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出好戏,关公战秦琼。呵呵,不同的是,这出戏正在惠州中院上演。
2月9日上午,惠州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长微博文章《惠州中院对辩护律师“集体退庭”事件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之后惠州中院在2月10日召开全体律师参加的庭前会议。惠州中院的回应和他们在庭前会议上的观点,概括起来是:1、检察院对邹少兵已经判决生效并服刑的犯罪再行起诉,法院可以依据刑诉法第181条规定受理并审判;2、对检察院起诉的该起事实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只能等法院审判了才能确定是否“一事”;3、检察院对邹少兵的起诉不是仅仅这一个已经判决生效的罪名,而是还包括了其他三个罪名,言外之意是:一个罪名可能不能受理,但四个罪名法院就应当受理。
惠州中院的观点实在让我吃惊!凡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普通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已生效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从案件受理,到庭审程序的启动,都是完全不同的,如果用“第一审程序”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就等于把相隔四百年的关公和秦琼放在一起打斗一样荒唐。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搞笑的是惠州中院似乎对这两个不同的程序完全不知。
1、 邹少兵被控“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早已由汕尾市法院在2010年1月作出判决,邹少兵也为此蹲了几年监狱,目前正在服刑当中。此次,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惠州市检察院又换了一个罪名,将同一案件的同一事实送往惠州中院重新审理,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带病起诉”的违法行为。作为法院绝对不能受理这样的案子。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果再次审判,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而不能适用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审理普通第一审规定审理。
2、 普通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已生效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从案件受理,到庭审程序的启动,都是完全不同的。对已生效判决再次进行审查,只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普通一审案件才能按照刑诉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刑诉法将该两个程序分别放在不同的章节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分别在第九章和第十七章对这两个不同的程序加以解释,足以说明这两个程序的不同。如果用“第一审程序”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就是让关公战秦琼,强行将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系统扯到一起。
3、 邹少兵是以四个罪名被起诉的,其中生效判决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是其中的一个罪,不管检察院对邹少兵起诉几个罪,只要是对生效判决进行重审,就必须依据审监程序进行,而不能以多罪为借口直接进入第一审程序审理。否则,所有申诉案件都可以以第一审程序直接审理,判决书的权威性就无法维护。
4、 对于检察院的起诉,惠州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查,并按照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惠州中院自2014年9月28日收到该案起诉书后,进行了长达半个月的审查。对于该起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枪支案件是否属于惠州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通过初步审查发现,并拒绝受理该起案件,而不是先对该部分事实开庭进行实体审查,然后再对其是否定罪做出判决。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惠州中院不是先审再判的问题,而是他们根本没有资格审理的问题!
5、 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决不能在普通刑事第一审程序中审理。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懂得。如果法院在审查中没有发现该问题,但通过庭审程序发现该问题后,依然应当马上停止庭审,要求检察院撤回该起诉,或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是一个人民法院必须在起诉受理的审查中就必须挡住,决不能让带病的起诉进入法庭进行实体审判的事情。
在2月10日的庭审中,法院答复说,他们曾于1月24日致函惠州检察院,要求他们“撤回起诉”,但惠州检察院不肯撤回。这说明,惠州中院对于检察院带病起诉的该起案件也同样认为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但由于检察院不肯撤诉,所以他们就带病审判。惠州中院与惠州检察院联手上演的这出“关公战秦琼”的好戏正酣,丝毫不想收场。
惠州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地方,美丽的风景给我留下了非常美好的印象,爱屋及乌,也自然对这里的司法机关产生了好的印象,没想到,外表光鲜的苹果,里面却没那么好。法庭是一个讲法的地方,尤其是人民法院不能只要求被告人和控辩双方讲法,更要自己身体力行,带头示范告诉他人应当如何讲法、依法办案,绝不是“马克思主义大炮对人不对己”。法院是一个严格讲法的地方,如果法院都上演“关公战秦琼”的闹剧,谁能相信你有能力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呢?人民法院自己率先违法、不讲法,黄萍等十五名被告人的身家性命交到你们手里,怎能相信你们能对他们负责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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