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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著名的专家学者和大律师参加会议,首先是支持了我们关于念斌无罪的观点,其次还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非常受益。

我一直在关注念斌案,也一直在关注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及其助手公孙雪的工作,写过许多相关博客。我很早就提出,念斌是活着的聂树斌,中国承受不起再出一个聂树斌的哀伤。让我喜出望外的是, 17,张燕生律师居然组织了一个这么好的专案研讨会,有这么多这么重要的专家、学者、律师和媒体记者到会,他们都这么关心这个案子。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张燕生律师、公孙雪律师将这个案子做到了极致,甚至不需要做到这个程度,福建有关方面就应该知道念斌无罪了。令人愤慨的是,律师做到了这个程度,福建有关方面还是要将错就错,还是要用念斌的生命来换取他们头上带血的花翎!

下面就是到会代表的一个名录和我从代表发言记录(这个记录业经发言代表本人审核)中做的一个摘要。摘要后面是相关链接:搜狐对这次会议做的微直播、张燕生律师关于这次会议的图文并茂的博客《念斌四判死刑案,专家开会一致认为判决荒唐》、我的博客《旷世冤案,福建方面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和《受难的念斌让我想到活熊取胆》。

[转载]这么多名家关注念斌案,并认为念斌无罪

接受邀请的学者、专家、律师和记者(陈瑞华和周泽临时有事未到会)

1、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3、张继宗     原公安部毒物鉴定处处长    

4、潘冠民     原北京市公安局毒物检验室主任

5、王大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6、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7、刘昊阳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博士、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安保系主任    

8、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9、陈有西     浙江省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

10、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11、朱明勇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律师

12、周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王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14、许志永    公盟负责人                律师

15、张燕生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16、高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17、公孙雪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18、段宏庆    财经传媒                  记者

19、贺     《财新传媒》               记者

20、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记者

21、李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22、刘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23        南方周末                  记者

24、田国垒    中国青年报                记者

25、种静华    搜狐网                    记者

26、张杰灵    搜狐网                    记者

27、李建军    媒体自由职业者

28、马      香港大公报                记者

 

与会代表发言摘要(记录稿业经发言人审核。摘要可能会有稍许误差)

田文昌

我们一再强调鱿鱼为什么没查?该查的为什么不查?很可能是一开始有失误,为了掩盖失误,必须得弄出结果,否则没法交代,这是个问题。当然这是一种局外人的分析,但是从证据角度讲问题是十分明显的,最高法院不予核准这个案子自有他的理由。

案子本身就是两大方面:一个是实物证据质疑言词证据,现在有足够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的缺陷和疑点漏洞,足以质疑口供和其它相关的证据;再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至少被告人提出了这么明确具体的逼供方式,却没有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就是重大疑点,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一开始介绍的,一包香烟的冲突,形成杀人动机,这个动机是非常值得质疑的。虽然指控是投毒,动机也难以解释。一包香烟能不能导致这么大的杀人或者投毒的动机?这也是违背常理的。

这件案子的意义在于居然能够被否定之后再次报上来,法院再次认定,这个问题值得怀疑。包括我们学界、律师界、媒体,要问为什么这样?这样做的理由和深层次原因到底是什么?

 

潘冠民

说从杨云炎那买的鼠药,说这个是来源,从那买过,可是也没有证实杨云炎的鼠药就是与呕吐物是同源,呕吐物里面毒物的杂质、颜色等特征都没描述,只说有氟乙酸盐,氟乙酸盐是毒物,还需要对有关的杂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同源性。先不说仪器检验,就是用肉眼从表观检验,看颜色是不是差不多?这些都没有做,不能硬说就是从杨云炎那里来的,要有科学鉴定做依据。

再一个就是鱿鱼没追查,没追查鱿鱼,实际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没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没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说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药中毒,你怎么办?不一定是中药里投毒了,有抓错药的,毒源很重要,人命关天的事必须做实,这个案子的疑点太多,在好多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不能这样判。

 

张继宗

死死抓住这点,壶里没检出毒,水里怎么可能有毒?只要抓住这点,就不能定罪。上次老潘我们俩还提出这个问题,氟乙酸盐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说喝半碗稀饭了,喝一点都不得了。

 

李肖霖

当时认定的那个销售鼠药老头说,这鼠药是他个人配置的,是多种毒药的混合体,那肯定还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那么和致死的这个毒药,两个是否同源是可以鉴定的,但是没有鉴定;只要拿出质谱图现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没有做这个鉴定。所以说,它是否是从老头那买来的毒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念斌供述的这一情节也难以证实,或者说没有证据支持是真实的

我总结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线当中的所有的关键环节是这样的:

第一,购买鼠药为毒品,但没有证实头的毒和鼠药它们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购买的鼠药投毒的?说不定他还是专门拿到氟乙酰胺这个单味药进行投毒。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买鼠药的老头作证说,他的鼠药都加了红色的染料,以便于和正常的食物相区别。但案情当中描述的鼠药泡的液体是乳白色的,如果这是真实的情节,就足以这证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药投毒。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查清楚他哪里来的这种毒药?

