个都没接……。”该录音进一步确认郭利从未主动找过施恩公司;4、郭利手机中,确有未接段庚惠的电话共计61个。

截至今天的法庭审理,检察机关已经穷尽了全部证据,仍没有向法庭提交可以证明郭利在这个期间有敲诈勒索施恩、雅士利公司的“蓄谋”或“犯意”的任何证据。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到段庚惠主动找郭利要求见面之前,郭利没有蓄谋敲诈施恩公司的犯意,也没有任何蓄谋敲诈的行为。

三、郭利没有与施恩雅士利公司进行任何联系和接触,其仅仅是接受媒体采访,是否就能认定他有敲诈勒索的犯意?

一审法院判决书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下,认定郭利在取得上述补偿款以后,施恩雅士利公司找到其之前,仍蓄谋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要款项,后利用自己接受媒体采访的机会向施恩或雅士利施加压力;并对郭利615日购买奶粉的小票和6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的节目进行分析推理,最后认为郭利索取300万元的犯意早已有之。这完全是一审法院的主观臆断和无端猜测。

本案的事实是:

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爆发之后,近30余万三聚氰胺奶粉患儿的父母亲中有勇气、有能力走上维权之路的人寥寥无几。郭利作为一名患儿家长、勇于维权的斗士,郭利自然也受到了一些媒体的关注。因为问题奶粉涉及人数众多的婴幼儿,时至今日媒体依然在持续性地关注和报道该事件。媒体并不因施恩公司与郭利一家私下达成了补偿协议而就此鸦雀无声。

施恩公司做为一家婴幼儿乳制品的生产企业,其“假洋鬼子”身份于20096月被媒体揭露出来,当时舆论哗然,施恩公司于2009612日向公众道歉。“假洋鬼子”事件发生后,诸多的电视媒体、报纸杂志也纷纷就“消费者如何维权”这一话题主动找郭利采访。其中包括北京电视台、第一财经等媒体。为采访需要,电视台还拍摄了一些郭利购买奶粉并保存奶粉小票的镜头。2009625日北京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了“一个男人如何让施恩奶粉低头”的节目,节目的主题是以郭利向施恩公司索赔的事例向公众介绍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以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压力等。应该说,节目的主题都是正面的、积极的和清楚的。节目的编辑、制作也完全是媒体内部的编导、记者以新闻工作者的职责为出发点,站在客观、独立的立场上进行编辑和采访的,郭利仅仅是该节目中的受访对象。对于郭利来说,用自己亲身经历向老百姓讲述自己维权的故事,用自己的经验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些什么,不仅仅是媒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也是郭利应尽的义务。

郭利正常接受媒体采访,在接受采访前、接受采访中(包括在媒体与郭利接触、录制播出节目的过程中)以及接受采访后,郭利都没有与施恩或雅士利公司进行任何的接触,没有将自己参与媒体制作节目的情况告诉施恩雅士利公司,甚至在段庚惠、陈敏辉等人与郭利通话、见面后,主动向郭利询问是否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郭利仍不肯告诉他们自己接受采访的情况,完全不存在利用自己接受媒体采访的机会向施恩或雅士利敲诈的任何语言和行为。

潮安县法院作为一级人民法院,以主观臆断和猜测将郭利接受媒体采访和因采访需要再次购买施恩奶粉的行为认定为是郭利“蓄谋”再次敲诈的“犯意”,实际上是凭想象虚构了郭利的“思想”,然后再对这种虚构出来的“思想”进行有罪推论和判决,严重违背了我国刑法一贯主张的重事实、重证据的基本原则。

