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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912日下午5点,在汕尾市公安局门口,当该局局长的秘书追上我们向我们退还律师会见后续,我们撒腿就跑,总算是把律师会见手续提交给了该局(详见我上篇博文《律师要求会见的48小时,警方和我玩击鼓传花》http://zhangyansheng.blog.caixin.com/archives/45894

 

        912日到9月17日,整整120个小时过去了,很多人都很关心汕尾市公安局是否在48小时内依法安排律师会见了呢?

        914日下午16点,距48小时还有一个小时的时候,该局向秘书打电话让我过来,说已经联系好,由该案承办人——四大队的颜队长给我办理会见手续。想到前四次的经历,我对汕尾市公安局的“诚信”早已丧失殆尽。现在他们终于通知我办理会见手续,马上就可以安排我会见了,我内心隐隐的对汕尾市公安局添加了一丝好感。我从向秘书手里接过手续,向他道谢后来到刑侦支队找到颜队长。

      这是我第三次见到颜队长,前两次见面我们都向他询问谁是该案的办案人,他都吼着让我们离开不要找他。这一次他接过手续,冲我满脸鄙视地大喊着:你不是录音吗?录吧,最好把录像也打开!你说吧,今天几号?

        我说:“14号了”。

        “对,我告诉你,(会见)从今天开始起算,适用第44条,5天内安排会见!”

      就这样,我刚刚产生的那一丝好感立刻烟消云散。颜队长一句话就把应当在今天安排的会见又赖掉了2天!而法律规定的48小时安排会见又被莫名其妙的改成5天。黄萍的案件既不涉黑、涉恐,又不是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案件,却被办案人员随意解释,由48小时安排会见变成了5天内安排会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只有涉黑、恐怖或者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才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接下来我再次领教了汕尾公安的诬赖。

        2012917日中午,我突然又接到自称是汕尾市公安局黄萍案件“619专案组的电话,让我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黄萍的母亲曾春花与黄萍母女二人存在亲属关系”!因为我的委托人是曾春花,如果我不能证明曾春花是黄萍的母亲,我将仍然不能办理会见!我真是很无语,曾春花就是黄萍的母亲,她和黄萍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在一起,当警方动用防爆队带着盾牌、冲锋枪冲进黄家将其女儿黄萍带走时,曾春花被众多的防爆警察破门而入吓的犯了心脏病。她和女儿情感相依,血肉相连,女儿被带走之后母亲的一病不起,原本健康的曾春花一直卧床,大小便失禁。如果不是亲生女儿,还有谁能让她如此悲痛欲绝呢?还让我怎样证明黄萍的母亲就是黄萍的妈呢?其实,办案人员比谁都清楚曾春花就是黄萍的母亲,他们让我去开这样的“亲属”证明,无非是想拖延时间,再刁难刁难我们罢了。

    为了这个荒唐的电话,黄萍一家整整忙活了一个下午,才把村委会盖着大红章的“曾春花与黄萍是亲母女”的证明送到汕尾公安局刑侦支队。

        再往后还会发生什么?我真的不知道。见过很赖的警察,但没见过这么赖的!为了阻止律师会见,他们忘记自己头上的国徽,滥用权力,称王称霸、说瞎话、耍诬赖,一赖再赖!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正是被这些泼皮诬赖给破坏殆尽的。

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全省开展“三打两建”活动,“三打两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社会信用系统”。我无法想象,汕尾市公安局如此地不讲信用,凭什么去“建立社会的信用系统”?

黄萍的专案组设在汕尾市公安局“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内。如果把公安机关对外开展法律服务的工作看作是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话,那么,汕尾市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是不是也算得上是“欺行霸市”的行为呢?上级机关是不是也该打一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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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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