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没有检出毒物。这就可能说明没有配置毒液的事实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迹。

第三,装毒液的矿泉水瓶子没到案,去向也没有找到,可能该物证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鉴定矿泉水瓶子是否装过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纹这样的可能,这些都无法查清。  

第四,所谓从壶嘴倒进毒液说法明显的不合逻辑。把盖揭开,不会留下指纹,因为这壶盖上本身就全是纹,那个盖是棱形的,根本不会留下指纹,抓起壶盖往里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径,不可能舍弃方便走复杂,这是不符合自然情况的,而且公安人员做实验说在有灯的情况下可以稳准的从壶嘴倒进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状态当时他一定是紧张的,又是在黑暗当中作案,所以没有洒出一滴液体这是不合逻辑的。

第五,壶里没有检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过水壶投毒的可能性,这个毒水壶至今都是可检验的。

第六,所谓门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为立案的基本证据线索比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终所有的路线当中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有情节都没有证据,本案不是缺乏证据,而是彻底没有证据。念斌店里没有毒物被检出和水壶中没有毒物被检出这两个事实的存在任何一个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

这些人都是揣着聪明装糊涂,我们讨论的这些东西说出来只能让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况下他们仍然装糊涂,这个案子不是难在事实认定上,也不是难在证据认定上。这个案件简单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编织出来的那个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这些公检法的专业人士怎么可能看不懂呢?

 

陈有西

我完全同意刚才李肖霖律师讲的,和张燕生律师刚才汇报的观点。此案你们做无罪辩护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辩护也是这个观点。我很佩服张燕生他们两位律师能够这样扎实的做这个案子,田文昌主任刚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

福建这个案件的法官很傻,万一将来真正投毒人找出来,法官冤判了以后,你怎么交代?实际上你们这个案件的律师,是在帮他们法院在把这个关。他们怎么能够把这个连续发回重审的案子,还按照原样的证据,就一直再判死刑?

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刑诉法》的修改,发回重审不能多次发回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三月份上会时要提出来,发回重审最多发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发回,上级法院应该直接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放掉,不能一直发回。如果一个案件发回个十次,无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关到死。一直审到死。这个是我们《刑诉法》的重大漏洞。现在我们的发回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发回十次都可以,这个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大。违法证据排除问题,不能多次发回重审问题,间接证据能不能定罪问题,口供证据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当中都值得注意。

我分析呢,法院敢这样判,估计当地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是讨论过的,有态度的,有人为法院在挑担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没有领导拍板的纪要和批示,法官不会那么傻。对这样的明显疑案敢下判。他将来会承担错案责任。如果有了背后的指示,他们就会无所顾忌。中国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出来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时候,表面上判的法官会有幕后的人强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后的人又不会被直接追究到,因为判决书上没有他们的名字。互相抱团就是这样来的。中国的司法不独立,责任不明晰,集体负责无人负责,是冤案难免的根本原因。

我再讲这样几个要点:

一、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念斌进行了投毒行为,一是没有指纹,第二,他购买毒物的认定没有关联,卖鼠药的老头的口供与投毒者的口供无法印证;第三,现场指认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没有任何污染情况下,嫌疑人自己带到现场去。指证是这个地方买老鼠药,必须没有经过任何污染引导,是自己带去,就在这里;然后通过其它渠道印证老头卖鼠药也在这里。现在是警察车拉到这里让他指认,这就涉嫌指供诱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认识,是“做”证据,而不是在“查”证据。直接证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唯一的直接证据,是言词口供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所产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关系,投毒和发生死亡结果的关联点没有。

二、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子从今天所有的间接证据来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点。水壶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鱿鱼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这一点我特别佩服燕生你们的分析,现有的证据恰恰能够推翻公安和检察机关证明的、水壶是毒源的证据,因为稀饭也是用这个水壶的水做的,其他菜烧的时候也用过这个水壶,为什么只有吃鱿鱼的才中毒了?律师这个比对分析的证据锁链,是非常严密的,水壶不是导致鱿鱼有毒的原因。你们进行的关于粥致死、鱿鱼致死、杂鱼致死这几个关节点的比对分析,是非常有科学性的,能够排除水壶有毒。而如果水壶里投毒这个环节一旦能够排除,前面所说的的门把手上残留物也排除了,也就从根本上否定而无法认定。两包毒药的购买、两包毒药的存放、门把手的指纹,也无法认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为这个是店外面的门,并不是卧室的门,无法认定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别是有一点,如果毒物在货架顶上放过,不可能吹一下一点残留就都检测不出来,现有科学检验手段如此发达,肯定能通过化验检查出来。所以我说间接证据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现在最高法院审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要求同原来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样。现在最高法院,包括张军副院长,他一再强调,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才能下判。所以这个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师的判断意见,这个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计还是不会核准。

