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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套错误的质谱检验,瞒了整整七年,念斌就是在这样严重错误的质谱检验中被杀了四次!

    针对念斌案中比较难懂的质谱图检验结果以及庭审中检方专家荒谬的作证,我们于2013年7月18日再次委托法医毒物学专家和法医病理学专家对念斌案中有关毒物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经过非常认真地研究和讨论,专家们的意见已经做出,结果十分令人震惊!念斌案死者心血和尿液、鼠药工具和门把都“未检出”氟乙酸盐,这意味着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书全是错误的。其中死者心血、尿液,杨云炎的鼠药工具在质谱图中应当出现的6个特征峰值中只出现了2个,4个没出现,而门把应当出现的6个特征峰值中只出现了1个,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一个没有出现,就不能认定“检出”。根据专家的审查,7份检验意见书1份分析意见书的检验程序全部违法。是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水平太低,还是他们要把念斌案造假到底?

    以下是专家意见与大家分享:


 

关于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

及法医学鉴定书的专家意见

 

一、      委托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

二、      委托事项:对念斌案件相关理化检验报告、理化分析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

三、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1、张继宗:研究员,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毒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刑事科学技术法医毒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宋朝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原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从事毒物、毒品检验鉴定及研究工作,现为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室主任。

3、肖宏展:北京华夏物证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中心研究员。美国佛罗里达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色谱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理化分析测试协会质谱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分析测试学报》编委。在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期间,为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作出了突出贡献,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4、麻永昌: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曾兼任国家科技奖励公安专业委评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审专家、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副主任、《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等职。

5、胡志强:副主任法医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药卫生系统工程学会理事、北京法医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理事,现任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

6、王鹏:主检法医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生。

 

四、     送审材料

1、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499号《理化检验报告》(简称499号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2、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567号《理化检验报告》(简称567号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3、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568号《理化检验报告》(简称568号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4、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575号《理化检验报告》(简称575号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5、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简称576号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6、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675号《理化检验报告》(简称675号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7、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检化字(2006)第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简称662号检验分析意见书)、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登记表、分析检验记录表和相关的质谱图等;

8、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2006)第98号《关于俞攀、俞悦死亡案的法医学鉴定书》(简称98号法医学鉴定书);

9、     俞攀、俞悦、俞涵、念福珠、陈炎姣、丁云虾就诊记录及有关陈述等;

10、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刑)勘[2006]19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1、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提取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

 

五、论证参考的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GA/T193-1998)和《中毒案件检材包装、储存、运送及送检规则》(GA/T194-1998)、《毒物分析检验记录内容及格式》(GA/T 192-1998)、《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GA/T170-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93-1998)、《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267.7-2003)、《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验规范》(闽公通200256号文件)。

 

六、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 法医毒物检验方面

 

经过审阅,发现警方在物证的理化检验过程中,在检材送检、检测和结果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经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一)检材的采取、检材的包装与送检和检材的检验记录不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93-1998《中毒案件采取检材的规则》、GA/T 194-1998《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和GA/T 192-1998《毒物分析检验记录内容及格式》现行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检材的采取、包装、送检和检验记录均不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中毒发生时有5个人中毒,应该采取全部中毒者的呕吐物、血、尿等检材进行检验,以排除假中毒,但本案仅提取了死者愈攀、愈悦的检材进行了检验,愈涵、念福珠、陈炎娇的有关物证未提取检验,不符合规定;

2、应当采取案件现场相对应的空白试样比如现场的饮用水作为对照,但未采取;

3GA/T 194-1998《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对现场物证检材包装的要求为“中毒或中毒死亡者吃剩的食物及怀疑有毒的粮食、蔬菜、调料饮水(饮料)、生前服用过的药物、煎药剩下的药渣等,均用与所取检材量相当的无毒新广口塑料瓶装”,但本案铝壶中的水送检时是用旧矿泉水瓶装的,违反该规则的规定;