四、关于施恩雅士利在6.25媒体报道以后的压力问题。

应该说6.25北京电视台节目播出后,施恩雅士利公司确实感到了一定的压力。但这个压力并不是郭利造成的,而是因为施恩公司曾经犯过的错误(生产三聚氰胺奶粉和假洋鬼子身份)所导致的。这个错误被媒体曝光,全社会的人都知道了,施恩公司的脸面不好看,所以才给施恩公司的领导层带来了压力。我们认为这种压力是正面的,是媒体通过舆论对社会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施恩雅士利公司感到有压力也是正常的,他们应该通过这种压力检讨自己,重新振作,而不是嫁祸于人,通过消灭他人而掩盖自己的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颠倒是非,将施恩雅士利公司自己感到的压力称作“郭利利用媒体对雅士利公司和施恩公司施加舆论压力”,完全颠倒了事实。辩护人在以上的论述中已经说明,郭利没有利用媒体对施恩雅士利公司施加任何压力的行为,无论在郭利接受媒体采访前、采访中、节目的制作过程中,节目播出后,郭利都没有主动找施恩公司说过一句话,甚至连自己接受媒体采访的事实都不愿意告诉施恩公司,怎么是郭利利用媒体对施恩公司施加压力呢?恰恰相反,是施恩公司在看到电视节目后,自己感到了压力,自己主动派段庚惠去找郭利。

这部分的主要证据是:

1、段庚惠在78日的报案材料中称:“公司领导在看到这个节目以后感到压力很大,就派我再次找郭利谈关于上次与他签协议的事,我就打郭利的手机,但一直没有人接听。628日下午我到郭利家去,但没有人来开门。”2、张利钿证实节目播出以后派段庚惠等人去处理这个事情;3、段庚惠6.29给郭利的三个电话、6.29双方在翠宫酒店面谈,以及之后双方多次谈话,当段庚惠问郭利是否接受媒体采访时,郭利不肯告诉他们自己接受采访的情况。

五、施恩雅士利密谋及设计圈套欲告郭利“敲诈”的过程

625日北京电视台“一个男人如何让施恩奶粉低头”的节目播出后,施恩雅士利公司的董事长张利钿马上委派公司段庚惠到北京找郭利专程处理该事。但段庚惠多次给郭利打电话,郭利均未理睬。直到628日段庚惠还没有找到郭利。

629上午,郭利妻子高红的朋友张琳主动联系施恩公司,并在其后与段庚惠电话和面谈中,“通报”郭利正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贬损郭利及亲人,并极尽能事通过捕风捉影、渲染夸大、主观想象向施恩公司渲染郭利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后果及严重性。例如:他对段庚惠说:“郭利和他母亲今天去中央电视台录制节目,你们要不迅速的话,这件事情最后就不可收拾了”,他“就是要把这件事情搞大”,郭利“发自内心的就是想讹,……他肯定是想把舆论造得越大越好。”“就我所知,郭利这个人,如果你真的抓不到他什么把柄的话,他不会服软的。”

张琳夸大渲染郭利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后果,以及凭主观猜测和臆想说郭利就是想“讹”,是有一个计划的说法,引起了段庚惠的重视。他们商谈了如何应对的方法。他们之间有一段对话:

段:“现在你们希望看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张答:“希望看到郭利无机可乘,让他罢手就算了,不要再这样下去了。”

段接着问:“那怎么可以让他罢手呢?”

张:“我觉得其实你们当务之急就是能够拿到他的一些东西。”

段:“比如说什么东西?”

张:“比如说他做这件事情动机不纯什么的,还有就是他做这件事情其实就是想利用这个孩子来要钱。”……

段:“你认为目前这个局面,我们应该怎么去做呢?”

张:“我觉得你们也应该积极的去,既然他这么对你,你也这么对他!像郭利一样,你们也可以拿到他那些东西。”

段:“这样的会有什么事情?”[1]

张:“这样的事情可以去找”。……你们“为什么不起诉他敲诈?”

对于张琳的提议,段庚惠当即表示:“你这样的思路非常好,非常有用,用这种方式是最简单、最快捷的”。

张琳在这次面谈中建议施恩公司:“如果你们在中央电视台有认识人,那你们赶紧去核实,他们要做的这个节目,如果播出来的话,多可怕呀!”“你们当务之急就是先把他把他那边要做的事儿先断下来”

段:“先给他卡住。”

张:“对,先别让他那边发展……像他这样破坏,我觉得还是要控制的,因为这有很严重影响。”

段:“还有那些办法解决?”

