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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敲诈案”随黄静获得国家赔偿再次在媒体掀起轩然大波。黄静、周成宇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不构成犯罪已成定论,但仍有很多声音认为黄静、周成宇的行为就是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有人质疑说:黄静维权为什么不使用真名而使用化名?也有人质疑说:两人以向媒体曝光为由要挟华硕拿出500万美金,虽自称是为了建立“反消费欺诈基金”,但动机明显不纯;更有人质疑说:两人提出500万美元赔偿,而电脑本身价值仅2万元,如果我们鼓励消费者都用这种方式,私下去索赔,鼓励这种行为不断发生的话,那么社会秩序将会非常混乱,因此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事实果然如此吗?我们有必要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维权手段以及犯罪的构成上来进一步论证,黄静、周成宇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手段索赔500万美元不构成犯罪。

1、 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权利和手段

消费者向商家购买商品,双方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对价,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相应的货物,双方买卖交易中均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合法的民事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黄静购买了装有假CPU的笔记本,当然有权向华硕公司索赔。华硕公司出售了假CPU笔记本,当然应当要对自己售假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作为消费者向商家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很多,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应当理解为是合法的。消费者维权最为普遍的手段通常包括“协商”、“向新闻媒体曝光”、“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上级行政领导干预”、“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调解”等。

“协商”是消费者维权最为常见的手段。当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通常会首选“私下”找商家反映问题,提出索赔的方案,达到赔偿的目的,因为这种方法最为直接、快速和经济,由于私下调解的方法成本低,不影响其他顾客继续购买商家的商品,商家也通常愿意以“协商”的方式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至于索赔的金额,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索赔的标的物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金额的多少并不影响双方协商的合法成立。“向新闻媒体曝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干了见不得人勾当的商家最怕的就是媒体曝光,当商家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他就不再是置于一个消费者的监督之下,而是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对商家而言,这样的方法确实“残忍”,不仅名声扫地,而且“损失惨重”。但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个“利好”,从此假酒、假药之类的假冒伪劣商品消失了,至少不敢公开出现了。向新闻媒体曝光也是消费者有力的维权武器,消费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商家的非法行为达到消灭这些非法行为当然无可指责。“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的重要途径,是买卖双方寻求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

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协商”、“向媒体曝光”,也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他们也有权不选择或者放弃使用这些权利。黄静、周成宇在与华硕“协商”索赔500万美元的同时,声称不行就“向新闻媒体曝光”,正是作为消费者在这些合法维权手段中的自由选择,尽管他们提出了天价的索赔,尽管他们提出了向媒体曝光,但他们仍然是在合法的行为范畴之内,法律从来没有对消费者维权索赔的金额作出任何的限制,除非有一天法律作出了这样的明令限制,否则他们就不会构成违法。

2、索赔500万美元是为了用于建立“反消费欺诈基金”还是为了个人使用并不影响索赔的合法性。

消费者因受到了商家的欺诈而向商家索赔,当然无可厚非。但有人指出他们索赔500万美元名义上是为了建立“反消费欺诈基金”,实质上动机不纯,而是为了自己个人消费。这实际上与索赔并没有直接的关联,而是在索赔后如何使用索赔款的问题,我认为索要赔偿款之后,只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只要不将款项用于非法用途,索赔款如何使用并不影响索赔行为的合法性。

3、消费者采取私下“协商”索赔方式,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消费者与商家通过私下“协商”方式索赔,如果鼓励这样的行为不断出现,是不是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首先:消费者向商家索赔是基于商家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实施了欺诈行为,而不是消费者无端“敲诈”,相对于大多数诚实信用的商家来说,采取“欺诈”手段的商家终归是少数,因此,采用这样手段维权的消费者当然也不可能是多数;其次,这种索赔行为是一种正义的或者说是正面的行为,它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对欺诈行为的反击和遏制,因此,它对于社会和大众来说只能产生正面的、积极的影响,而不可能是负面的影响。最后,如果有人担心这样的行为多了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实际上是把采取私下“协商”方式的消费者当作“刁民”。就像“猫捉老鼠”一样,“猫”多了老鼠自然就会少,“刁民”多了,“奸商”自然就会减少,也许这就是社会的自然法则,正是这样的“一物降一物”,“欺诈反欺诈”才得以发展进步。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黄静、周成宇的行为虽然没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虽然他们喊出了天价的索赔,但由于他们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合法,“协商”索赔的数额不受法律的限制,并且他们的维权行动完全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其行为和后果都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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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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