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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第二审辩护意见书(二)

(张燕生律师)

 

二、     一审法院认定念斌投毒的“犯罪事实”全部都是虚构的

一审法院认定念斌有罪的全部事实看上去似乎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但如同“海市蜃楼”全部都是虚幻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鉴于该部分内容非常多,张燕生、斯伟江、李肖霖、张磊律师共同书写的《念斌案律师意见书》已有详细论述,故在此不赘述。

简要概括起来,主要辩护观点是:

 

(一)            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念斌购买了杨云炎的氟乙酸盐鼠药

 

1、无任何人证、物证证明杨云炎销售过、念斌购买过氟乙酸盐鼠药;

2、无任何人证、物证证实杨云炎销售、念斌购买过具有本案包装特征的鼠药;

3、念斌供述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将鼠药摆放在桌上让念斌照着交待,念斌供述的所谓鼠药包装特征与刘福珠的鼠药特征相似,而与从杨云炎家搜查出的鼠药性质和外包装物完全不相符。辩护人认为,根据侦查人员当庭承认他们在审讯念斌之前就获取了刘福珠的鼠药,以及审讯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审讯结束时立即将鼠药拿给念斌看的情况,可以印证念斌供述警察给他看鼠药样品让他供述的情况是真实的;

4、念斌供述的鼠药本案所有相关环节中均未出现过;

5、念斌从未说出过杨云炎的外貌特征,连基本的年龄特征都说不准。

6、检验机关在检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做高浓度氟乙酸盐标样检验后,未见其清洗仪器和按照操作流程做“空白”,在该种情况下,检材(鼠药制作容器)的任何检验结论都是不准确的。

  结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云炎销售了氟乙酸盐鼠药,也没有证据证明念斌购买了氟乙酸盐鼠药。

 

(二)            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念斌在食杂店内投放、配置、存放过氟乙酸盐毒物;

1、念斌食杂店内的货架是所谓投放过整包高浓度鼠药的地方,并且货架上方的原始状态保存非常完好,没有经过任何清理,因此,店内货架是最该检出毒物的地方,但却没有发现一丝一毫的氟乙酸盐成分;

2、念斌店内餐桌是所谓念斌调制鼠药的地方,未检出毒物;

3、念斌食杂店内电话柜抽屉内是所谓存放鼠药的地方,但未检出毒物;

4、念斌食杂店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内外及门把上没有检出毒物。

念斌食杂店地面曾经有所谓吹落的毒物,但念斌食杂店地面没有检出毒物。

结论:念斌食杂店内从来没有过氟乙酸盐毒物。

 

(三)            没有证据证实念斌从自家店内潜入丁云虾厨房在其水壶内投毒

1、水壶,尤其是水壶嘴,是本案最高浓度毒物流入的入口,如果认定念斌从水壶嘴投毒的手段成立,则没有经过清洗的水壶是最该检出毒物之处,但本案却恰恰是水壶没有检出毒物。

2、在漆黑之夜从水壶嘴投毒,却不能在炉灶、地面检出毒物,只能证明该作案手段不能成立。

3、水壶里的水,是本案侦查人员最说不清的地方,从水壶里的水中检出毒物,只能怀疑是侦查人员造假结果。

结论:从水壶嘴投毒的手段不能成立。

 

(四)            认定投毒作案手段却没有出现与该投毒手段一致的中毒结果

1、根据一审认定的投毒手段,并根据氟乙酸盐毒物的属性,丁、陈两家中毒轻重程度从重到轻的排序应当是:“俞悦、俞攀、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其中俞涵、丁云虾的中毒程度均应超过陈家母女。但福建省立医院的医学诊断,证实丁云虾没有出现任何中毒症状,念福珠、陈炎娇均出现中毒症状。

2、本案实际出现的中毒结果从重到轻的排序依次是“俞悦、俞攀、念福珠、俞涵、陈炎娇”,丁云虾没有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俞涵年龄和体重都比念福珠小,摄入了比念福珠更多“毒物”的稀饭,中毒结果反而轻于念福珠,进一步证明毒物来源不是水壶里的水。该排列顺序与本案六人在727日食入鱿鱼的量有关,而与“水壶里的水”无关。

结论:认定念斌采取从水壶投毒的作案手段与实际出现的中毒结果完全不能吻合,构建念斌投毒的手段不能成立。

 

(五)            所谓作案工具和鼠药去向子虚乌有;

