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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福州记(三)作者:青石

福州记(三)

 [转载]福州记(三)


昨晚,斯伟江律师在法院大门口被被害人家属围攻,斯律师说可以理解家属的心情。其实作为辩护律师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都能够理解家属的心情,只是又感到悲哀,难道他们为了报仇,就可以不惜去冒冤杀一个人的风险吗?你们为什么不去问责平潭公安为什么把案件办成这样?

 

庭审继续。辩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医师胡志强先生出庭提供专门知识。胡法医出庭说明,根据丁云虾的病历,不符合氟乙酸盐中毒特征,即丁云虾当时并没有中毒,胡法医指出,本案毒物氟乙酸盐鼠药是剧毒物,人体只要摄入,不可能不中毒,不可能不出现中毒症状。辩方认为,其他人吃了鱿鱼,均中毒,丁云虾当晚只吃了稀饭,没有中毒,那么,就证明毒不是来自稀饭,这就与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报告内容“铝壶没有毒、铝壶里的水有毒、煮稀饭的高压锅有毒”直接矛盾。

 

胡法医陈述时,被丁云虾打断,后被旁听席上的多人大声指责,审判长轻声表示警告。

 

斯伟江律师向法庭抗议,说请法庭对于多次警告不听制止的,要有所动作,不能只打雷不下雨,律师昨天在法院外遭到围攻,也没有看到法院有动作,如果可以这样,那被冤枉的念斌的家属,是不是也可以这样闹法庭?审判长对此不置可否。

 

检察员向胡法医提问时,涉及到一个专业问题,检察员说要翻一下某出版社的《法医毒物学教材》,然后说不太熟悉,要翻一点时间,此时斯伟江律师告诉检察员说,“在219页”。

 

    上午,胡志强法医出庭接受双方询问2小时30分钟。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夏胜海先生作为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在辩护人发问的时候,夏先生回答时,经常有一些反攻性的语言,如因夏先生此前曾以酒精中毒类比鼠药中毒,李肖霖律师询问酒精中毒一般是不是不会致人死亡时,夏先生回答“一般不会死亡,二般就会死亡”。每到此种情形,旁听席第一排、第二排上不知道是一些什么人的人多次发出大声的哄笑,有一位穿白衣服带眼镜的女士甚至咧着嘴笑得合不拢以致于用手挡着嘴继续笑,她边上的一位女士甚至笑弯了腰。审判长对此没有任何语言。据说,坐在前排旁听的,是福建省公安厅及福建其他一些机构的有身份的人。

 

中午,休庭后,被害人家属堵在法院大门,对着张燕生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大骂,一度有几人冲上来要打张燕生律师,法院出动了几十名法警和保安,但是无法有效控制场面,无法保证我们安全离开。于是我们只好请人送盒饭进来,中午就在法院内就餐休息,等待下午的开庭。

 

有一位执勤法警告诉我们,晚上离开时,一定要听从法警的指挥,迅速的离开法院。

 

我们能够看出,法警为保障我们安全的进入和离开法院,这几天还是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他们大概管不了法院门外的事情。那法院门外的事情归谁管呢?

 

下午进入举证质证的最后一个环节,念斌的有罪供述,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有罪供述,念斌法庭上陈述,是因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导致。刑讯逼供是被吊起来打,用书垫着胸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骨;威胁是“你不认,把你老婆也抓起来”;引诱是“你就承认了,说就是放老鼠药让他们拉肚子,顶多判你两三年”。念斌陈述“我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我的两个哥哥都是肝癌去世了,我的小孩才四岁,要是我的老婆也进来了,她一个女人哪里受得了(这种折磨)?那我的小孩不就成了孤儿,谁来照顾,我是一个男人,我要保护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哪怕被冤枉,哪怕失去自己的生命。”

 

    斯伟江律师对有罪供述质证说,刑事诉讼法一直规定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轻口供,所有的冤案,包括已经纠正了的一些错案,其中被冤的所有人的口供都承认自己犯了罪,所以对口供的审核要看口供与其他客观证据是否一致。

 

    张燕生律师质证说,念斌的有罪供述,关键的地方,与其他客观证据全部对不上,供述念斌店内货架上放过鼠药,但是没有检出,供述往铝壶里投毒,但是铝壶没有毒。

 

