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踪念斌案已五年多,从最初发现的证据与指控完全不符开始,继而发现警察在办案程序上违法,造假的痕迹也若隐若现。随这次福建高院公开审理,福州警察在念斌案中涉嫌证据造假的行为也彻底曝光。就像打开了一扇紧闭着的大门,里面乌七八糟的东西纷纷掉下来,让我们看到了这个案件的另一个肮脏的面。念斌案件中警察涉嫌证据造假的事例之多、面积之大令人咂舌,我们不得不花一定的时间去整理,就这样,还有可能有遗漏。
经统计,在整个公安阶段的侦查中,侦查员翁其峰所参与调查的涉及本案关键证人丁云虾、陈炎娇的全部笔录都存在造假情况,经翁其峰亲自参与(或签字的)审讯念斌的全部口供也都存在造假情况,翁其峰在念斌案“告破”后,立即升迁为中队长,对干警的考评制度与刑诉法当中对人权保护的脱节,可以促使使警察丧失职业操守。
更令人咂舌的是,警察不仅在调查取证、审讯嫌疑人上造假,甚至在“立案决定”这样一个需要多重审查的程序环节上也存在造假,不得不让人深思是什么让公安机关的控制系统失灵。
我和斯伟江律师将这些涉嫌证据造假的事实罗列出来,供有兴趣的人去研究。这个案件是一部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律人职业道德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微量物证学的百科全书,直接颠覆当今主流思潮中对快速破案的价值观。值得有关的立法者、学者、公检法人员、律师去深入研究。念斌案福州公安涉嫌证据造假清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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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
错误和办案人员的解释 |
1 |
平潭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决定书》立案时间:2006年7月28日 |
主要错误:2006年7月28日死者刚死,死因不明,毒源不明,无任何犯罪证据就做出《刑事立案决定书》,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 办案人员解释:正式的《立案决定书》的日期写错了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序号 |
主要内容 |
错误和办案人员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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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笔录记载: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7月28日06时15分开始,至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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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警察出庭证实实际是随时到现场勘验,勘验检查的时间一直持续到2006年8月8日念斌招供之后的若干天。现场勘验检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是错误的。
办案人员解释: “日期填错了”、 “起止时间没看,一时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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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成的落款日期是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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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警察出庭作证,证实制作完成的日期不是2006年8月2日,而是念斌在8月8日招供以后。笔录上记录的日期错误。 解释:“当时忘记修改(日期)了”、“领导没有审核出来”、 “是后补签的”、“自己业务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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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时制作录像45分钟,但实际只有2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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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现场录像写明45分钟,实际却只有23分钟,负责录像的严剑飞只亲自拍摄了其中的13分01秒,其余不知什么人拍摄的。
办案人员解释:把十几分钟写成45分钟是因为当时太粗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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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提取物品五件,记载提取物品的文字记录和所附照片拍摄时间都明确写明是7月28日。但实际上除呕吐物是当日提取的以外,其余四件物品均是7月31至8月9日期间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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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文字记载的提取时间以及记载的拍摄的照片时间都是错误的。 办案人员解释: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当时我们认为可以这样,因为我业务不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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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取门把: (1) 委托鉴定的时间上有明显从2006年8月8日改为7月31日的涂改痕迹; (2) 该门把的送检人是翁其峰; (3) 该门把是侦查机关“锁定”念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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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1、 委托送检的时间是念斌招供之后倒签的; 2、 门把送检人是翁其峰本人亲自在上面签的字,当庭又不承认是自己送检 3、 翁其峰于2011年向福州中院出具证明,称对门把进行检验出具《分析意见书》“目的是为侦查员提供侦查方向”,也就是说门把是当时抓念斌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翁其峰在出庭作证时又称:“我是在8月8日念斌招供之后才拿到(门把的)鉴定结论”。 翁其峰解释:我填写的是8月8日,是支队人员让我改成7月31日的。 |
7 |
现场勘查中共计提取了150多件物品。但笔录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其余140多件物品均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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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的物品必须如实记录,并写明提取的时间、地点、包装、提取人,还要对提取物做统一编号。不做登记和记录是违法行为。 办案人员解释:“有记录但找不到了”,“没有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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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壶和高压锅到底是何时提取和送检的?办案人员曾证明是8月9日下午2点提取并送检,因庭前提交的质谱图内水壶里的水检验时间是8月9日凌晨3点,陈秋星、徐自强、翁其峰等人又改称是8月8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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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办案人员在提取该两件物品时,连何时提取的时间说不清楚。办案人员在提取的记录上不如实记录,在口头作证中又不断变来变去随意解释。水壶和高压锅是本案的关键物证,是认定念斌有罪并判死刑的关键依据。但由于其提取程序严重违反公安部规定,根据这样的检材做出的鉴定结论也是非法证据。
办案人员在2009年福建高院审理中称“记不清了”,后来又向法院称想起来是8月9日,这次开庭又当庭一致改口是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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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见证人李智和卢晨,都是平潭县公安局的司机。他们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对杨云炎的住宅搜查中均担任见证人。经比对,他们的签字也涉嫌冒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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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据的名称 |
办案人员的主要问题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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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公安局有两份标有同样名称“2007.07.27预审念斌 1 ”的录像光盘,其中一份在10分50秒处出现中断,一份内容不详。平潭公安将出现中断的录像光盘提交法庭。将内容不详的光盘送往公安部鉴定,在获得《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公证鉴字(2007)4717号《物证检验意见书》。 “未发现标有“2007.07.27预审念斌 1 ”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的检验结论后,将该鉴定结论连同出现中断的录像光盘送往法院,作为念斌有罪的证据。
在法庭质证中,办案人员当庭承认该录像少1个多小时。是念斌招供时关闭了录像机造成的。 |
错误:使用掉包手段,用其他“未出现剪辑、整合技术处理”的结论证明提交给法院的录像光盘没有问题。这是严重欺骗法庭的行为。
