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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福州记(一)作者:青石

福州记(一)

 

[转载]福州记(一)


    福州,烈日,酷暑。

 

念斌案今日开庭。

 

这个案件,涉及两条已经失去的生命(丁云虾的两个小孩),和一条悬而未决的生命(已经被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判了四次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被福州中院再判死刑,喊冤不止的念斌)。

 

法院外的气氛,也如这烈日般。被害人亲属多人身披特制黄色挂袍,上书黑字,在法院门口一字排开。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法院外被一个老年妇女用棍棒追打。穿黄袍者及亲属多人冲挤在法院入门处,欲进入法庭参加诉讼的如我等,要旁听而被拒的如杨金柱、伍雷、徐利平、吴昌龙等,无法进入法院。一度无法维持秩序的法警几十人,双方亲属几十人,围观者几十人,不得其门而入的多家媒体记者多人,聚集在福州中院门口的烈日下。

 

我有一个梦想,就是有一天,中国的法院可以不再这么如临大敌般的戒备森严,任何公民,只要愿意,就可以随便走进一家中国的法院,走进一个正在审理的法庭,进去旁听。法庭之外,今日种种,原因之一,可能也是因为被害人的亲属大概也只领到三张旁听证,还有很多亲属无法进入法庭,如果他们能够经过安检进入法庭,他们还会在法庭外面这样做吗?

 

法庭可能是担心双方亲属入场太多将会在法庭内产生冲突,干扰庭审。其实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稍为增加庭内法警数量,加强法庭秩序管理解决,旁听有哄闹法庭者,一次警告,二次一律请出,法庭秩序自然会好。

 

法庭内旁听席上一共有48个座位。两边家属一边三张旁听证。法庭外杨金柱、伍雷、徐利平、吴昌龙、众多记者等等想要旁听却不得其门而入。

 

被害人的母亲丁云虾坐在法庭上,可以明显的看到,一个失去两个孩子的母亲的悲伤,以及七年未决的司法诉讼带给她的困惑、无奈、甚至愤恨。只是我不知道,这种愤恨,是对念斌?是对司法的拖沓?还是二者兼而有之?是否还隐含有一丝“万一念斌真的是冤枉的”的担忧?

 

传念斌入庭时,念斌高呼冤枉。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念斌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回避,理由为他们“帮侦查人员翁某某杀我灭口”。审判长直接驳回。

 

张燕生律师提请法庭解除念斌身上的手铐脚镣,审判长以是否解除戒具应由法警根据规定处理为由回避了张燕生律师的此请求。

 

陈述上诉理由时,念斌坚称其没有投毒,口供是被侦查人员翁某某刑讯逼供出来的,刑讯方式为吊起来打,用书垫着上身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间,生不如死,咬舌自杀,威胁要把他的老婆也抓进来,想到自己都受不了这刑讯,老婆一个女人哪里受得了这手段,老婆也进来后四岁的儿子怎么办?无奈之下,根据侦查人员翁某某的提示,做了有罪供述。说到福州中院一次又一次判他死刑,念斌悲伤而愤怒:“我一次次相信法律的公正,期待公正的法官,期待青天大人帮我申冤,还我的清白,却一次次换来死刑的判决,一次次换来这条死囚的铁链。”

 

辩护人发问环节,斯伟江律师发问之前,对念斌说,能够理解你的痛苦和心情,但是我们要相信法庭是公正的,今天开庭,我们把自己的道理和证据说完,相信法庭。

 

辩护人发问,主要内容是从一审判决认定的动机的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念斌投毒的动机是因为一个买烟的顾客被丁云虾叫走念斌因而怀恨在心,起意投毒,堪称“一包利润为5毛钱的香烟引发的一个惊天大案),两家关系,口供笔录内容的真伪等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将在专门的程序中进行。

 

在检察员讯问念斌时,重点问念斌的庭前有罪供述,次数、人员、在会见律师及检察院时仍做有罪供述。念斌回答会见律师时因为侦查人员翁某某均在场,故暗示律师有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不敢直接说被刑讯逼供,而检察院提审时他根本分不清什么是检察院什么是侦查人员,直到检察院提审完了之后他看到一本刑事诉讼法的书才知道检察院是监督公安的,所以,第二次检察院提审时,他开始向检察人员说刑讯逼供威胁逼供的事情。