张:“你们为什么不能起诉他敲诈呢?……这样的话,至少能让他平息,稍微平息一些,而且让大家知道,噢,原来他是在瞎说呢!” “如果他真的要是想再闹大的话,你们可能很难收拾了。”

段:“是,这也是我们所担心的”。

随后,张琳即与段庚惠商量,如何向郭利的妻子取证,由张琳找高红谈话做录音,由段庚惠提供录音笔。段庚惠嘱咐张琳,在与高红谈话时,“引导着她说,比如说是假的呀,诈骗什么的,假的,诈骗什么的,你就引导她说嘛。”

应该说,6.25北京电视台节目播出令施恩雅士利感到压力,而张琳的出现,则使施恩雅士利感到了恐慌,他们听信张琳,错误的认为郭利就是有预谋的,是有一个不可告人的计划,郭利接受媒体采访,是计划之中的,就是为了“讹”他们,如果不立即制止郭利的行动,后果将不堪设想。

至此,原本已经解决完毕的民事纠纷,又因张琳而重新提起,并且超越了民事的范畴,施恩雅士利公司决意以刑事犯罪方式解决其与郭利之间的矛盾。

接下来,公司总裁张利钿亲自出面,加强处理郭利事件的领导力量,将雅士利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敏辉,集团公司法律部经理吴晓楠委派进去形成一个团队。该团队策划了如何以敲诈勒索的名义将郭利举报到公安机关的方案。集团公司副总裁陈敏辉直接到北京亲自参与郭利的谈话,吴晓楠负责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后,施恩雅士利公司对郭利采取行动。

这里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张琳向施恩雅士利提供所谓的“情报”是否真实?她为什么如此积极的找施恩雅士利公司?

从张琳与段庚惠的电话、谈话录音,张琳与高红的谈话录音、高红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张琳是为了谋求个人目的,在高红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施恩提供虚假情报并不断从中挑唆,推动着整个事件脱离正常的轨道。等施恩公司代表得知张琳的行为完全是背着高红、暗中进行的时候已经是报案的10天后。

1、张琳暗中联系施恩公司是背着高红实施的,高红处于不知不觉的状态。

雅士利公司提交的“REC0710张琳电话”显示,离第一次接触10天之后,段庚惠第一次在电话中询问张琳是不是高红让她和厂家联系,她答复说:“没有,不是。”段庚惠感到很意外。后来段庚惠提出希望张琳想办法给高红做工作和施恩的领导见面,但是张琳一口回绝,她说:“我没跟她说过我跟你有联系。” “她就在我旁边,我没法说话” “我现在出来了。”“如果我要是跟高红说,她就会知道是我跟你联系的”“我要跟她说,她肯定知道我跟你联系了”,等等。

高红一直视张琳为闺中密友,对其无话不说,但是她却在高红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偷录高红和郭利夫妻吵架的对话,偷录高红向她倾诉的生活琐事、夫妻矛盾等等,让后把这些材料作为“见面礼”送到了施恩公司的代表面前。

2、张琳在重大的事实问题上向施恩公司提供的都是虚假情报。

张琳对段庚惠说“孩子从小到大,他(郭利)就没有养过,一直都是在他太太家里,她父母带着”,但是事实情况是郭利作为郭忆涵的父亲,在孩子成长过程履行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和义务。2007-2008年高红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司法文书能够证实:当时夫妻二人已经分居,女儿一直随郭利生活,并且高红向西城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高红明确提出不要孩子,希望法院判决孩子归郭利抚养。

张琳对段庚惠说:“你们到底补偿了多少,他太太到现在根本就不知道,而且也没有见着。”但事实是:高红在710日与段庚惠通话中明确说:郭利告诉过她施恩公司支付了40万;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时,高红也说,双方达成协议后,郭利就把赔偿数额告诉了她。

张琳对段庚惠说:高红根本没有去参与送检奶粉,但是在检验报告上却有她的名字,这是郭利顶着高红的名做的。但事实是:高红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时明确肯定自己和郭利一起去送检过奶粉。

张琳之所以说出这些虚假情报完全根源于她的凭空捏造和个人发挥。73日,张琳与段庚惠在电话中说:“郭利是怎么跟你们要求的,我只是听高红说,我没有听到过郭利的想法,但是我猜跟高红说的差不多,八九不离十就是他的意思。”在此前,629日与段庚惠面谈时,张琳也说起:“郭利其实对高红有时候也不说实话”。按其所言,她所知道的情况完全来自于高红,高红知道的信息又来自于郭利,但是高红本身对郭利就有成见,郭利和高红也没有充分交流,那么信息从郭利传递到高红那里本身就是不完整的,再加上高红带着“成见”进行加工,来到张琳这里又经历了一次“居心不良”的发挥,最后传到段庚惠耳边,还剩几份真实呢?