念斌家请了一个律师,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那主任没有时间去会见念斌,叫他所里的一个律师去会见,被念斌指称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翁某某在场,另外一名侦查人员对律师会见录了相,这个律师没有告诉念斌任何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告诉念斌如果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可以申诉控告,上来就告诉念斌我是你家给你请的律师(其实不是),然后直接就问你知道你自己涉嫌什么罪名?你有没有投毒行为。这一份律师会见笔录和当时的录相,是多次判决念斌死刑的非常重要的证据,多次判决认定这可以佐证念斌的有罪供述。律师这种会见,不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而是在协助侦查人员侦查取证,钉死念斌,请的不是律师,是杀手。

 

下午播放了念斌审讯录像,由于审讯用的是平潭方言,所以,法庭通知了翻译人员到场,因为录像画面检辩双方都自己翻译配上了字幕,而且二者几乎一致,所以翻译基本上没有派上用场。对于审讯录像,念斌一段一段的逐一进行了质证,念斌称他的认罪的话都是根据侦查人员的提示自己编的,并指出侦查人员具体如何提示他进行供述。比如:拍录像之前,侦查人员翁某某先教了他作案过程,要他认;录像中念斌神情痛苦,念斌称是前一天被打得,打得受不了时咬舌自尽,第二天录像时他被打的地方和舌头还很痛;侦查人员问购买鼠药“是不是到小商品市场那边”,念斌就顺着讲“是在小商品市场那边”;侦查人员拿着鼠药问他鼠药是怎么样的,他就按侦查人员拿着的鼠药的样子讲;侦查人员说蟑螂药一瓶一块钱,念斌就跟着说蟑螂药一瓶一块钱。

 

播放的审讯录像中,念斌认罪。检方和被害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主要指出录像中其某些字句显示他认罪是自愿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主要指出录像中某些字句显示他认罪是被逼的是不符合常理的。

 

这个过程中,丁云虾和旁听席上的老者多次指责张燕生和斯伟江律师。丁云虾和老者多次大骂念斌,念斌也多次激烈的说是翁某某逼我承认的,谁投毒谁全家死光。

 

中午,我发了一张斯伟江律师和李肖霖律师在法庭内吃盒饭的照。晚饭时,法警请我们不要在法庭内拍照,说借用这个法庭给我们休息已经是经过请示领导才同意,已经对我们很照顾了,如果把在法庭内休息或者吃饭的照片发到网上,对法庭的形象不好。我认为这位法警说的有道理,我发照片时疏忽了这一点,所以我把那条有法庭照片的微博删除了。

 

法警告诉我们,今天晚上的情况非常复杂,法院的四个大门都已经被堵住了,让我们一定要配合法院的安排,法警一定保证我们顺利离开法院。

 

晚饭后休息期间,斯伟江律师与几位法警聊起了中国当前的社会形势。我发现斯伟江律师和杨金柱律师的一个共同特点了,就是喜欢在休庭后走到对面桌前与公诉人或者检察员交流。

 

侦查人员朱某某出庭作证。朱某某现任福州某区公安局副局长,2006年时是福州市公安局的刑警,本案案发后,被派到平潭县协助平潭县公安局侦查案件。朱某某作证称,其与另外两位平潭县公安局的领导,从下午六点钟左右吃过晚饭开始,给念斌作思想工作,一直在做思想工作,到了凌晨三点多钟的时候,突然发现念斌嘴角两边流血,发现念斌咬舌自尽,于是进行抢救。斯伟江律师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当年审讯念斌的侦查人员丁某某出庭作证。称“思想政策教育工作”,“就是讲法律,就是讲坦白从宽。”我在无数的讯问笔录上,都看到“思想教育,或者政策教育若干时间”,丁某某的这个回答,在某种程度上,解开了一个长久困惑在我心头的迷团。

 

丁某某称,审讯念斌的录像,因为当时技术人员去睡觉去了,关掉了,后来重新打开的,所以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可是,可是,对这一份录像,公安部,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的检验结果却是“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丁某某称,就是在这没有录像的一个多小时里,念斌被他做动了思想工作,开始交待,于是他发现录像机没有开,才叫技术人员来开机。而念斌称,就是在定段时间里,翁某某教他作案过程。

 