 

辩检双方向念斌发问之后,是被害人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问。

 

被害人代理人发问主要集中在刑讯逼供及产生有罪供述的过程细节。被害人代理人发问的语气比较严厉,一度导致念斌的激烈对抗,念斌认为代理人是在挖坑让他跳,以前就是这样(青石注:有一位代理人大概在此前一直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出庭)。

 

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律师提问主要是指向有罪供述中不符合常识的部分。如念斌的有罪口供中供述投毒的动机是“让他们家吃老鼠药肚子痛、拉稀”,李肖霖律师的问题:“你的认识中鼠药是用来杀死老鼠的还是让老鼠拉肚子的?”念斌回答是用来杀死老鼠的;问“你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投毒方式能够明确指向丁云虾家吗?”念斌回答“我没有投毒,是他们教我说的”。(青石注: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一审判决罪名投放危险物质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罪名)。

 

念斌回答李肖霖律师提问的时候,我才知道,念斌从小就是一个基督徒。

 

进入质证阶段之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证据材料多,检辩双方争议多,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多,故分组分类进行质证,重点针对有争议和新补充的证据质证,按中毒症状、原因,与中毒有关的事项,毒物来源,现场堪验检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剩余鼠药的去向,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分类逐步进行。

 

第一组证据是中毒症状原因包括病历、理化检验报告等。斯伟江律师质证意见大致:丁云虾没有中毒的症状(青石注:涉及到毒物的来源,即吃了什么东西中毒,吃什么东西没有中毒);而理化报告均未附检验人资质,也未附鉴定机构的资质,如果不能补正,则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检察员回应2006年时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鉴定结论需要附鉴定人资质和鉴定机构的资质,2013年新规定才要求附资质证书;丁云虾的病历表明丁没有症状并不表明没有中毒。

 

对第一组证据,检方举证后,辩方质证,检方回应质证意见,审判长请检察员继续举证,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等,辩护应有回应机会,审判长许可,辩方再回应检方的回应意见,检方直接再回应一轮,斯伟江律师要求再回应一轮,审判长以已经听清双方的观点为由准备结束这一轮质证,斯伟江律师要求检辩平等,检方既然有第三轮,则辩方也应有第三轮,审判长同意,于是辩方再回应一轮。此后,被害人代理人开始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丁云虾存在轻微中毒。辩方针对被害人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再回应了一轮。

 

检察员出示证据的时候,法庭上两个大的电视屏幕同步显示扫描的证据,被告人和旁听席上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可以看到,不过有点小,视力不是特别好的,看不清楚。

 

    在与中毒有关的事项的举证中,检察员举了陈某某(丁云虾和念斌的房东)的证言,以及福建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中陈某某向检察人员说“她帮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水,一直就说水是从水壶中取的,可能是侦查人员记错了,记成从水桶里取的水了”。辩方也举了证人陈某某在案发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的三份笔录,证明当时陈某某向侦查人员二次陈述她为丁云虾煮稀饭用的水是从水桶(一审判决认定是从铝壶)中取的。这三份笔录,在前面几次审理过程中,均被平潭县公安局隐匿,是张燕生律师多次提出调取申请之后,由福建省高级法院要求平潭县公安局提供的,所以斯伟江律师在出示这三份笔录时首先感谢福建省高级法院能够调取这三份笔录。

 

    张燕生律师举证说明时,根据相关笔录的记载,指出翁某某多次一个人同时出现在三、四、五个不同的地点向三、四、五个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

 

    对此,检察员回应称根据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称前述检察人员对证人陈某某的调查取证就是进行了补正和合理解释。

 

    斯伟江律师说你没有补正啊,你没有合理的解释这个侦查人员翁某某为什么会多次同时出现在多个不同的地方,而且,你几年以后一个笔录说没有说错而是侦查人员记错了,用此来否定事发第二天第三天的两次明确的陈述,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吗?