3、张琳用从高红那里听来的生活琐事、夫妻矛盾、家庭矛盾、甚至于郭利的写字习惯等等各个角度通过歪曲事实、渲染夸大的手段对郭利进行人身攻击,贬损郭利的名誉和形象。比如:段庚惠说郭利挺有能力的,自己见过郭利能够左右手写字,但张琳说:“他有时候用左手写字,就是为了让大家认不出是他的笔记。”她极力想渲染郭利是一个用心险恶的人。但是当场即被段庚惠揭穿:“但是他左右手写的字都是一模一样的。”张琳无奈承认郭利确实有一定能力,但马上转移到其他话题上。

4、施恩公司代表在接触张琳之前尚未和郭利取得联系,他们轻信了张琳这番未经核实的言论,张琳则借机不遗余力地为施恩公司出谋划策。包括:出主意让施恩告郭利敲诈;主动请缨去高红和聊天然后偷录高红的谈话,提供给施恩作为证据;建议成立一个专门针对郭利的小team等等。

5、张琳其所有的行动名义上是为朋友着想,实质上是为了借机向施恩公司讨好,以实现其个人目的。在和段庚惠的谈话过程中,她曾经自我表白:自己是帮高红把一些不能说的话来告诉施恩。但是这只是遮掩她个人目的的说辞。如果真是为了高红,为什么不和高红商量,为什么要瞒着高红;为什么高红在身旁的时候,段庚惠打来电话,她就惊慌失措?她在和段庚惠的谈话录音中已经把她的内心想法充分表露:为了拉拢和讨好施恩雅士利这家大的奶粉厂商,做一单大生意。最终她与段庚惠达成了意向,由段庚惠将“张总”的食品广告公司介绍到施恩公司的媒体策划部,两个公司将来有机会共同合作。

六、施恩雅士利公司以民事“要约邀请”的方式,主动找郭利让其提条件

2009629日与张琳谈话后当天下午1759分,段庚惠与郭利接通了第一个电话。在这个电话中段庚惠告诉郭利,我找你是为了上门拜访,见个面。并提醒郭利“想好了,咱们见面单独再聊,……你觉得对施恩,感觉还有什么事情没有处理好,或者有什么话要讲,您跟我讲就行了,没问题的。”

三十分钟后,1830分,段庚惠又给郭利打来电话,询问郭利是否接受过电视台采访,郭利予以否认。段庚惠在这次通话中,一连5次对郭利说,你有什么要求,或者有什么条件都可以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郭利说:“我觉得没有什么可谈的……,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到底怎么说,您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我也想和你聊一聊。”“我觉得您如果愿意听,就谈一下把。您觉得没有必要听,那我们也没必要见面。”

紧接着当晚1912分,段庚惠又再次打电话对郭利说,雅士利集团公司的“一个副总裁今天晚上会来”,“我们辛苦一下,然后谈一下,他过来呢,顺便就更容易解决一些事情,我就不用再请示汇报了,这样可能会更直接一些。”郭利提出能否推迟时,段则以“他明天上午10点钟就走,10点的航班”为名,促使郭利必须在当晚见面。

段庚惠与郭利的这三个电话可以清晰地看出:1、是施恩雅士利公司主动找郭利,此前郭利没有找过施恩;2、是施恩雅士利公司主动提出让郭利提出索赔的条件,从6.13日补偿协议之后,到此前郭利从未向施恩雅士利公司提出过索赔的任何事项;3、这三个电话给郭利产生了两个错觉: 1)、你可以提条件、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2)公司陈副总裁“今天晚上特意来,想晚上再聊一下”“过来直接就决策了,不用汇报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郭利答应与施恩雅士利公司当晚谈判。

七、施恩雅士利公司以民事谈判的方式,在翠宫酒店与郭利面谈

2009629日晚2030分左右,施恩雅士利公司副总陈敏辉、段庚惠等人约郭利到翠宫饭店与郭利见面。他们意欲通过当晚谈话,让郭利向自己提出索赔,然后以“敲诈”的名义将郭利送进公安局。出发之前,他们士气高涨,高喊着“凯旋而归!”“一定要把他逮住!”“把他弄住!”“把他赶跑,操他妈的!”然后走进翠宫饭店,假装与郭利谈判。

