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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错误立案埋下错案的祸根

 

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冤案,而冤案的祸根就在于平潭县公安局的错误立案。

2006年7月27日夜间,丁云虾的两个孩子在出现中毒症状后,被送往医院抢救。7月28日凌晨2点到5点,两个孩子经医院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平潭县公安局立即于7月28日凌晨6时许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于立即做出了刑事立案的决定。在平潭县公安局看来,死了人就说明必有刑事犯罪发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必须是先有刑事犯罪事实的发生,才可以做出刑事立案的决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刑事侦查专家王大中介绍,当一个中毒事件发生后,不能草率的就按刑事犯罪处理,即使发生了中毒死亡的情况,也不能草率的按刑事犯罪处理,而是首先是要查明中毒的原因,只有在排除了是误食、食物中毒等各种可能,并且确实发现了是人为投毒以后,才可以进行刑事立案。否则就可能出现错误的立案、错误的侦查,最终导致错杀误判。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尤为重要。防止因立案出现冤家错案,是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立案条件的意义所在。

平潭县公安局于7月28日凌晨6点赶赴中毒现场后,现场勘查还在进行中,调查取证才刚刚开始,所有的物品还都没有收集齐全,也没有来得及送往检验部门检查,丁、陈两家人究竟是吃了什么发生的中毒?毒物究竟是什么?是误食?还是食物中毒等等一系列疑问都完全不知道,平潭县公安局就当即草率地做出了《刑事立案决定书》,。这一决定意味着不管这个案件是不是真的有凶犯,公安侦查人员都必须要找出一个凶犯来,否则就无法实现“命案必破”。

没有真凶,挖地三尺也要找出真凶,挖不出来就只好找一个替罪羊来替罪。念斌就是这只可怜的替罪羊!他是平潭县公安局错误立案的牺牲品。念斌投毒案的祸根正是错误的刑事立案,平潭县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尚未发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刑事立案的错误决定,最终导致本案出现了错抓错判的严重后果。

毒树之果决不能吃!仅凭平潭县公安局这一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错误立案就该宣告念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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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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