1、作案工具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本案所谓作案工具在本案从未出现过,纯属子虚乌有;

2、在阿莲垃圾筐等扔掉鼠药之处,均未发现或检出毒物。

 

综上,从购买鼠药,到最后抛弃作案工具,一审法院虽然详细描述了念斌作案的全部过程,但这些事实都是虚构的,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念斌实施了上述行为。

 

 

三、     念斌案暴露出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完整的造假体系

   

念斌案件历经七年,经法庭认真审理,暴露出侦查机关在该案中有一个完整的涉嫌造假的体系。他们在侦查活动中,不是尊重客观事实,从客观发现出发分析案件,而是在主观上人为设定了案情主线,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在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中,按照设定的案情主线拼凑证据,当拼凑的证据与实际调取的证据不相吻合时,便采取修改日期、隐匿证言等手段掩盖。

1、2006年7月28日中毒死亡刚刚发生之日,在未发现任何犯罪证据的时候,平潭县公安局便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违法将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因而埋下了侦查人员为完成“破案”任务而造假的祸根。

2、侦查机关对念斌食杂店进行勘验、检查,以及对念斌食杂店门上的“门把”提取、送检等活动全部发生在念斌2006年8月8日“招供”之后。但侦查机关故意将此时间提前到2006年7月28日,并体现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以使侦查和预审及卷宗看上去更符合逻辑。

3、“门把”的提取显然是在念斌招供之后,门把实际检验结果的时间也应当是晚于念斌“招供”的时间,但是,为了进一步证明侦查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念具有合理的根据,侦查机关将“门把”提取并检验的时间提前到抓获念斌之前的7月31日。这样,将案件的“侦查方向”转向念斌、抓获念斌就有了证据基础。正因为此,才出现了“门把”《检验鉴定委托书》上8月8日的日期被涂改为7月31日的情况。

造假者是翁其峰等人,门把的《检验鉴定委托书》是翁其峰亲自填写、亲自送检,但他不敢承认自己造假,只好当庭否认,并将涂改的日期行为推到“支队长”身上。

4、检验单位为配合“侦查需要”,昧着科学家应有的良心,违规做出门把上“倾向于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分析意见书》,为“侦查方向”锁定到念斌身上提供了理论依据;

5、对念斌实施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逼迫念斌按照侦查人员设定的“作案过程”招供,并通过念斌的嘴说出与所谓与现场证据吻合的情节。例如念斌供出自己配药后手抓门把,——在门把上检出毒物;念斌供出卖鼠药老人在“路南边”,——找出证人证实老人在“路南边”,并在该处将杨云炎抓获……等等,形成供证相符、证证相符、口供以及根据口供取证相符的合理性;

6、念斌的“有罪”口供是侦查机关用于串联所有认定念斌“有罪”的虚假证据体系中的主线链条。这个链条中断,将导致其他所有“有罪”证据无法解释,因而,为证明念斌供述的合法性,侦查机关通过张冠李戴的“调包”手段,将同一名称但内容不同的录像送往公安部鉴定,用该鉴定证明提交法庭给法庭经过剪辑的录像合法,其目的是掩盖非法的刑讯逼供、证明审讯合法,以此维护和保证念斌有罪的证据链免于中断。

7、“水壶”是侦查机关造假的核心。为保证“供证相符”,证明毒物来源确实来自水壶,侦查机关在维持念斌“从水壶中投毒”的口供同时,侦查人员还通过非法手段将本案关键证人丁云虾、陈炎娇的证言从鱿鱼和“红塑料桶里的水”转移为“稀饭”和“水壶里的水”,然后再通过从“水壶里的水”以及“高压锅”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完成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体系中的主体结构。

侦查初期,福州市局的侦查人员始终在深入查找鱿鱼等毒源,直到8月7日福州市局的侦查人员还在向丁云虾调查鱿鱼及两口炒菜锅的情况。但翁其峰却反其道而行之,从7月28日开始似有“先见之明”地以“分身术”方式向丁云虾等人调取了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的证言。翁其峰本人亲自参与调查的陈炎娇关于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稀饭和鱿鱼的三份证言,为掩盖真相,他神不知鬼不觉地隐匿了这三份证言,另行向陈炎娇调取制作了三份“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的证言。彻底掩盖了“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与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之间的重大矛盾,从而修补了“念斌从水壶投毒”证据体系的漏洞。

