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把律师赶出法庭”,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发布时间: 2015-01-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日前,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据人民网报道,周强对“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百思不得其解,并认为这需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最高法已经准备修改完善庭审规则。
“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周强的几段发言得到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仅在于媒体报道原话照录、口语化的语言风格,有别于以往官方文稿中的刻板印象,更重要的是,此次全国高院院长会议对“庭审虚化”问题的关注,以及对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积极态度。
此前,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那篇著名的反思冤假错案文章中,也用了非常大的篇幅来谈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沈德咏从辩护律师的角色设置入手,强调诉讼对抗、法官居中的必要性,认为“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既然“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那么就必须要搞清楚,到底是对法律较真的律师错了,还是法官(或许被迫)模糊了居中裁量的自身角色?
围绕刑事诉讼所延展、存在和运转的各方主体,律师与侦控审机关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律师角色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了公权力的机关属性。而相应的,侦控审机关经由刑诉法加持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由于长时间以来对“相互配合”的过分强调,使得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被长期弱化。律师(尤其是本地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是否“配合”既定节奏、是否听话,成为一些地方衡量和管理律师的标准。而律师角色的弱化,被告人权益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难以得到有效、全面的保障,不仅是庭审期间,也就在日前,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不约而同地表态,称“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周强坦言,“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所谓“都协调好了”,指的便是刑事诉讼中侦控审机关基于“互相配合”的关系属性而导致的庭审角色越位,法官不再中立,成了第二公诉人,“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并不是个别现象。正如新近爆出的“律师集体退庭”事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就发现,书记员将公诉人的举证内容提前记录在案,未经质证的公诉方内容被提前记录在案,后续的法庭辩论意义还有多少?此种让庭审形同虚设的行为,当庭发现却不被纠正,正是首席大法官周强忧心忡忡之所在。
律师、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较真的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法庭冲突变得一触即发,场面看似不可控,“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便成了一种解决上述乱象的方法,或许简单粗暴,但却信手拈来,即便到现在,法检机关内部也不乏对此的支持声音。但庭审再走过场,把指出其问题所在的律师赶出法庭,绝非最好的解决办法,周强所言“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显然也不是解决掉所谓“添乱”的律师,而是反求诸己、让庭审变得“实”起来。
法官回到居中裁量的法定位置,公诉方与辩护律师各司其职,在尊重法庭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诉辩对抗,这是最基本的诉讼格局,也是最应该重申和强调的程序正义。“把律师赶出法庭”,这个让首席大法官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其实并非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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