4、该规则对检材的送检的要求为“对所送检材的数量、重量、容量及形态、气味、颜色新鲜或腐败程度等必须一一叙述和登记清楚,并按规定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审阅发现有的检材送检时并没有进行登记,庭审时警方承认是事后编写的;

5、检材送检人应该是两个人或以上,但发现有的检材只有一个人送检;

6、正常情况下,委托单位的检验鉴定委托书应该与存根分离的,存根留在委托单位(即平潭县公安局),而有几个委托书的存根都留在了受托方(即福州市公安局)。这种委托就有很多的可能性,不能保证检材的真实性;

7、公安部GA/T 192-1998《毒物分析检验记录内容及格式》要求检验应详细记录检材前处理操作过程和记录分析结果(包括CA号、化学结构、基峰、分子式、分子量、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实际上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过程并没有做现场记录、也未记录检验的过程。而是预先或事后打印的一个格式。实际做的和记录的不一致,模糊不清,由于这种检验是无法重复和追溯的,因而是公安部上述规定所禁止的。

 

(二)福州市公安局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

福州市公安局检测有机氟的检测方法是依据《中国刑事技术科技大全》有机氟杀鼠药检测方法,并编写了《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但检验人员并没有按该要求进行操作,随意更改检验方法

例如福州市公安局《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规定,一个样品的检测时间至少25分钟,实际上检测俞悦尿液耗时8.99分钟,俞悦心血7.99分钟等等。以上7份《理化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书》没有一份是按照该程序进行检验的

再例如:检测方法要求要做阴性对照,但福州市公安局在做检材的检测之前,没有做空白对照(或称阴性对照)的检测。证据如下:检测杨云炎制鼠药加工容器,碗的检测时间为20068101720分,塑料盆的检测时间是20068101734分,铁盆的检测时间是20068101747分,两次检测之间的间隔分别1413分钟,福州公安局更改后的检测时间至少是7.99分,如果要做空白对照(或称阴性对照)检测同样至少需要7.99分钟。也就是说如果进行了空白对照的检测,那么检测塑料盆的时间至少在1736分而不是1734分,表明没有做空白对照的时间。

 

(三)部分检测的结果定性确认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错误的。

福州市公安局使用Varian3900-2100T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物证进行检测,因此其结果判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267.7-2003《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以下简称GB/T 19267.7-2003)作出。

GB/T 19267.7-2003有关定性确认的条件如下:

7.7.1定性确认的条件质谱的定性分析至少需二次实验得以重复。对被鉴定的物质做出确认的结论,基本条件为有相同的保留时间(彼此的误差应与GC法的要求相同)和质谱的谱库检索匹配率不低于80%。在没有标准谱图的情况下,与标准样品的质谱图相比,强度大于10%的峰均应存在,且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不超过±20%。”

本案中福州市公安局氟乙酸盐鼠药的确认是与标准样品的质谱图相比的。因此:

确认氟乙酸盐存在的必要条件为(1)有相同的保留时间;(2)与标准样品的质谱图相比,强度大于10%的峰均应存在;(3)且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不超过±20%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确认氟乙酸盐不存在的条件为(1)有不相同的保留时间;(2)与标准样品的质谱图相比,强度大于10%的峰有一个以上(含一个)不存在;(3)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超过±20%只要一个条件满足,则可以确认氟乙酸盐不存在

质谱用于否定氟乙酸盐的存在比较容易。这与根据体貌特征否定是不是同一个人类似,只要身高、肤色、头发等其中之一不一致,就不是同一个人。

判定被测化合物的特征峰在质谱图存在,该特征峰的信号强度应该等于或大于噪声的3倍。

本案中氟乙酸盐标准样品衍生物质谱图强度大于10%的特征峰主要为m/z100122133153161181.根据质谱的基本常识和国家标准定性确认的条件,如果检材中有氟乙酸盐存在,在其质谱图中这些特征峰是必需出现的,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征峰,则不能确认检材中有氟乙酸盐存在。