三、本案违法证据排除,完全可以启动。因为这个案子发回重审的上级法院很清楚,这个案子无法定罪。那既然无法定罪,那认罪的虚假口供怎么来的?既然上级法院对口供证据进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这样的情况下口供怎么来的,口供肯定有违法取证过程,违法证据排除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完全可以启动适用。

 

顾永忠

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应当作无罪辩护,问题是怎样作无罪辩护。从这个案件目前定罪的证据看,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确非常荒唐。也就是说,即使完全认可他们现在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

定罪证据除了嫌疑人的口供还有铁锅上检出的毒、高压锅上检出的毒、水中检出的毒。咱们客观、冷静地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们靠上面这些证据定罪能不能成立?我们很好分析一下这几样东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结论是远远不能,根本不能,从这个角度讲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理由:

一、购买鼠药这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不了,这就首先从根源上切断了。现在案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认识,双方都证实不了;

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认罪口供和定罪证据存在着严重矛盾,就用他们的定罪证据找他们的矛盾,第一个矛盾,壶没有检出毒水里怎么会有毒?这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不用追究壶里有水没水;第二,壶里没有检出毒,锅里怎么会有毒?锅炒鱿鱼用了一下,都洗干净了还能检出毒,壶没有洗过,居然没有毒,怎么解释?第三,壶里没有检出毒,高压锅内面却有毒,这也是他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从他们定罪的证据本身来看与口供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三、定罪证据与现场勘察的事实严重不符,也是这么几个方面:炒菜的锅、高压锅能检出毒,柜子上撒了鼠药,只是吹了吹、扫都没扫就检不出毒了?刚才毒物鉴定专家说得很清楚,现在科学技术条件下几百亿分之一克都可以检验出毒来,为什么本案现场却检不出来?第二,高压锅上能检出毒,警察在现场扣押了150多件东西,其中就有所谓的沾过毒的东西,比如吃稀饭的饭碗、放鱿鱼的盘子这些东西为什么都没有检出毒?第三,锅里能检出有毒,高压锅能检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说法,投毒后把剩下半包药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边难道找不出一点点可供检验的东西?这些事实和定罪的证据严重不符;

四、不排除当事人死于其它原因,不能100%认定被害人死于毒鼠药。鱿鱼的来源,鱿鱼本身有没有毒没有去追查,没有结论。另外如果壶里有水,水里有毒,稀饭应该是最大的毒源,结果被害人的母亲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没有任何中毒反应,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结论就是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定罪事实严重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还可以换个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谓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那些物证就是间接证据,分析之后可以看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这怎么定罪?

 

陈有西、王进喜与公孙雪的讨论

陈有西:不能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的陈述直接作为证据。因为在律师会见之前,公安如果进行了威胁和引导,嫌疑人对律师同样会作虚假的陈述。如果说向律师讲的就是真的,这是过于简单了。律师会见时,办案警察是在场的。很多情况下,嫌疑人并不能真正说出冤枉,他们害怕警察报复。这种现象在律师会见时,是非常多地发生的。

王进喜:在这个案件当中,包括律师在会见念斌前的一个半小时警察先对念斌提审,但却没有提供口供记录,那么就不能排除这样的非法取证怀疑,会见律师时候的口供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控方能不能把证据拿过来用,只要作为证据,都可以用,这个是毫无疑问的,没有问题,只不过这个证据本身存在怀疑。即使我们辩方提交的证据,如果对控方有利,他也会用,这个毫无疑问,只不过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证据也不成立,也应该加以排除,这是我自己的观点。

公孙雪:我提供给大家一个事实,然后让大家来判断,关于律师会见的问题,我其实跟念斌见面时候我问过他,我说为什么律师会见还要跟律师这么说,他说其实我为什么要说让律师在去查查有没有第三人作案,不是承认我自己做了这个事情,我是暗示律师我是被冤枉的,我暗示他们你们再去查查有没有其它可能性,他不是说他做这个事情情况下让律师为他辩解,而是说我是被冤枉了,你们看看还有没有其它可能性,他是做这么一个说法,我们现在来看,他这个说法到底是有罪的辩解呢?还是逐步翻供的开始?当时有没有彻底翻供的条件?念斌只是小学二年级,警察刚刚提审过他,威胁过他。

 