丁某某在法庭上,有非常明显的背稿子的痕迹。在检察员请其介绍案件侦查情况时,丁某某拿出了稿子,念斌指责丁某某编,丁某某说,我(上庭之前)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旁听席上的那个老者,多次大喊,把这个律师(张燕生)拷起来,多次辱骂辩护律师。

 

张燕生律师提问,为何询问证人的笔录上你同时出现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对三个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丁某某回答,他们这样的笔录只需要二十分钟,多记了一些时间,所以导致时间有重合,他们的笔录记的只是大概时间,记的不是北京时间,但是笔录上的时间却几时几分都有。

 

在回答检察员提问时,丁某某对着稿子讲了案件当年的侦查情况,其称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是对念斌的两次测谎。但是丁先生没有讲有没有对本案另外最大的一个嫌疑人(案发第二天被警察询问时突然晕倒的陈某某)进行测谎,而案卷中,没有任何材料显示曾经有过测谎。如果我是公诉人,在这么一个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中,我会申请法庭通知当年的测谎专家出庭作证,并且将当年测谎的记录提供法庭。因为,有一份有两个侦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平潭县公安局印章的情况说明,称确定念斌嫌疑的,是门把上的分析意见。不是测谎。

 

    审判长宣布传侦查人员翁某某出庭作证时,四个法警同时走到了念斌身旁,要念斌控制好情绪,念斌盯着门口。翁某某走进法庭的时候,念斌激动不已,大骂翁某某冤枉他,用冤枉他换来自己升官,如果没有坐椅固定和法警拦着,念斌可能就冲上去和翁某某肉博了,念斌浑身发抖,挣得手铐脚镣哗哗响。旁听席上念斌的姐姐大骂翁某某刑讯逼供冤枉念斌,被害人家属一方则大喊人民的好警察。经过多名法警维持,现场才平息,庭审才能够继续。

 

侦查人员所称的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的关键证据,门把,检验记录上记载的送检人是翁某某,翁某某当庭称门把是88日由其他人送检的,检验结论是念斌交待之后出来的,但是领导不满意这个鉴定,后来就把送检时间倒填在了731日,结论出来填成是81日,把他写成了送检人。但是他以前却曾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门把的检验结果“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残留氟乙酸盐”,然后觉得念斌神态可疑,所以对念斌采取侦查措施。其曾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关键证据铝壶的提取时间是89日,但是现在当庭却表示当时记错了。案卷笔录显示翁某某经常一个人同时出现在多个地方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询问,最多的一次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五个不同的地方对五个不同的人调查取证。翁某某承认有多份笔录他没有参与询问、讯问,但是后来补签了自己的名字。翁某某称立案决定书上写的立案时间(关系到本案为什么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也填写错了。

 

    在辩护人向翁某某发问时,那个多次辱骂辩护律师、哄闹法庭的老者,终于被现场法警的指挥者让法警请出了法庭。

 

念斌与翁某某当庭对质。念斌称翁某某200687日对其刑讯逼供以抓老婆相威胁以认了就判两三年引诱骗供,翁某某称87日没有审讯念斌;念斌称翁某某88日中午教其作案过程并有录像机在旁边,翁某某否认有教并称中间这一段录像机被技术人员关掉了。

 

对质过程中,念斌的姐姐和对方一名青年男性家属相互激烈争吵,分别被法警带出法庭。

 

检察员发问,为什么没有提供陈某娇的前三份笔录(青石注:这三份笔录陈指她帮丁云虾煮鱿鱼的水来自红色的水桶,而非后来侦查机关认定的铝壶),翁某某回答称,前三次笔录因陈在住院,后来又详细的做了一份笔录,跟领导汇报后,因为后面的这份笔录已经详细的记录了相关情况,所以,就使用后面的这份笔录,后来省高院调取前面的笔录就提供了前面这三份笔录。

 

举证质证程序,全部结束。

 

庭审,在2321分休庭。

 

庭审结束后,斯伟江律师对检察官说,这么多假的证据,你们就不去调查一下吗?张燕生律师说,如果律师这样,早被抓了,律师眨一下眼睛都会被抓,警察这样大规模作假,却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

 

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何其难也。但是,如果不追究那些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公职者,法的权威如何建立?法无权威,国将如何?

 

 

 

201376日,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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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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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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