按照国家标准定性确认的条件,以下福州市公安局做出的理化检验报告及分析意见书检出氟乙酸盐鼠药的结论是错误的;检验结果均应当是未检出氟乙酸盐

1)第499号检验报告(肝、胃、心血、尿液)。理由:俞悦心血检材质谱图缺少m/z122133153161等特征峰,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超过士20%

2)第568号检验报告(杨云炎处查获的制造鼠药工具)。理由:铁盆检材质谱图缺少m/z100122133等特征峰;塑料盆检材质谱图缺少m/z100122133161等特征峰;碗检材质谱图缺少m/z100122161等特征峰

3)第662号分析意见书(门把)。理由:门把检材的质谱图缺少m/z100122133161181等特征峰,而且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超过士20%

 

(四)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的结论是不规范、不科学、不可靠的,因为不能排除检测过程中的污染和残留对检材的干扰。

阴性对照(或称空白对照)是为了证明对检材检测之前,仪器和器皿没有残留和受到污染,检测结果只来源于检材。

在检材检测之前,如果进行了高浓度的对照样品的检测,检材就很容易受到残留的污染。所以《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明确要求要做阴性对照即空白对照,说明做空白对照是非常必要的,没有空白对照的数据或谱图,就不能证明检材没有受到仪器和检验用具如注射器、器皿的污染。如果空白对照中检出目标物,就需要进行系统的清洗。

福州市公安局在做检材检测之前,做了高浓度的氟乙酸盐对照品即标样的检测,证据如下:

1:铁锅的检测时间:20067312234分,标样的检测时间:20067311138分。

2:门把的检测时间2006811703分,标样的检测时间20067311138分。

3:高压锅残留物的检测时间2006892012分,标样的检测时间2006891157分。

4:烧水铝壶里水的检测时间200689317分,标样的检测时间是2006882048分。

以上记录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做检材检测之前,确实做了高浓度的氟乙酸盐标样的检测,且未进行阴性空白对照以证实检测检材之前仪器清洗符合要求。这就可能出现因仪器污染而导致检材受到污染。要证明检材未受污染,就必须有客观证据,讲科学不能主观臆断。客观证据就是检测检材之前所进行的空白对照检测的质谱图,只有空白对照的质谱图中显示未检出氟乙酸盐,才能证明高浓度的氟乙酸盐对照品(即标样)没有污染检材样品。这就是检验方法要求做阴性对照(即空白对照)的原因。

福州市公安局甚至不知道如何制备阴性对照,所以更谈不上做阴性对照的检测了(前面已经证明过,福州市公安局没有做阴性对照(空白对照)的检测。例如:第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检材是门把,在其《分析检验记录表》中记载阴性对照是如此制备的:“对照样品的制备:取空白检材4ml,添加10-20μg氟乙酸钠(浓度0.01mg/ml),混匀作阳性对照。同时取相同的空白检材平行操作,作阴性对照”。门把是坚硬的固体,真不知道他们如何量取4毫升的。此处的阴性对照应该是一个已知不含氟乙酸盐的同类门把。

上述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来源有两个1:检材本身;2:检材受到污染。没有空白对照的质谱图,就不能排除检材受到了高浓度氟乙酸盐对照品的污染,因而,鉴定机关直接得出从检材本身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结论不规范、不科学、不准确。

 

(五)第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不符合公安部的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91-1998《毒物分析鉴定书编写规程》“4.4 结论写明所送案件的检材中检出毒物或毒品的名称以及定量结果和未检出某类(种)毒物、毒品的名称”。也就是毒物鉴定的结论只能是“检出”和“未检出”,要有足够的依据,不能捕风捉影,带有主观猜测的去“分析”。第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在“未检出”氟乙酸盐情况下,凭主观猜测进行“分析”,以“倾向于”的方式得出氟乙酸盐存在的结论是错误的,其做法违反公安部的行业标准。

 

