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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福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念斌案。此前,念斌案未通过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被退回福建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退回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的福州市中级法院。念斌家属认为,福州中院再审,念斌还是凶多吉少。本文换了一个角度观察念斌案,它由四部分组成:基本案情;谁在制造冤假错案;念斌案与刑诉法修改与人权;尾声。

     基本案情

2006727,福建省平潭县沃前镇沃前村沃前17号食杂店发生一起所谓的投毒案,店主丁云虾两个年幼的孩子(一男一女)中毒身亡。

这天中午,孩子的爷爷送来一斤多小鱿鱼和杂鱼。房东陈炎娇帮丁云虾将小鱿鱼洗净,放进铁锅里,提起坐在煤球炉上的水壶,用热水将鱿鱼焯熟捞出,放在一个碗里,又将杂鱼洗净,用水壶里的水煮熟。

丁云霞和陈炎娇两人的丈夫几年前均在海难中丧生,因此同病相怜。

傍晚,陈炎娇的女儿把焯好的鱿鱼切成小块,放进铁锅,加上佐料煎炒。丁云虾用水壶里的水煮了一锅稀饭。

当晚,吃了鱿鱼的5个人(丁云虾的大儿子、小儿子和女儿、陈炎娇母女2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丁云虾没有吃鱿鱼,只吃了稀饭,没有出现明显的中毒症状。28日凌晨,丁云虾的大儿子和女儿不治身亡。丁云虾报案。

28日早上6时许,警方对 丁云虾及其小儿子、陈炎娇母女、同样租着陈炎娇也同样开着食杂店的念斌等10人进行调查,还对丁家厨房进行大规模检验,并将铁锅、水壶、高压锅等物品带走检验,连厨房地面上的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

几天后,警方宣称,从死者的呕吐物、血液、尿液中“发现了”致命的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88,即案发12天后,因对念斌的食杂店通往丁家厨房的“门把”进行鉴定,得出“倾向于存在氟乙酸盐鼠药”的分析意见,警方将念斌当作嫌疑人抓起来。

念斌说,在警方的刑讯逼供和诱供下,他不得不招供:726日晚,他看到一个准备到他的店中买烟的顾客被丁云虾招呼过去,心生恨念。27日凌晨1时,他把一包鼠药溶入入“哇哈哈”矿泉水,倒入那个水壶中……

于是,审讯案件的侦查人员立功了,获得重奖。

这个供词,后来也成为公检法三家定案的依据。

20082月,念斌被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此时,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的女性刑辩律师张燕生和她的助手公孙雪成为念斌的辩护人,念斌上诉。200812月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6月,福州中院在主要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再次判处念斌死刑。20104月,福建省高院下达裁定,维持死刑判决,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20114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一个月后,福建省高院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同年97日,案件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从开庭等方面的情况判断,念斌仍是凶多吉少。

念斌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忠厚善良、孝顺父母的青年,说一句话都会脸红。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从未与邻居发生过任何矛盾。

狱中的念斌,长期戴着无法直立的死囚枷锁,浑身关节变得僵硬,疼痛不止,如同活取胆汁的月熊。案发后,他的家人死的死,疯的疯。因饱受折磨,33岁的他头发已经花白。他一次次发出悲鸣:我冤枉!我冤枉!我没有投毒!

    谁在制造冤假错案

张燕生和公孙雪律师介入后,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以无可辩驳的证据和理由一次又一次地证明,念斌纯属冤枉,本案有办案人员造假的事实——

警方的调查表明,进食者的中毒症状与食入鱿鱼的量成正比,吃鱿鱼越多,中毒越厉害。丁云虾没有吃鱿鱼,只吃了本应含毒最多的稀饭而完全没有中毒。故可确定,中毒与食入鱿鱼相关,与警方咬定的水壶水无关。可是,公检法三方不顾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非说与水壶水有关,非说念斌将含有氟乙酸盐的鼠药投入了水壶。

除呕吐物、铁锅、“门把”被送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外,与指控念斌作案有关的高压锅、水壶、水壶水却是在念斌屈打成招之后的89才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的,这是为什么?13天的间隔时间内,高压锅、水壶、水壶水的状况没有做任何记录。尤其是,侦查时水壶里有水,没有矿泉水瓶,送检时水壶是空的,水是放在矿泉水瓶子里的。水是怎样装进矿泉水瓶的,装进去的水是不是水壶里的水,矿泉水瓶是不是干净的?

