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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第73条已经被通过,面对这已生效的恶条文,我们还能做些什么?杨再新律师已经被“失踪”了,是不是还要麻木地等着明天某某人又被失踪了吗?也许有一天,“被失踪”会降临到你的朋友、亲属身上,甚至落到自己身上。此时,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去围观和关注这恶条文的可怕后果,大声疾呼发出我们的声音,一个人的声音是微弱的,千千万万人的声音就会势如波涛。相信这73条一定是最短寿的法律条款。

 

“秘捕条款”已被通过,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文/谭敏涛

刑诉法第73条秘捕条款还未施行,“北海案”律师杨在新却遭遇在指定居所的被失踪。如果明年刑诉法正式施行,不知还会有多少人被失踪?现在,这条罪恶条文已被通过,我们已经无从反对“立法”,但我们还可以反对“司法滥用”。这段时间,注定是公安部和最高检起草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时机,让我们继续呼吁,不能让此条“秘捕条款”引致权力滥用。

而我们为杨在新律师被失踪而呼喊就是为我们每个人的明天不被失踪而呼喊。一位律师,他的案件侦查期限届满后,却遭遇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家属无以知晓,外人无从接触,律师无法会见,这难道就是“秘捕条款”的提前演练吗?更多时候,不是我不相信这个国家,而是这个国家的执法人员实在难以让人相信;不是我抱着怀疑的姿态不信任司法,而是司法有时真的不成司法,已经沦为了权力的走狗;不是我对司法抱有莫大的痛彻心扉,而是司法在权力染指下,已经背离了司法公正的主旨。而如果,我们不对执法者采取强制的限权措施,那么,我们每一位公民都面临着被失踪危险。今天,是杨在新律师,明天,就会是我们每一位潜在的公民。

之前,众人的呼吁依然难当“秘捕条款”的通过,但通过之后难道刑诉法第73条就能直接适用吗?非也,公安部和最高检此时肯定会对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定会极力扩充自己的权限范围,让我们不断抗争和声讨,立法之后,司法解释不能继续加剧权力滥用。任何一个权力部门,都会试图扩充自己的权力,都免不了为自己充实权限,我们不能再让“秘捕条款”扩权了,我们已经伤不起,我们已经不能任由权力为自己扩权以侵犯私权,我们不能失踪后才知道——原来在这个国家“被失踪”是合法的。

而你,也千万别以为自己的呼喊无关紧要,别以为自己的声讨可有可无,别以为自己的抨击人言轻微。请你记得,我们共同的关注和围观便能改变决策者的意向和决定;我们共同的声讨和抨击便能减少“秘捕条款”的进一步恶化和扩权;我们共同的反对和质疑便能防止公安部和最高检为自己扩大权限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刑诉法第73条已提前在杨在新律师身上应验,未来,它便可能在我们每个人身上试验。就让我们拿出自己的诚意和关怀,拿出自己的执着和坚守,拿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每日一喊——杨在新律师——你人在哪里?杨在新律师——我们一直在找你?杨在新律师——“秘捕条款”不应适用于你,更不应适用于我们每一位公民。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51670c0102e0od.html 

 

 

人民日报评刑诉法第73条争议:公众担心执法部门滥用

2012年03月21日 04:24
来源:人民日报

□个别条款争议的背后,是公众担心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

□执法部门要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特别不要畏惧“被围观”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多达111条的刑诉法修正案。虽然法学界和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对修正案的个别条款存有异议,但无人能够否认这次刑诉法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一次重大进步,是中国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此之前的30年,新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刑法、刑诉法。因此,当年刑法、刑诉法的问世可谓新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当时笔者正在大学法律系学习,至今仍记得师生们尤其是教授刑事法学的老师们欣喜、欣慰、欣然的情景。

30余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从无法可依,逐步走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轨。本次刑诉法修改,是30余年来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涉及现有法律100多处、过半条款,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作出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其修改条款之多、涉及范围之大、引起关注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再好的法律,也要通过法律的具体施行才能实现它的立法初衷。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内容,无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还是律师提前介入,无论是监视居住、还是不通知家属,无论是证人出庭作证、还是特殊程序、简易程序的规范,无论是再审程序的修订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慎重,这每一条款的执行和落实,都需要执法部门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实际操作来完成。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例如公安机关就需要改变“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更加注重物证的搜集,以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这一痼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都面临许多执法理念、操作程序、习惯做法的更新和改变。再以修改过程中饱受争议的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第83条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来说,公众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因此,如何回应百姓关切,如何严格依法办事,如何保证执法活动处于监督之下,这不仅需要相关执法机关及时出台符合权限、符合法律本质、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实施细则,更需要这些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强化他们严格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做好他们适应时代、环境变迁带来的“被围观”的心理建设。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本次大会通过,历时200多天,数易其稿,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在某些条款上引起激辩。观点的激烈交锋,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证明了我们社会正在进步,证明了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证明了国家立法过程更加民主、透明和科学。这无论对于我们的国家还是民众来说都善莫大焉。社会公众对于已经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部分内容的质疑和忧虑,可以成为今后立法机关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的动力,更应该成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谨言慎行的紧箍咒,以有助于我们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民主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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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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