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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破获了公安部直接督办的“大小姐”木马大案,让人们再一次感受到虚拟世界中的犯罪竟然是如此的猖獗和现实。2009年6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了“大小姐”落网记。

近一二十年,计算机的迅速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所以有很多人称,我们当今的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但人们在享受信息资源共享带给我们的便捷、快速和信息量丰富的快乐的时候,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

2008年5月江苏政府网站竟然被黑客挂马,导致网站被攻击。南京警方经大力工作,破获了该案。令人震惊的是挂马“大小姐”病毒的竟然是来自四川浙江等地犯罪团伙,利用“QQ自由幻想”“武林外传”等40余种主流网络游戏进行盗号,短短的几个月仅发现的非法获利就达1400多万元人民币,他们通过非法链接植入正规网站,用户访问网站后,会自动下载盗号木马。当用户登录游戏账号时,游戏账号就会自动被盗取。嫌疑人将盗来的账号直接销售或者雇佣人员将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出后销售牟利。

对一个社会来说,法律的保护通常通过包括民事手段、行政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进行调整,刑事处罚是这些调整手段中最为严厉的。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面上的法律,构成了对社会保护的整体。因此,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刑法上的控制是最具震慑和严厉的一种手段,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保障和后盾的作用。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了定义,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单位作出了规定。199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后,公安部、人总行、信息产业部、邮电部等有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有关信息网络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都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三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即: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7条还规定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犯罪所涉及的其他罪名。这一系列的民事、行政和刑法手段在当时对于遏制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刑法285条的规定明显存在一定缺陷。285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特别是这一条采取了列举式的方式,仅列举了三个方面的领域,实际上等于排除了交通、运输、农林牧副渔、甚至金融、证券等各个非国家事务、非国防建设、非尖端科技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中的犯罪,包括很多企业、公民个人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存在着刑法学上的盲点。尤其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从分类上它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但现有的这些法条实际上对这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变的无能为力,因此, “大小姐”们才会如此猖獗。很多专家学者还有司法实践领域中的专业人员始终在呼吁修改刑法规定。

鉴于上述这些情况,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了修改,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285条与修改前的285条相比,有这样一些变化:

1、增加了两个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就是说,除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罪之外,非法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虽然没有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采取其他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也都构成犯罪;

2、提供工具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你本人没有直接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但你为他人提供了用于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的,或者,你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而故意为他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也同样构成犯罪。

3、量刑加重。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有些罪,比如“偷税”(逃税)犯罪的量刑实际上是降低了,但是对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量刑却增加了。修改前的285条规定最高刑期是3年,但刑法修正案七将这条罪的量刑提高到最高7年,足以见得国家对于计算机领域中犯罪的打击的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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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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