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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被迫退出法庭抗议违法审判始末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在惠州中院跨年度用时二十余天审理的黄萍、邹少兵等十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十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因不满惠州中院持续的违法审理活动,经多次申辩和抗议无效后,十三名辩护人(除一人是事先已被法庭强行带离外)认为已无法履行辩护职责,不约而同地无奈被迫退庭以示抗议,并且开始了申诉、控告的维权行动。这个事态造成的影响在今天依法治国的这样的国策下,是极其严重和令人震惊的。作为案件被告人之一邹振建的辩护人,现在客观如实地将十三名辩护律师被迫退出法庭抗议违法审判的始末,向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作出下列具体反映。

一、审判长严重违背回避的法律规定,践踏和剥夺了辩护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九点,惠州中院宣布黄萍、邹少兵等十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开庭。在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时,本辩护人认为代表指控的三名公诉人涉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回避(参见附:《申请本案公诉人集体回避书》)。审判长邱志勇宣布休庭并令二十分钟后复庭,复庭后,审判长邱志勇宣读惠州市检察院所谓的驳回决定,本辩护人要求即可送达该决定,审判长予以拒绝,并责问辩护人是否提起复议,辩护人当即回答要求复议。但是审判长却视法律规定于不顾,继续庭审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休庭,当检察院处理完后方可继续审理)。邹少兵的辩护人王一、师新兵律师提出申辩事由,认为公诉人追加起诉违法,以买卖枪支重复起诉邹少兵违背法律规定,同时认为公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公诉人回避,其他相关辩护人都提出了各自的理由,要求公诉人回避。然而,审判长只是说本庭已记录在案,仍然违法推进法庭审理活动,上午休庭时,辩护人找到审判长要求送达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审判长推脱让辩护人和公诉人要,辩护人和公诉人要驳回决定书,公诉人让辩护人和审判员要,在无法要到驳回决定书时,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却都匆匆离开了法庭。其实当时根本没有所谓的驳回决定书。审判长邱志勇如此妄为裁定,其意欲何为?当天下午复庭后,审判长宣读惠州检察院对其他辩护人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其他辩护人要求送达,审判长再次予以拒绝,对于审判长的违法做法,在场的全体辩护人提出要求审判长及合议庭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在休庭时让书记员将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送达给各辩护人。令本辩护人不解的是,本辩护人首先收到的是复议决定书,其次才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是对法律规定的戏弄,是对辩护权的严重践踏。本辩护人拒绝签收复议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上阐明了理由,并要求书面复议。再次复庭后,审判长宣告驳回申请合议庭回避的决定,并对各辩护人当庭要求对驳回申请公诉人的回避的决定及对驳回申请合议庭回避的决定,所提出的申请复议的合法请求于不顾,继续违法推进法庭审理,使得本庭公诉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法律待定状态也或说是非法状态。相关辩护人为此提出申辩,审判长即可向辩护人提出警告。辩护人只能违心地听从法庭安排。在后续的审理活动中,各被告人由于认为公诉人举证时拒绝说明证据来源,相关证据不向被告人出示和辨认,相关指控是公诉人强加的,同时有关被告人以侦查阶段受到严刑逼供曾在庭前向公诉人反映过,被置之不理等原因纷纷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却以法庭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为由擅自作出驳回决定,辩护人为此提出辩护事由(依法认为公诉人的回避应有检察院的检察长作出决定,而不是审判长能够决定),动辄就被审判长提出警告。审判长将其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法让被告人、辩护人如何依法行使辩护权?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够依法得到保障?怎能保障本庭的审判是公正的、合法的?

二、在进行的后续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审判长的违法强行推进下,程序违法的情形屡屡出现。

(一)辩护人依法要求在庭审时给被告人卸掉戒具,审判长予以拒绝,经各辩护人执着地依法多次申辩并阐述法律规定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复庭后审判长借称法律规定冲突(荒唐!),极不情愿地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却无厘头地以辩护人不听法庭指挥,给各辩护人处以警告。

(二)在发问被告人阶段,辩护人王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诉人追加起诉涉黑罪违法;法庭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具体阐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邹少兵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属于一罪两罚,严重违背法律程序。审判长以王一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其强行带离法庭,并以此剥夺了该律师的辩护资格。

(三)审判长将王一律师强行带离法庭并剥夺其辩护资格后,却不向被告人邹少兵征求是否另行委托辩护人等法律事宜,继续推进庭审进行。被告人的辩护权收到了严重侵害。

(四)公诉人宣读指控证据时,拒绝向法庭说明证据来源,拒绝向被告出示证据,拒绝让被告人辨认书证、物证。相关辩护人多次请求法庭让公诉人依法出示证并让被告人辨认证据,当即遭到拒绝并以此对相关辩护人发出警告。