这次面谈的录音资料清晰反映出:

1、陈敏辉与段庚惠是有备而来,他们以谈判的形式出现,让郭利提要求,但真实的目的却并不是真心想给郭利赔偿,而是想从郭利嘴里套取敲诈勒索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们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要把他逮住把他弄住把他赶跑

2、他们在谈话中采用欺骗、引诱等方法,诱导郭利大胆的提要求。例如:反复说你有什么想法,你也可以再跟段总接触、沟通,都没有问题。“还是从你嘴里讲出来比较好”。“没事,你讲就行了,一样的,讲就行了。”“你直接说就行了”。

段、陈佯装谈判,讨价还价。他们在谈话中诱骗说:今天我们这样子重视,我们也主动过来找你,今天这件事情我们会很快解决!陈总也在,这样子我们迅速的把事情解决掉。并且假装好像是一场真的谈判:“假如我说我们老板说分期付……”

3、郭利没有看出他们的真实用意,善意的理解了段、陈来访的目的,相信陈总和段总这次来是真的来解决问题来了:陈总专门过来给我们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他们来的目的肯定是两方面,一个是顺便,一个是他的领导,有些东西他定不下来;二一个,正好有机会见个面,咱们谈一谈,把这个事情解决了你跟我一再强调他是决策人,因为他是决策人,我才敢这么说

4、段、陈有意识让郭利将索赔要求写成书面的,然后作为罪证提交公安机关;他们安抚郭利说,你签上名,我们给老板带回去,让老板尽快给一个答复,保障你的问题妥善解决的同时,也保证我们的方案,下一步是不是分期付款……。

雅士利公司当晚拿到谈话录音和郭利亲笔写的赔偿要求,第二天一早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利对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并假报称:如果不接受他的要求,他将继续接受媒体采访,到时候无法控制局面。但事实上,郭利在这次谈话中,并没有采用任何威胁的语言或手段,从未提到过这样的话。

施恩雅士利公司6.29晚上亲自找郭利让郭利提要求,然后第二天一早就去做虚假报案的行为,充分印证了施恩雅士利公司意欲将郭利送进公安局的意图。

八、引诱郭利说出威胁的语言,将举报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加工完善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施恩雅士利在拿到郭利索赔300万元的凭据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他们的报案材料显然不符合刑法274条对该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为了给郭利罗织罪证,从630日报案之后,到郭利被抓,施恩雅士利表现的非常积极,多次主动上门找郭利,采取欺骗、引诱、激怒、拖延等手段,让郭利说出对自己不利,对施恩雅士利有利的话语,意图将郭利敲诈勒索一案加工完善到符合犯罪要求,达到让郭利入罪的目的。

1、他们的做法首先是让郭利说出索赔的理由是因为其太太流产,意图通过郭利的嘴说出其利用妻子流产来要挟施恩雅士利公司,非法获取施恩雅士利财产的犯罪故意和行为

例如:在74日的谈话中,段庚惠主动提出“昨天谈的你爱人医疗费的问题。公司看了说这一块是不是未来还要提出来啊?” 段:“你再写一个吧。……我始终在想啊,怎么能够足够地引起大家的重视呢?最快地解决掉,这样耗着也不行啊。”“你没提那个病啊,那个流产啊,还是把流产费用……一并合入到本次增项中”,当郭利坚持不肯的时候,段庚惠甚至大演“苦肉计”,以段庚惠的老婆已经不满、施恩雅士利公司已经怀疑段庚惠和郭利串通的“表演”诱骗郭利。

76日张利钿与郭利的电话通话中,张利钿仍然将话题往郭利妻子流产的问题上引,并以商量的口气与郭利讨价。例如张利钿称:“你提的要求有点高,最低能达到多少?……你能不能降下来?”“我让段总、陈总跟您约时间,还有陈总,你们四个人再谈一下,好吗?我希望你们能谈得愉快。” “跟他们谈也可以代表我,你放心了,好吗”随后,张利钿放下郭利的电话就到公安局报案称郭利对其敲诈。

