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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福州记(四)作者:青石

福州记(四)

 [转载]福州记(四)


早上出发时,听说,昨天下午,念斌的姐姐的一个朋友,这几天一直在帮忙接送律师的老兄,预计下午要休庭了,打车来福州中院接人,拦出租车,本来是交班时间出租车不拉人,但听说他要去福州中院,就说福州中院不是念斌案在开庭吗?你是不是念斌的姐姐一边的?说是。于是司机把他载到了福州中院,下车时司机却不肯收钱,说是念斌的姐姐的粉丝,支持念斌的姐姐,所以坚决不肯收钱。

 

昨天,我开始听到法警和其他人说工作压力大,这个庭需要快点开完才好。这才三天。不说美国那个连续审了两年半的人类历史上最长的审判了,就是在中国大陆的贵阳小河,就在去年的68日至723日,黎庆洪等被指控涉黑案(也称小河案),57个被告人,上百名辩护律师,连续开了32天(加上之前的6天,附民1天,宣判1天,一共40天)。现在回想,贵阳当时的庭审组织,还是不错的。不过,贵阳小河案,没有被害人,律师不用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围堵。

 

被害人家属一方多人继续堵在法院门口,为了确保我们能够顺利进出法院,法警协调让我们的车直接开进法院院内。

 

庭审继续。侦查人员高某、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否认念斌受到刑讯逼供,称办案过程文明合法,是念斌自己交待的。

 

陈某某出庭称其是技术人员,负责录像工作,熟悉拍摄技术,当天拍了一段对念斌的审讯录像,后来停机离开了,后来有人打电话叫他来再开机。斯伟江律师出示了一份昨天出庭的侦查人员翁某某以前向法院做出的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中称陈某某因第一次使用摄像机,所以不会使用,导致录像中断,念斌开始交待之后,发现录像机没有开,于是叫他来开机。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庭,应当多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庭将是对侦查人员最有效的法制教育,和震慑,经过法庭上的交叉询问,侦查人员回去后,在接下来的办案中,大概绝对不敢再有一丝一毫的违法办案了。

 

在法庭询问检辩双方是否有新的鉴定申请时,斯伟江律师申请对念斌认罪录像中断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中断原因是人为剪辑还是停机或者录像带用完,因为念斌称正是在录像中断的那个时间内侦查人员翁某某教了他作案过程,所以确定这个原因非常重要。法庭称已经记录在案,会考虑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午饭时,斯伟江律师说,念斌好可怜,警察对他刑讯逼供他却都说不过警察。

 

下午,进入法庭辩论。

 

斯伟江律师首先发表辩论意见。斯律师说:在这次审判中,福建高院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通知了那么多证人、鉴定人、专家出庭,这样的审理,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对福建高院还是有信心的。念斌已经在死囚室里被关了七年,这样的七年,生不如死。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刑讯传统,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每一个冤案错案背后,莫不有刑讯逼供,人是血肉之身,不是铁,如果有录像,杜培武也会在录像中痛哭流涕的承认是他自己杀了他的老婆,赵作海、佘祥林、浙江萧山五青年,哪一个当时没有承认自己犯罪?但是,中国已经发展到了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建成,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也已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坚持正义,从来都不是没有阻力的,做好事要三年,但做坏事只需要三天。念斌你要感谢最高法院上一任的上一任院长肖扬,是他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你才有命活到今天,不然你早成冤魂。希望福建高院,守住疑罪从无的现代文明理念,守住法律的底线,还念斌一个已经残缺不全的正义。

 

斯伟江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念斌多次抹眼泪。

 

在张燕生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看到法警给检察员递上了一张纸条,接到纸条后,几位检察员开始相互交流读读写写。

 

张燕生律师辩护意见的最后,是一句她最喜欢的话: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人的身上。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被害人代理人,也是法律援助,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丁云虾提供法律援助的,老先生1937年生人,庭上讲话声音洪亮,中气十足。他认同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念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斯伟江律师的第二轮辩护意见主要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口供,本案除了念斌自己的口供之外,从动机、买毒、投毒、剩余毒物去向,均无客观证据相印证,而非法证据排除是需要检方举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必须排除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否则,就应当排除念斌的口供。

 

张燕生律师的第二轮意见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见已经证明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则定案证据存在疑问,丁云虾没有中毒,毒物来源存在疑问,不定认定。

 

检察员第二轮回应称存在多份客观证据可以印证念斌的供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果可信。

 

    刑事部分的辩论,共进行了三轮。

 

第三轮中,斯律师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相当于念斌是原告,公安是被告,举证责任是由检方承担,现在检方没有尽到这个证明责任,所以念斌的口供应当排除。

 

第一位检察员对此回应说,斯律师打比方念斌是原告,公安是被告,但是却搞错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好吧,来学习一下法律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附带民事诉讼辩论进行了一轮。李肖霖律师、我,对方附民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李肖霖律师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认为念斌不构成犯罪,所以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方代理人认为念斌的辩解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丁云虾最后陈述要求对念斌立即执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念斌最后陈述,请求法庭维持公正的法律,调查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注重证据,纠正中院的一审判决,判我无罪,还我清白。

 

法庭宣布庭审结束,何时再开庭,另行通知。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件,张燕生律师的辩护词长达四十余页(庭上只是摘要讲了核心部分),斯伟江律师近一个小时的三轮辩护都非常精彩,他也会发表他的辩护词,李肖霖律师的附民代理意见像一篇严谨的推理小说,指出本案的诸多疑点和真凶另有他人的可能性。作为辩方第四个发言的晚辈,前面已经有三座高山,我实在难以企及。

 

就摘一段我庭上讲过的代理意见,作为福州记的结尾吧:

 

“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念斌构成犯罪,所以念斌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方的证据,存在若干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比如说一审判决认定的念斌的犯罪动机不符合常识;关键证据铝壶里的水的检验鉴定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且壶和水之间的检验结果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念斌的口供无法排除受到刑讯逼供的疑问(因为,咬舌受伤是事实,侦查人员关于念斌咬舌是不愿意连累家人的解释不合常理,至少,咬舌是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不愿意连累家人而自杀的可能性),且其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无法印证,其庭前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很多人,一般情况下,都会以为,程序不重要,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了,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是很多法律人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但是,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没有程序就不会有实体,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就根本不能实现。侦查取证的程序合法规范,是保证其结果正确的必须。比如,违反法定程序的刑讯逼供,就可能会产生错案;不遵守程序的鉴定,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前几天出庭的鉴定人,和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鉴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确性受到影响,这个观点,理论上确实是可能的,但是,因为你的程序上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那么结果,就完全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这是死刑案件,关系到已经失去的两条生命,和一条悬而不决的生命,这种可能性的错误,是法庭绝不应当犯的。如果存在疑问,如果存在错误的可能,对相关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因为对于一个刑事法庭来说,可能的错误,错误的可能性,都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需要特别要说明的是,律师会见念斌的会见笔录和录像,绝对不能做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也不能做为佐证证据形成心证,否则,将直接从法理上摧毁律师制度和律师伦理,也会造成一个国际笑话,法院怎么能够用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作为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死刑的证据呢?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络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中的特别保障’一节中,第8点,‘遭逮捕、拘留或者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而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去掉了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在场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所以,与律师进行秘密交流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联合国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做出这样的规定,自有其价值所在,所以,我希望,法院不要去破坏这样的普世的、远远要高于个案的价值,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有需要律师的一天。”

 

庭审结束了,念斌的命还悬着。

 

祝念斌好运。

 

 

 

201377日,福州飞北京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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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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