福州市公安局从高压锅和水里“检出毒物”,却在检材上存在如此重大瑕疵。而且,检验人员没有客观检验结果,仅凭主观推测就对“门把”提出了“倾向于有毒物”的“分析意见”。这些所谓的检查结果成为公检法三家给念斌定罪的重要证据。念斌的律师认为,这样产生的检验报告,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中国最著名的三位毒物专家张继宗、潘冠民等人均认为,当代检验技术对氟乙酸盐的检验已经达到可以验出500亿分之一克的水平。如果指控成立,应该可以从念斌犯罪的作案手段上发现一系列物证。尤其是,积满水垢的水壶中不可能不验出这种毒物。然而,在本应出现毒物的地方均未检验出毒物。这也说明,指控极可能是错误的。

卖鼠药老头(杨云炎)和念斌购买鼠药的地点,都不是念斌自己招供的,能够证明这两点的只是侦查人员将念斌带到那里录制的一段影像。老头与念斌互不相识,老头的年龄、外貌特征也与念斌的口供不符。而且,警方一直不肯提交可以看出老头那里与丁家查出的氟乙酸盐成分是否一样的质谱图。

凡此种种都说明,对念斌的投毒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念斌的律师高度怀疑,这只是一起普通的食物中毒事件,不是投毒案;毒源是鱿鱼,不是水壶中的水。

事实上,那段时间,平潭和福州的媒体报道过多起食用不洁鱿鱼引起的中毒事件。就本案而言,一开始,公安机关也是在追查鱿鱼,没有追查水壶水。

那么,是谁,是什么样的事件让公安机关改变了侦查方向?

念斌的辩护律师近日指出,是平潭县公安局的刑警翁其峰让公安机关改变了侦查方向。其依据是——

1,念斌的口供是公诉方的“王牌证据”,也是法院历次判处念斌死刑的“铁证”。然而,念斌在历次庭审中都大喊冤枉,都说他的有罪供述是基于翁其峰的刑讯逼供。他还详细讲述了88被翁其峰刑讯逼供的细节::警方将他双手吊起来,用书垫在他的肋骨上再用锤子敲打……律师将预审记录进行排列比对,发现念斌的有罪供述果然次次离不开翁其峰。

2,为了证明念斌的有罪供述并非出自刑讯逼供,警方向法庭提供了念斌预审时的录像。这个录像已被剪接得无法看出全貌。例如,200688的审讯自1230开始至1540结束,长达3小时10分钟。然而,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且出现多处剪接痕迹,尤其是念斌从不供述到供述之间的关键部分被人为地剪切掉了。

为了掩盖剪接痕迹,警方又提交了公安部出具的该录像没有经过剪接的鉴定证明,但是,这反而暴露出其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欺骗法庭、涉嫌造假的行为。这些造假行为显然与翁其峰有关。

    3,陈炎娇是鱿鱼的制作者,是关键证人。728她就开始接受警方的调查,然而律师发现,案卷中没有相关证词。律师多次申请查询,最终发现陈炎娇的三份证言被翁其峰隐匿。其中陈炎娇证明,727晚,她焯鱿鱼使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不是水壶里的水。这三份证言与投毒指控发生了重大矛盾。面对这样的矛盾,警方理应排除,继续查找事实真相。然而,这样重要的证据却被翁其峰隐匿起来。翁其峰的行为涉嫌隐匿证据!