77日的谈话中,段庚惠继续套取郭利索赔的“虚假”理由——太太流产,被郭利直截了当否定了。郭利直言,索赔不是因为太太,而是因为孩子。

2、其次是他们诱骗郭利将请求和所谓的威胁或要挟的语言写成书面材料,获取郭利亲笔材料。

段庚惠(在78日的报案中,)称:郭利在72日主动写了书面申请,在里面的内容写到索要300万元的原因,并在上面签名,威胁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将控制不了局面,但事实上却是,段庚惠与陈敏辉不断诱导郭利:“我们老板对你太太流产表示同情,最大的一个触动,比较看重这个原因,可能其他的都不允许你提出要求,就是这个原因提出这个要求,我们也是要考虑的,你再把这个情况写一下。”“董事长说能不能写详细一些,几个人更清晰更快,也就有结果了,所以专门过来,让再写一个东西”,让郭利写“太太流产啊,对这个数字不满意,及其不满意,然后太太也因为这个流产了”。“你一定要把这个理由写充分一些,一定要写充分……” 甚至直截了当的指挥郭利:“这句不要了”,“那句不要写……”,“这句去掉,划的黑点……”,“把这个改一下……。

其后,在段庚惠7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笔录中,将郭利在其要求下写的说明材料说成是郭利主动写的。

3、当引诱郭利以其妻子流产作为要挟手段的目的被郭利拒绝,这一招不灵的时候,段庚惠又改变手段,采用了“示弱”、“激怒”、“拖延”等方法,诱使郭利说出威胁的话语,直至711日潮安县公安局正式立案,722日将郭利送进公安局。

九、关于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有关法律问题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规定,郭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关于“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刑法274条规定该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而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故意,而“被威胁或要挟”的受害人面对这种“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也必须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因而,敲诈勒索的本质是犯罪人“强迫”被害人,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财产。如同强奸犯罪,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必须是违背了被害人妇女本人的意愿。如果被害人是自己主动投入他人的怀抱,勾引他人与自己发生关系,然后去报案说他人强奸了自己,则不能成立该罪。

本案所谓的受害人施恩雅士利,正是这种“脱了裤子勾引他人,提上裤子就去公安机关举报”的所谓的佯装出来的“受害人”。他们希望或者盼望看到郭利对自己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害怕的是郭利不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当郭利不就范时,他们绞尽脑汁,想方设法,一技不成,再施一技,采取种种手段让郭利“威胁或要挟”“敲诈”自己。因此,施恩雅士利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郭利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者。该案也不是真正的采用“威胁或要挟方法”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案件。

2、关于敲诈勒索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的问题

非法占有是敲诈勒索犯罪的必备要件。但什么是非法占有?

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理由是:郭利已经与施恩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有效,并已生效……协议内容也足以涵盖郭利一方已提出和可能存在的各项具体赔偿请求权,郭利一方的请求权已得到实现",因此郭利在不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提出"索赔"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是在郭利与施恩公司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没有到庭,法庭没有对该民事侵权事实进行实质审理的前提下,充当施恩公司的代理人,站在施恩公司一方的立场上,擅自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郭利的民事权利作出了剥夺性的民事判决,然后再用这一错误的民事判决结论推论郭利在刑事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法院如此""""结合的判决书,无异于文革时期的荒唐判决,实在令人咂舌!是改革开放以来十分罕见的一个判例。

敲诈勒索罪所规定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向被害人索取的财产完全没有法律根据。只要行为人与所谓的被害人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被害人就有权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这种索赔当然不是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即使被害人已经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也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失去了继续要求赔偿的权利。

施恩公司与郭利的女儿之间存在着侵权关系,这一点是已经查明没有争议的事实。虽然施恩公司与郭艺涵的法定监护人郭利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郭利还在《事件说明》中亲笔书写了“不再起诉,放弃赔偿要求”的字样,他们之间基于侵权而建立的债的纠纷看上去已经结束。但这并不等于郭利就不能再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雅士利公司作为一家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再次让郭利提出索赔要求,是向郭利发出的新的“要约邀请”。本案正属于这样的一种情形。

