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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传统媒体第一次介绍广州大道惨案即邹小帛、黄萍案,该案在经历了十多个月的超审限侦查后,即将移送到检察机关,其真相也露出端倪。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该文虽然重点是谈会见问题(程序问题),但文章第三大段介绍了实体方面。相信细心的读者也能读出一些端倪。下面是该文全文——

 

    去年年底至今,正是新、旧《刑事诉讼法》交替施行期,人们关心“新刑诉法”的实施效果,也对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寄予厚望。可是,恰恰在这个时期,在广东汕尾,张燕生、李霄霖律师遭遇了匪夷所思的“会见难”,引起广泛的关注。

            新法实施前的遭遇

2012年8月22日,两位律师到汕尾市公安局,递交会见黄萍、杨丽芳的申请材料。她们因“非法采挖海砂”,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拘。

这是一桩普通的案件,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按照当时的“刑诉法”,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但是,两位律师在汕尾市公安局楼上楼下跑了一个多小时,没有一个人肯接收材料,异口同声地说,你去找曾副局长,他是专案组负责人。好在,法制科一位副科长态度友好地接下了材料,并友善的问她希望在什么时候会见。“越快越好!”张律师回答。

哪知,不到两个小时,副科长就打电话,让律师明天早上务必去一趟。第二天,张律师刚到公安局,副科长就说:“这些材料你拿回去,你去找办案单位。”张律师说,“办案单位”明明就是你局,这在《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

副科长争辩不过,把材料硬往张律师怀里塞,张律师两手背到后面不肯接。张律师是女同志,副科长没好意思强塞,只好把她带到刑侦支队四大队队长的办公室,叫她等一下,然后就“失踪”了。就这样,公安局把“花”“传”回给了张律师。

法律与生活杂志:邹小帛、黄萍与广州大道惨案
    入狱前的黄萍

    28日,两名律师再次碰壁之后来到邮电局,把材料快递给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马某。

    9月12日下午,张律师与王耀刚律师再次来到公安局,碰巧见到曾副局长。曾副局长说:“你们寄的快件马局长转给我了,但信封里是空的。”张律师马上说“我再给您送一套”。

下午16时50分,张律师第四次来到汕尾市公安局,曾副局长把他推给马局长,马局长又把她推给对门的向秘书。还算好,向秘书收下了材料。

然而,张律师刚刚走出公安局大门,向秘书就飞奔而来,“把这拿回去,请你去找办案单位!”话音未落,就把材料往张律师怀里塞。这一次,张律师也学着警察的做法,躲开之后,撒腿就跑。这一回,总算把“花”留在了警方!

    可是,警方还是没有行动。直到10月22日,律师向公安部督察局投诉,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督察局的干预下,张燕生、李霄霖律师才第一次见到黄萍、杨丽芳。

           新法实施后的遭遇

“新刑诉法”实施后的2013年4月28日,即“五一长假”的最后一天,张律师来到汕尾,准备再次会见黄萍。此时,黄萍除了原有的“涉嫌非法采矿罪”,又追加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新刑诉法”,律师在公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黄萍追加的涉嫌罪名也不属于需要侦查部门特别批准的情形。张律师以为再也不会有麻烦了。

哪知,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找了半天,告诉她说:“没有黄萍这个人。”张律师报出被办案人员换过的假名“王雅芳”、“郑虹”,他们还是说找不到。

莫非又给黄萍换了名字?她不得不给专案组打电话,问他们又给黄萍换了什么名字?转移到了何处?接电话的警员说:“我怎么知道你是谁,我不能在电话里告诉你。”此时已临下班时间,第二天就是“五一长假”,张律师只好飞回北京。

法律与生活杂志:邹小帛、黄萍与广州大道惨案
    张燕生律师

5月6日长假刚结束,张律师就赶到汕尾市公安局。熟料,那个让她来此“验明正身”的警员,见到她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也不知道黄萍换了什么名字、关押在什么地方”。

记者在网上发现了张律师谈此案“会见难”的博客(以上情节均来自她的博客),并看到大量评论,于是联系了她和李霄霖律师。

他们向记者提供了许多证据,如他们写给汕尾、广东两级公安部门的投诉函及其邮寄凭条,他们同有关公安人员谈话的录音,有关公安人员给他们的手机短信,等等。这些证据,大致能证明上述情节属实。

记者还依照广东省公安厅宣传处的要求传真了采访函和采访提纲,申明采访重点是律师会见问题。他们收到后说,是否接受采访,领导很快就会审批。可是,隔天他们又说,需要记者报请公安部批准,再报送省厅审批。