(六)第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虚假。

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的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的日期被人篡改,把200688日改为2006731日,且不知是何人何用意。案发现场有好几个门,念斌家的门是离现场较远的,只提取了念斌家的门把,针对性很强,提取时间应该是念斌有罪供述之后即88日,与当初填写的委托时间吻合。

 

(七)无法解释的“神检验”

在本案检验过程中出现了“神检验”。就如当我们要去医院做体检,人还没到医院,体检结果已经出来了,什么心电图了、X光片了全已经做完了。谁也不相信这种事,但偏偏在本案中发生了,检材还没送到实验室,检材的质谱图就已经做完了。例如:

575号理化检验报告,检材为铁锅,送检时间为200681日,质谱检测时间为20067312244分;

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检材为烧水铝锅里的水,送检时间为200689日下午14点后,质谱检测的时间为200689日凌晨317分;

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检材为门把,送检时间为200688日(后篡改为731日),质谱检测时间为2006811703分。

这些质谱图与检材检验在时间上相互矛盾的问题,说明检验单位在接收检材、受理委托等重要的检验程序中存在混乱、事实不清的情况。而这些重要的检验环节均会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八)检测结果相互矛盾,无法解释。

从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而在中毒死者的胃中却未检出氟乙酸盐,这个结果无法解释。

氟乙酸盐或氟乙酰胺非常容易溶于水,洗锅后氟乙酸盐随洗锅水倒掉了,残留非常少,其量已经在仪器的检出限以下,理应检不出来了。食物中毒首先经过胃,即使抢救时洗胃,心脏停止跳动前血液是流动的,心血中检出有毒,胃中的血应该有毒物。本案在尸检中还分别收集到两名死者50毫升左右的胃内容糜状物和10毫升血性液体。胃中氟乙酸盐的浓度比刷洗干净的锅中的浓度要高很多,既然锅中能检出来了,胃也必然能检出来,但实际检验的结果却是洗干净的锅中“检出”,中毒死者的胃内容中“未检出”。对这一不合理的现象,专家认为最合理的解释是,高压锅和铁锅的检测过程受到了氟乙酸盐标样残留的污染,高压锅和铁锅的检测结果是“假阳性”(即高压锅和铁锅本来是不含氟乙酸盐的,不应该检出氟乙酸盐的,由于检材污染或违反检验程序等原因而检出来了,这个结果是不真实的)。

 

第二部分 法医检验鉴定方面

 

(一)本案是一起急性食源性中毒事件

根据案情,2006727日,澳前镇澳前村村民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从当天购买的十几箩筐鱼饲料中挑选出看上去比较新鲜一斤多鱿鱼和小杂鱼交给了小孙子俞涵。当晚6时,陈炎娇及其女儿念福珠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俞攀、俞悦、俞涵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8时、丁云虾于28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念福珠的症状为:出现上腹部烧灼感,继而恶心、呕吐胃内容物4次,伴头晕、胸闷,双下肢无力;愈涵的症状为:反复呕吐8小时,生化检查碱性磷酸酶升高;陈炎娇的症状为: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头晕、胸闷,双下肢无力;丁云虾未出现不适症状。

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对俞悦、俞攀的尸体检验:气管内均见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双侧肺叶间均检见出血点,胃壁均有出血斑,死者生前均有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

根据发病时间长短、主诉、临床表现(程度)、临床治疗效果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并结合案情分析认为:中毒严重程度排列:愈攀>愈悦>念福珠>愈涵>陈炎娇;丁云虾未见有中毒表现。

显然,这是一起急性食源性中毒事件,毒物来源与食用鱿鱼有关,而与白薯稀饭、白米稀饭、酱油煮杂鱼等关系不大。

 

(二)氟乙酰胺的中毒机理

口服氟乙酰胺经胃酸水解脱氨生成氟乙酸,由于氟乙酸在细胞内与线粒体的辅酶A结合,生成氟乙酰辅酶A,再与草酰乙酸缩合生成氟柠檬酸。氟柠檬酸能与乌头酸酶牢固结合而使酶失活,阻断三羧酸循环中柠檬酸的氧化,使柠檬酸在组织中大量积聚(肾、心、脑的柠檬酸分别比正常值量增长80倍、20倍、8),从而引起机体代谢障碍。由于氟柠檬酸与乌头酸酶的结合是不可逆的,故称这一过程为“致死合成”。

念斌案的质谱图,势把假案进行到底?