顾永忠与张燕生的讨论

顾永忠:这个案子侦查条件非常好,应该客观的说,侦查条件非常好,因为我听了你们说啊,科学技术的设备、技术已经非常发达了,但是他们没有用。

张燕生:现在就有质谱图,但他们不敢拿出来,我们要多少回了,把死者胃内容和鼠药工具上检验的质谱图拿出来对比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来自一个源。

 

王大中

问题是这个案子现在是不是人为投毒现在还说不清楚,现在只是一个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个问题。因为是不是人为投放的,目前没有证据支持。

从侦查上来讲真是有点违法侦查,什么叫违法侦查违法立案?为什么违法侦查、违法立案却立案了、侦查了?根据刑事讼诉法86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根据管辖范围要迅速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从侦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据证据情况,可是,并没有真凭实据,怎么会出现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呢?怎么就会刑事立案的呢?怎么就会进入侦查的呢?显然就立案而言,是违法的,是不能定为毒案的。

其次,就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问题,我们公检法合作大于监督,现在这个司法制度啊,我们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时候,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合作大于监督,我们没有一个制度、机制来使得监督成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成为主旋,而是这个案子合作到什么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们三家怎么样把命案破了,我们都立了功,然后我们大家关系都很好,都在一个小地方出门不见抬头见的,我们怎么能够对立起来呢,所以这个案子,还有我参加过的好几个案子,这个合作大于监督很可怕,我觉得这个案子在违法立案侦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这。

就是毒物致死,这是肯定的,那么还有三大要素:一个是毒物致死,第二个紧接着的链条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这个毒源是不是来自被告?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这三大要素构不成一个系统,从侦查上来讲构建成一个结构、一个系统,那么(这个案子中)这个系统哪一个环节都不相连,都不行,比如说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关联吗?虽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时候经过检察院同意了,因为合作同意了,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被告是不是毒源获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问题,水也好,壶也好,高压锅也好,这个三大要素构没构成一个证据使用的链条?一个可以作为侦查利用的、可以作为侦查的一个链条?它没有形成,刚才专家都提到了,从各个角度来讲都没有形成。从侦查角度,根据你的审查,法律给你的权利是侦查权和证明权,怎么就把这些东西就这么突然的连在一起了呢。这三大要素组成不了一个结构,就像氢二氧一样,两个氧一个氢构不成结构,就不是水,那么构不成结构就不能立案,就不能进入侦查,就更不能像检察院提起要逮捕的问题。

 

朱明勇

我注意到这个案子今天没有讲到一个细节,发回重审之后现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为受害方闹事、上访、大规模到被告人家里打、砸,把整个楼都打的不成样子了,几百人去,而且一开庭就几百人去打标语,而且还请了社会上小混混在开庭现场。

当地法院我分析,现在他们可能觉得证据是不足的,他们从第一次判死刑到现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所谓内心的确信应该就是说念斌在侦查阶段见律师的时候,他说我投一点怎么可能会致死,这个应该是导致公检法形成的一个内心确信,认为肯定是他干的。我们应该从证据分类里分出来,念斌见到律师时候即使说了这个话,不管前面警察对他提审时候有没有威胁,那么它无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质上还是供述而已,那么这个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无法排除,所以从证据体系来讲,应该还是不能够认定犯罪成立,我们从证据角度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

我比较倾向于顾主任说的,从现有证据找到矛盾焦点,重点突出几个核心关键的,从证据链里面切断几个就够了,切断一个就够了,现在可以切断好几个。

 

王兴

念斌相当于一个活着的聂树斌,为什么,如果说没有律师介入反复的拉据,念斌可能早就被执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聂树斌有什么好处呢?真凶能回来了。但念斌呢,几位专家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念斌毙了,这个案子有可能不会有真凶出现,可能是耗子导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真凶出来,张律师的工作确实非常有价值。

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冤案确实有很多相似地方,这个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觉完全不沾边,但是有很多共同点,最关键的是公安侦查,太急于确定一个侦查方向,就像本案当时的现场一样有九个门,你根本不知道哪个门出去是对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闷头拣一个门就冲出去,一旦走错之后后来就用无数的错误弥补掩盖前面的错误。现在过了这么多年,理论上已经没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么了,我们现在来论证的是案件本身的疑点,按照刑事诉讼原则来讲,只要找到一个疑点,证据体系就塌了,但是我们现在辩护要辩到什么程度?我让你全军覆没,全歼了,所有证据都有问题,依然不行。张律师为什么做这么多的工作?

 

相关链接:

1,搜狐对念斌案研讨会的微直播

http://t.sohu.com/live/2882

2,张燕生律师的博客《念斌四判死刑案,专家开会一致认为判决荒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f113450100vmu0.html

3,我的博客《旷世冤案,福建方面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107aa0102dwur.html

4,我的博客《受难的念斌让我想到活熊取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107aa0102ds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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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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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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