但是,收到我们的采访函之后,广东方面为张律师再次会见黄萍开了绿灯,从他们发给张律师的手机短信上看,这次,黄萍的姓名又被改成了王丽。

                                       本案背景情况

    现在来看看该案“会见难”的背景情况,即该案的实体部分。

该案同传得沸沸扬扬的广州大道邹小帛被击毙案有点儿关系。邹小帛是汕尾民营企业荣泰公司的老板。黄萍和杨丽芳是邹小帛的朋友、荣泰公司股东,但不在公司上班。

汕尾警方称,邹小帛因“非法采砂”与警方结怨。但邹小帛生前称,结怨是因为他同另一家企业的老板形成竞争,曾副局长袒护另一方并受贿500万元。证据显示,邹小帛2010年6月实名举报这位老板,从2012年6月起又实名举报曾副局长,直至2012年8月4日死在去广州的举报路上。

邹小帛死后第二天早上,就有数十名头戴钢盔,手持冲锋枪的防暴警察,以“非法采矿”为由砸开黄萍的家门,用电钻打开保险柜,把贵重财物搜走并把黄萍抓走。其80多岁的母亲吓得心脏病发作。保姆也吓得从楼梯上摔下来,断了胳膊。当时引来大量邻居围观。

黄萍家人认为,抓黄萍是因为她参与了邹小帛的举报活动,更是因为邹小帛被击毙激起很大反响,必须从她身上挖出邹小帛的罪行,以证明击毙邹小帛的正当性。

杨丽芳的情况同黄萍类似。

法律与生活杂志:邹小帛、黄萍与广州大道惨案
    李肖霖律师

律师说,邹小帛是因实名举报还是因为拒捕被击毙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证据材料和媒体报道,邹小帛确实死于实名举报曾副局长之后,当时他没有被通缉,没有暴力反抗且无凶器,子弹是从身后近距离穿透的;所谓“非法采矿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早已处理过的问题,邹小帛死后警方再次提出很奇怪。

所谓“非法采矿罪”的真实情况是:2009年,海洋局向市政府打报告称,荣泰公司需要“清淤换砂”,即把海底泥砂挖出,去掉泥土,回填海砂,以利贝类养殖。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了该报告。因此,荣泰公司没有“非法采砂”或“非法采矿”。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大大小小被指十多件,省厅为此成立过专案组,但经过认真审查,公安机关否定了邹小帛构成该罪。只是将其中两件事移送法院审判——

第一件,2007年11月,因接到荣泰公司“非法采砂”(实为“清淤换砂”)的举报,汕尾市城区渔政大队前去查处,邹小帛等人在争辩中对其围堵辱骂。事后邹小帛赔礼道歉并获对方谅解,公安机关也作出了行政调解书;第二件,2009年8月,因土地开发,荣泰公司与当地农民发生争议、农民阻止施工,邹小帛的弟弟邹小兵叫了一帮人“武备”,被当地政府制止,邹小帛协助制止。

尽管如此,2010年7月,汕尾市城区法院还是作出刑事判决:邹小帛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中止),免于刑事处罚。邹小帛不服,依法上诉和申诉,认为这是报复性执法,并就曾副局长受贿等问题实名举报,直至被击毙。

两位律师认为,邹小帛死后,汕尾警方凭早已解决的问题再次对邹小帛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并将黄萍和杨丽芳也牵扯进去,是很奇怪的。

他们着重指出,退一万步,即使再给邹小帛定罪,也和黄萍、杨丽芳无关,因为黄萍仅仅是股东,杨丽芳只是在公司挂名,这些事情她们从未参与。再退一万步,即使和她们有关系,也应该保障律师会见她们的权利。

                                          专家谈本案会见难

本专栏法律顾问江帆指出,根据记者介绍的案情,无论“新刑诉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汕尾方面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因为,正如律师已经指出的,按照“旧刑诉法”,公安机关收到律师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按照“新刑诉法”,律师不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

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汕尾方面以假名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导致不能会见的做法,是比较新颖的做法,也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妨碍了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也实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在“新刑诉法”刚刚实施的今天,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会见问题是一个程序问题。程序正义同实体正义密切相关,属于“看得见的法”。这个“会见难”案例再次证明,保障律师会见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依。因此,在相关的规定特别是罚则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否则,没法让人相信有关案件的实体正义!

 

原标题:汕尾,新刑诉法下又遇“会见难”!

    作者:郑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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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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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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