 

(三)关于个体差异

三羧酸循环是所有生物体新陈代谢最基本的生化反应,阻断了三羧酸循环,就阻断了生物的新陈代谢,机体的平衡必然打乱,这是一个不以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无论是老鼠,还是猪马牛羊,还是人,概莫能外。

引起机体发生中毒的最低剂量称中毒量,导致机体中毒死亡的剂量称致死量。通过对动物进行的毒理学实验,又将致死量分为绝对致死量(LD100)、半数致死量(LD50)和最小致死量。中毒量和致死量、中毒量和半数致死量都是不同的概念,半数致死量是毒理学上专门用以表达、阐述毒物的“剧毒程度”的“量词”“量线”的专用术语。半数致死量愈小愈表明该毒物的毒性愈大,剧毒毒性愈大。

以动物实验存在数据上的半数致死量(LD50)来理解人对于氟乙酰胺这种老鼠药也存在个体差异,6个人同样进食含有氟乙酰胺的食物,5个人均出现中毒症状,其中2人死亡,而只有丁云虾一个人因为所谓个体差异的存在,可以有超自然的力量,不表现出中毒症状,这是天方夜谭。事实上,丁云虾在医院的实验室化验结果均系正常,而俞涵、念福珠、陈炎姣的实验室化验结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常改变(详见附录),对此,专家认为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在本次中毒事件中,只有丁云虾没有接触、没有进食过有毒的食物。

 

(四)本案不能排除其他毒物中毒:

氟乙酰胺中毒和其他很多毒物中毒一样,没有特异性的中毒症状。不同毒物中毒可以出现相似的临床表现和尸体现象。确定毒物的种类必须依赖毒物的实验室检验。

急性食源性中毒,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呕吐物应当是毒物含量最高的检材。如果在涮洗干净的炒菜铁锅上能检验出氟乙酸盐,而在中毒死者的胃、肝组织中检验不出氟乙酸盐,只能说明其检验结果是错误的,本案认定系氟乙酸盐中毒缺少实验室有关毒物检验的实证依据。炒菜铁锅上、3500毫升水中、呕吐物、死者的血、尿中检验出的氟乙酸盐均是假阳性,均是检验样本的污染残留所致。

 

以上两部分意见仅供参考。

 

 

与会专家签字:

 

张继宗 

宋朝锦

肖宏展 

麻永昌

胡志强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录:

1、丁:实验室化验结果摘:

门诊予查血常规(白细胞)WBC7.1×109/L,N71.4%(血红蛋白)HGB113g/L(血小板)PLT288×1012/L

辅助检查:心电图:未见异常。血凝全套未见异常。

2006728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生化报告单:谷丙转氨酶(ALT):15IU/L(参考值:564),谷草转氨酶(AST):26IU/L(参考值:550)。肌酸激酶(CK):124IU/L(参考值:22270),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21IU/L(参考值:031),钙(Ca2.2mmol/L(参考值:2.12.7);胆碱酯酶(CHE):30(参考值:3080)。

2006729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生化报告单(编号:050010):肌酸激酶(CK):108IU/L(参考值:22270),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15IU/L(参考值:031),钙(Ca2.2mmol/L(参考值:2.12.7);胆碱酯酶(CHE):30(参考值:3080)。谷丙转氨酶(ALT):14IU/L(参考值:564),谷草转氨酶(AST):23IU/L(参考值:550)。上述诸项指标涉及到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指标均显示在正常参考值范围之内。

2、念福珠、陈炎娇、愈涵、愈攀、愈悦的实验室化验结果毫无例外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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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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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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