(五)公诉人指控的涉黑罪名中共涉及528名证人,其中有的所谓证人已经早就死亡,有的证人瘫痪于床不省人事,这些人如何做证?多数被告人及辩护人多次申请相关主要证人(诸如邹世文、余义兄、纪汉古、张小兵等)出庭作证,因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这些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是审判长以本庭认为没有必要一概予以拒绝。控方所提供的528名证人都没出庭的必要,这简直是荒唐至极!相关辩护人多次力求相关证人出庭并阐明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审判长置之不理并以不听法庭指挥即可予以辩护人警告。

(六)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坐着数个控方证人旁听审理活动。被告人提出抗议,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证人不能旁听,辩护人要求审判长依法作出处理。审判长不仅不予制止,放任证人旁听,反而认为辩护人在指使法庭,对辩护人予以警告。

(七)辩护人庭前曾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过程中,相关被告人当庭苦诉在侦查机关询问过程中屡次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被迫供述,辩护人要求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以解决质证当中的证据资格问题及证据的效力问题。对此,审判长不经审查,不做调查一概拒绝,并称在全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这样的做法不仅浪费诉讼资源,降低审判效率,也让被告人不能体会到审判的公正,同时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八)有关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书记员已事先将公诉人的发问提纲及举证内容拷贝在其电脑上,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很多不予记录,对此提出抗议。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与书记员恶意窜通严重干扰了庭审公正,属于先定后审的有罪推定,所有在庭的辩护人要求书记员回避。各被告人闻之,纷纷要求书记员回避,要求公诉人再次回避。然而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长邱志勇法官当庭不加思索地越权、违法地做出了驳回决定。违法的庭审继续强行推进。

(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九点四十分,在新年伊始的继续庭审中,惠州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和惠州市检察院的公诉人为新年开端奉献的是丑恶黑暗的一幕,法律在这里惨遭更严重的践踏,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倍受非法的侵害。

该天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公诉人指控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法庭调查时,辩护人指出,该起犯罪事实曾以该罪名在汕尾城区法院被指控过,原审法院已于2010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已作出生效判决,相关被告人邹少兵、庄友革已被处以刑罚。公诉人今天再次以同样的犯罪事实在不同的法院提起指控,属于就同一犯罪事实对相关被告人双重刑罚处罚,这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应就同一犯罪事实受双重刑罚处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事实遭受双重处罚。该原则其根源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对法院生效判决权威性的维护,其不仅是刑事立法原则,同时又是司法原则。该原则要求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也可以这么讲对同一犯罪事实已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除非发现原判决定性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后,方可就同一事实涉及的法律事宜予以另行起诉。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无条件的遵守!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辩护人在庭前的两次会议上已反复强调该起指控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期诉至法院都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是对生效判决的公然蔑视,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但是公诉人与审判人员却熟视无睹。在该天的庭审伊始,审判长就要求公诉人对该起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举证,之前公诉人在答辩辩护人的质疑时,明确知道对该起事实的指控违法,但却在审判长的要求下罔顾法律的规定进行举证。辩护人集体抗议此违法行径,审判长置若罔闻,并对辩护人进行警告称,“你们可以去申诉控告,你们可以在上诉时阐述你们的理由”,继续强行推进法庭调查。辩护人不仅要再次发问:本庭的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是谁赋予了你们这样的强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你们究竟与该案件有着什么样的利害关系?

历数二十余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无不是在违法的情形下展开的,而今天的这种违法审理在审判史上也属罕见。辩护人已无法履行辩护指责,如果辩护人继续坐在法庭被当作花瓶,听任这种违法审判的延续,这将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这不应该是负责任辩护人的所为!当天所有在庭的辩护人看着可怜的被告人,仰视着审判席后庄严的国徽,在申辩无效的情形下,无奈、悲愤、迫不得已地集体退庭以表示对这个践踏法律和正义的合议庭的抗议!荒唐的是违法的庭审活动并未因悲壮的抗议而停止;并未因相关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而休庭……

当天下午,退庭抗议的辩护人分别接到了来自该法庭书记员的电话:“本庭认为你们擅自离庭,即是拒绝辩护,法庭取消了你们的辩护资格,后果你们自负”。后来辩护人又得知庭审活动“顺利快捷的在飞快进行”……

十三名退庭抗议的辩护人被迫悲壮地走上了申诉和控告的征程。(附《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紧急情况通报》)。

此致

辩护人田 地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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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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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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