充足的证据证明,施恩公司与郭利签订补偿协议后,施恩雅士利公司委派的代表段庚惠在629日之后的电话、面谈以及其后的多次电话及面谈中,都不断的对郭利提出要约,告诉郭利你还“可以再提要求”,施恩雅士利集团公司总裁张利钿、副总裁陈敏辉也在不同的场合对郭利说出过这样的话。因此,郭利是在施恩雅士利公司向自己发出这样的“要约邀请”之后,才提出的索赔要求。施恩雅士利公司的这种“要约邀请”行为,实际上是在原有的债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又开始建立了一个新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这种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协议以后又重新修改协议或提起新一轮赔偿的做法,并不违反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施恩雅士利是一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该“要约邀请”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郭利基于施恩雅士利公司的要约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郭利具有相应的民事请求权。

如果施恩雅士利说自己向郭利发出的“要约邀请”是“虚假”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我们首先要看施恩雅士利在向郭利发出这些“要约”的时候,是否向郭利“明示”这个“要约”是虚假的?如果郭利在施恩雅士利公司“明示”其“要约是虚假”的,郭利仍以此“要约”向施恩雅士利公司索赔,则施恩雅士利公司不承担责任,郭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施恩雅士利没有向郭利做出“明示”,仍乔装谈判“假戏真做”,让郭利误以为他们的“要约”是真的,则:施恩雅士利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施恩雅士利必须为自己“民事欺诈”的行为后果承担完全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这里,施恩雅士利公司已将自己置于一个“二难”境地,作为一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你要么履行诺言,承认自己的“要约”行为,与郭利继续谈判给予郭艺涵侵权赔偿;要么对自己欺诈郭利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赔偿郭利因其“民事欺诈”而受到的损失。做为一家大型的法人单位,施恩雅士利公司不能既不承担“民事要约”的法律后果,也不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反而滥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事权利,假借民事权利陷害他人。

如果施恩雅士利公司假借民事权利勾引他人上钩,然后以刑事犯罪手段将另一方置于刑事追诉的境地,则施恩雅士利的欺骗行为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构成了刑事犯罪。

2)郭利在原有的“侵权”纠纷中并未完全失去请求权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即使郭利在补偿协议书上做出声明“不再起诉,放弃赔偿要求”,郭利也并非完全丧失民事请求权。根据民法“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新事实、新证据”等原则的规定,郭利仍然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原协议的权利。同时,郭利不是受害人本人,作为监护人,当其放弃权利将会给未成年的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时候,郭利的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总之,郭利是否还具有民事上的请求权,需要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后才能最后做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民事裁决之前,任何人包括法院都无权认定郭利的请求权已经丧失。

根据敲诈勒索的刑法理论,只要郭利的索赔行为具有民事上的法律根据,郭利就具有提出索赔的权利和相应的诉权,这种具有民事法律请求权和诉权根据的索赔不是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

3、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刑法对敲诈勒索犯罪的上述两种必备要件,规定为两者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即:郭利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还必须具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手段,否则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例如,当消费者以“不给钱就向媒体曝光”向商家索赔时,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侵权或债的纠纷,索赔具有法律根据时,不管其提出的数额是多少,都不影响消费者索赔的正当性,即使同时采用了“媒体曝光”的手段,也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索赔不具有正当性,同时又采取了威胁或要挟手段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郭利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没有真正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其索赔的根据是基于施恩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施恩雅士利公司的“要约”行为,具有法律根据,因而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一家以生产婴幼儿食品为主业的生产厂商,施恩公司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对社会、对食用其奶粉的婴幼儿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当自己在婴幼儿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化学成分,出现了质量问题,毒害了婴幼儿的时候,首先应当检讨的是施恩公司自己,施恩公司要考虑的是自己如何防止和杜绝再次发生这样的质量问题,让自己成为一家对孩子、对公众、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而不是想方设法通过打击消费者来掩盖自己的错误或罪责。当施恩公司在面对消费者的批评、面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时,首先应当把孩子健康放在第一位,以宽容和虚心的态度听取批评,而不应当把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甚至不遗余力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消除不利影响。

本案事实清楚,铁证如山,法律规定明确,郭利不构成犯罪。广东不是施恩雅士利的私家地盘,公安局、检察院不是施恩雅士利的私家保镖,人民法院更不是施恩雅士利的家天下!

请合议庭宣告郭利无罪。

谢谢!

                            辩护人:张燕生 公孙雪

                            签字:

 

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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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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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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