警察至今不能解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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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笔录与录像中 1、念斌在审讯录像中总是捂着两肋,非常明显是被人打击过两肋 2、念斌舌头有伤,说话含糊不清,证明念斌确实咬过舌头 3、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完全不同步,不能真实反映审讯的实况; 4、关键情节都是公安人员先说出来的; 5、念斌的口供明显是在顺杆爬 6、审讯人员设计圈套,让念斌与其交换条件,念斌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承认自己有罪,审讯人员不抓念斌的老婆 |
对这份看似念斌第一次招供的8月8日审讯笔录和同步录像,警察承认: 1、2006年8月7日下午开始到8月8日凌晨3、4点左右,公安局三名领导对念斌进行“思想教育”,念斌在凌晨2、3点左右咬舌头,当时血淋淋的场面,马上叫医生打吊针、上牙套。但这个“思想教育”的过程没有做笔录,也没有同步录像。 2、8月8日念斌招供之前录像中断一小时,出现中断之处正是念斌从不交代到交代的关键之处。当时审讯念斌的共计四人,请看他们自己怎么解释的: (1) 在场人高毅称自己“出去了”; (2) 负责拍摄录像的陈秋星称自己“关掉录像机回去睡觉了”; (3) 丁元华称自己在场,与翁其峰共同坐在桌子后边,他说翁其峰是否实施刑讯逼供需要向翁本人核实; (4) 而翁其峰则称自己在家里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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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人调查、审讯念斌 |
序号 |
证据的名称 |
办案人员的主要问题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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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8日10:30—12:50分 翁其峰与施龚文在省立医院向念福珠调查; 同日11:10—14:20分 林兵、翁其峰在福建省立医院向丁云虾调查(向丁云虾调查的内容是“丁云虾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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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两个地方调查。 翁其峰解释说是:其中一份签字是真的,调查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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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8日翁其峰、王?辉向陈炎娇调查,2006年7月28日23:00—29日2:30分施龚文、翁其峰向陈炎娇调查 2006年7月30日16:50—17:30分翁其峰、施龚文向陈炎娇调查 以上三份笔录的主要内容是陈炎娇证实用红色塑料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并向陈炎娇调查陈玉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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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份证据均证明中毒与水壶和稀饭无关,与其设定的侦查方向不同,是质疑从水壶投毒手段不能成立的重要证据,翁其峰隐匿了这三份证据,之后便开始向陈炎娇制作了多份使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鱿鱼的证言。 翁其峰在侦查中调取的陈炎娇和丁云虾所有关于用水壶里的水做饭的全部用证言,全部存在“分身术”问题。
翁其峰的解释:是因为当时陈炎娇住院病的比较厉害,在神志不清之下讲的一些话,是她讲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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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于7月31日8:10—12:20分在福建省省立医院(位于福州市中心)向俞涵调查 同时又于当日上午8:10—12:20分在平潭县澳前边防派出所向陈炎娇调查。 省立医院和澳前边防派出所两地相差100多公里。 翁其峰同时分身100多公里两地,陈炎娇此时的证言莫名其妙的由“用红塑料桶里的水”也变成了“用水壶里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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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翁其峰在相隔100多公里的两地同时调查。
解释:翁其峰自己解释说是在福州到平潭的汽车上向陈炎娇调查,笔录日期和地点记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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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于8月8日22:05—23:30分在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向刘福珠调查, 8月9日22:30分—1:05分,同时在刑侦大队审讯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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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解释说是穿插进行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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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于8月9日9:10—11:10在澳前村向陈炎娇调查, 10:00—11:00,同时又向丁云虾调查, 10:30—12:30分与此同时还在刑侦大队审讯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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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解释:向丁云虾调查是真的,向陈炎娇调查和审讯念斌是假的。签字都是自己亲自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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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于8月9日15:40—16:45分,在平潭县看守所审讯念斌,提讯证显示翁其峰8月9日10:30—17:50在看守所提讯念斌 16:10——16:30分又在南赖村向丁云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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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解释:丁云虾的调查是真的,审讯念斌是假的,提讯证上的签字和日期都是自己后补上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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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于8月10日上午同时在五个地点调查: 8:20—9:20分,在澳前二队向陈炎娇调查, 8:20分—10:10分在东澳南赖村向丁云虾调查; 9:00—10:30在澳前村二队向念福珠调查; 9:30—10:30分又在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审讯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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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只有陈炎娇的调查是真的,其他四份是假的,自己的签字是后补上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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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公安局8月9日向杨云炎出具正式的《盘问通知书》和《搜查证》,杨云炎也在上面亲笔签字于9:05分收到通知书,10:10分收到《搜查证》,杨云炎在8月9日上午就已经到达刑侦大队。但翁其峰却写亲笔书写《情况说明》称,杨云炎是在8月9日中午在小商品市场箱包店门口摆地摊时发现的,查找地点与念斌交代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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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亲笔书写《情况说明》的用意很明显,是想在念斌口供与杨云炎摆摊地点之间建立连接点,证明念斌口供是真的。在念斌书面的预审笔录中,记录念斌自己说卖鼠药的地点是“路南边”,但审讯录像中念斌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反而是翁其峰多次急切地问念斌是不是“在路南边”。
翁其峰的解释:《情况说明》是我写的,是我听说我的同事在箱包店门口找到的杨云炎,我没有看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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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元华于2006年8月10日8:50分—9:50向洪某调查;9:40—10:30分,向杨某调查;9:50—10:30向张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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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是分别调查的,记录的时间不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