 

    检察员说辩护人说侦查人员造假应当提供证据。对此斯律师回应说这么多笔录表明同一个侦查人员翁某某多次同时出现在相隔一百多公里的地方,这不是证据吗?你们检察机关不应当调查一下吗?张燕生律师对此问题补充提出,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补正和合理解释,应当是对侦查人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而不是去对证人证言的内容去进行重新调查。

 

    斯伟江律师质证举证时指证人陈某某(不是房东)有重大作案嫌疑,有作证时间、有作案动机(因其小孩盗窃丁家东西而与丁云虾吵过架)、家里有老鼠药、侦查人员询问时突然晕倒、突发癔病、本人及家族无癔病史、请房东帮忙煮稀饭却自己一家在楼上炒菜吃,念斌仅仅因为被侦查人员自己所说的“神色可疑”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是陈某某如此重大的嫌疑却被莫名放过。

 

    在对毒药来源的这一组证据质证时,张燕生律师说本案检方的证据看似轰轰烈烈,实际上都是似是而非,似有而无的海市蜃楼一样的证据。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多次要求检察员正面明确的回答一个问题,即2006年鉴定时,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这四个人,有无鉴定资质?如果有,请回答,如果没有,那么这些没有资质的机构里没有资质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有何可信性?一个医院没有行医许可证里面的医生没有医师资格它能开业治病吗?检察员一直回避此问题,没有回答。

 

    多份搜查笔录、辩论笔录显示平潭警方在对本案侦查取证时,使用了“专业见证人”,每一份需要见证人签字的笔录上,见证人都是这同一个人,而此人是平潭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被害人代理人质证时一度对念斌说侦查人员翁某某与你无冤无仇,为什么要陷害你?斯伟江律师回应说,你们既然都能够认为念斌可以为了五毛钱去杀人,翁某某为什么不可以为了立功、升职、为了破案压力去造假?

 

    斯伟江律师说,今天审的,不止是念斌,还需要对两个死者负责。

 

晚上六时,休庭半小时后继续开庭。

 

经辩护人申请,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查明有关侦查行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今天晚上,共有三名现场堪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

 

旁听席上,大概是被害人两个小孩的爷爷,一位老者,今天一天经常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不听审判长和法警的制止。到了晚上的时候,在其又一次打断斯伟江律师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时,斯伟江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要维持旁听秩序,虽然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但是,对于无数次打断法庭审理的人,至少应当训诫一下,不然,这样对于法庭的威严是有损害的。

 

现场勘验笔录上,录相人是侦查人员严某某一人,但严某某当庭表示只拍了概貌,其他的不是他拍的,他在堪验笔录上签名时没有看拍摄时间和录相人。

 

侦查人员徐某某出庭作证,对绝大部分问题都表示记不清了。徐某某是从现场提取本案最重要物证铝壶的侦查人员。但是对于铝壶的提取时间、见证人、送检方式等都表示记不清了,只是非常肯定的说铝壶里有水,买了矿泉水瓶把水壶里的水倒在矿泉水瓶里进行提取,对于笔录上的“原物提取铝壶”的写法表示自己当时认为“原物提取铝壶”就是包括铝壶和铝壶里的水;非常肯定有见证人,但是见证人是谁,从哪里找来的,记不清了;勘验笔录上填写勘查时间是728日当天,堪查笔录的制作时间是82日,勘查笔录上写了有提取铝壶,当庭说勘查笔录其实是破案(88日)后制作的,把时间倒填成82日,铝壶是88日以后提取的。徐某某称现场勘查笔录是破案后制作的,一次性对前期所有的工作(多次现场勘查)内容都包括进去。

 

可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记载的堪查时间却明确是“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7280615分开始,至20067281630分结束。”

 

侦查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非常肯定的称铝壶是200688日提取的,与徐某某一起提取的,提取后当天直接送到福州市公安局,斯伟江律师出示了徐某某此前向法院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徐某某称是89日提取的铝壶,是与另外一个人两人一起去提取的,斯伟江律师问如何解释二者的矛盾,陈某某说是记错了。斯伟江律师说“你记错了,人家(因此)被判死刑,你觉得你这记错是负责任的吗?你内心没有不安吗?”陈某某无语,审判长提请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此后斯伟江律师再次出示福州市公安局的接受铝壶的鉴定委托书,显示时间是89日。

 

    今天的庭审在2110分结束。

 

 

 

201374日,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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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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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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