8、念斌从“水壶”内投毒,丁云虾、陈炎娇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和“鱿鱼”,继而侦查机关从“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中检出毒物,是侦查机关设念斌“从水壶投毒”完整过程相配套的证据系统。因而千方百计从水壶和高压锅中找出毒物,才能证明念斌确实实施了从水壶中投毒的完整犯罪。

9、水壶是本案造假的核心。如果水壶无毒,则会推翻侦查机关设定的“从水壶投毒”这一命题。因此,围绕水壶的提取,侦查人员在水壶和高压锅提取时间、提取过程、送检、受理等一系列环节上下了很多功夫,他们有意混淆和掩盖事实真相,所以,才出现了一系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日期与提取物品时间不吻合;水壶和高压锅提取日期始终说不清楚;实验室检验鉴定时间早于送检委托时间……等一系列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

这些混乱和矛盾的唯一目的是让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中检出毒物。

9、修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提取水壶、高压锅的日期,不仅是掩盖该物品提取中的违规行为,从而证明与之相应的检验鉴定合法,而且还是理顺侦查机关破案逻辑关系的重要步骤。

实事求是的说,我们相信福州公安机关在2006年7月28日到达现场的当日,就对厨房内的所有水源包括水壶进行了提取。在提取的150多件物品中,当然包括了水壶和高压锅。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的相信,案发后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水壶和高压锅早已进行了检验,但并没有检出毒物。正如他们在法庭上作证时所说,大量物品早已送往福州公安局检验,然后根据案情需要再事后补填《检验鉴定委托书》。侦查人员为了证明“水壶”和“高压锅”是根据念斌供述之后才提取的行为,从而使念斌的口供更具真实性、使侦查活动的逻辑关系更合理。所以才出现了不断修改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证时间的行为。

10、找到一个卖鼠药的,让念斌投毒具有了毒物来源,是完善侦查机关造假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杨云炎这位七十多岁,说话语无伦次的老人就成了本案毒物来源的提供者。侦查机关在卖鼠药老人杨云炎家搜查到两包用报纸包装的老鼠药实物,并从其家中搜查出158个包装鼠药的塑料袋,如果杨云炎确实是本案毒物来源的提供者,那么,从其家搜出“鼠药”,这在当时的侦查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情节!只要检验杨云炎的鼠药,或者把他用于包装鼠药的塑料袋拿出来与口供比对,问题马上就会清楚。然而,在这两个重要物证面前,侦查机关竟然选择了“沉默不语”,不仅不直接送去检验,甚至连两包老鼠药和158个塑料袋的照片也不附入预审卷宗,使后续司法机关人员很难发现问题,从而掩盖了杨云炎鼠药特征与念斌供述鼠药特征之间的重大矛盾。

11、侦查机关在发现杨云炎家里的两包报纸包装的老鼠药和包装塑料袋后,不对这么重要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反而“去简就繁、舍近求远”,将杨云炎制作鼠药的工具拿去做极其微量的二级质谱图检验!

我真的不愿意看到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人员也参与到这个造假的体系中,但检验机关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确实“配合”了办案单位的“侦查需要”。他们首先采取严重违反操作规范的方式进行检验,并且根据质谱图根本不能得出“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结论的情况下,没有守住科学家的道德底线,做出从杨云炎鼠药工具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568号检验报告。他们配合“办案单位”的“侦查需要”,为加固这个造假的体系钉上了最后一颗钉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天三夜的庭审结束了,最令人震惊的是,念斌案,一个看似“证据充分”的死刑案件,竟然完全是靠造假所支撑的!就像一个说谎者,从说出第一句谎言开始,就不断为这个谎言编造更多的谎言。侦查机关从错误的立案开始,走上了一条为掩盖错误而不断造假的侦查之路。更令人震惊和无法容忍的是,这些造假者们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冤杀后果毫无愧疚,在法庭上依然谎话连篇,继续造假编造证言,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

几天的庭审事实已经水落石出,为认定念斌有罪而构造的虚假证据体系已经轰然倒塌,念斌是“福建平潭7.27案”中的无辜者,是我们公检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错抓、错判”的受害者,只有尽快纠正我们过去的错误,才是对错误程序中受害者的最好交代。

这是一个没有悬念的结论,请法庭尽快宣告念斌无罪,让念斌早日回家!在宣判前尽快给念斌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人身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辩护人:张燕生

                               2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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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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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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