据此,律师怀疑,念斌投毒案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它只是一个普通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投毒者另有他人。然而,因为前期办案人员造假,致使公检法三家坐失正确办案的良机,只好把冤案进行到底。

    念斌案与刑诉法修改与人权

当前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是,业已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在理念上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的条款,这样的修改结果很难让人乐观。

譬如,草案虽然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刑讯逼供花样翻新的现状下,保障措施却是神龙不见首尾,国际上通行、国内律师千呼万唤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仍然没有写进去。没有防范措施的规则如同羊圈没有围栏,仅仅依靠“豺狼禁止入内”的牌子是不能阻止豺狼入内的。虽然草案规定了“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但又规定了足以消解此条规定的“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如此,刑讯逼供是很难消除的。

就拿念斌案来说,警方不肯向律师公开预审中的同步录像。好不容易公开了,却是一个破绽百出、经过剪接的录像。念斌说,审讯时,警方把他吊起来,用书垫在他的身体上再用锤子击打,他疼痛难忍,只好在警方的诱导下“招供”。辩护律师说,这样的刑讯,光凭录像是看不出来的,所幸,念斌疼痛中咬碎了舌头,还是让她看出了端倪。

试想,如果规定了律师在场权,这样的情形还会出现吗?

再譬如,草案虽然规定了“不轻信口供”、“要重证据”,却没有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许多错案的案卷中,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也有其它证据,甚至有许多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基本上都是外围的、间接的。如此,还是会产生很多冤假错案。

就拿本案来说,念斌屈打成招后,警方放弃了原先确定的侦查方向,把思路集中到投毒上。于是,就有了对高压锅、水壶水、水壶水等检材的补充检验。可是,时隔13天,此时的检材还是彼时的检材吗?水壶里的水怎么变成了矿泉水瓶里的水?这样的检验还有说服力吗?

试想,如果规定了“必须有其它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还会被采用吗?

再譬如,草案虽然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但实践中,有大量的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或隐匿的,侦查人员本人若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难以保障这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念斌案5次开庭审理,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辩护律师再三要求“证人出庭”,甚至直指涉嫌刑讯逼供、涉嫌造假并隐匿证据的翁其峰,并再三要求查询被刑警翁其峰隐匿的陈炎娇728730期间的三份证词——前面已经说明,这三份证词是如此重要,但法官始终不准许。

试想,如果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而没有出庭的、应当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的,相关证据为疑点证据,应当排除”,虚假证据还有藏身之地吗?

而且,草案中依然保留了针对律师的伪证罪条款,而未相应地规定针对警方和检方的伪证罪。事实上,警方和检方做伪证比律师做伪证,危害性要大得多。仅有律师的伪证罪,没有警方和检方的伪证罪,从法理上更是说不通。

试想,如果有警察的伪证罪,翁其峰还敢隐匿这三份证词吗?

还有申请回避的问题,被告人虽可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却不能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而中国的现实是,审委会的权力大于合议庭。这种申请回避的权利究竟有多大的意义?难怪福州中院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判决念斌死刑了。

还有,草案虽然也作出“公开审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不得以场地太小等借口限制旁听”,现实中,常常以这种借口限制家属和记者旁听,使得“公开审理”流于形式。联想到念斌案疑点重重、福州中院严防记者旁听等事实,不由得想问,福州中院究竟在怕什么?

         尾声

念斌案死刑复核后再审的第五天,石家庄召开聂树斌案研讨会。贺卫方等几十位著名的律师和学者自费参会。聂树斌被控强奸杀害女性受害人康某,枪决。后真凶王书金落网自认。媒体、学者呼吁平反,多年无果。此案引起国内外媒体连续多年的关注,激起巨大的民愤。

有网友和媒体注意到两个案子之间的关系,指出,念斌是侥幸活着仰赖于张燕生律师强有力的辩护,他是福建的聂树斌。为了防止出现聂树斌那样的冤案,必须关注念斌案。

还有网友谴责道,连真凶王书金都不忍心让聂树斌背黑锅,他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竟是因为检察院未诉其杀害康某的罪行。与王金山相比,那些执法人员于心何忍?情何以堪?

    可是,念斌案给笔者最大的启示是,刑事诉讼法与人权有太大的关系,一部不好的刑事诉讼法其实就是一部助纣为虐的恶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凭借这样的恶法,强权者可以毫无约束地给你定罪,想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这样的情形让我们退回到了没有刑事诉讼法的野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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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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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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