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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的原则”,

理顺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

张燕生律师在《新刑诉法实施与刑事司法系统评价体系研讨会》上的发言

 

律师本与公、检、法是“亲兄弟”同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但多年来,律师却始终遭到公检法的排斥,如履薄冰般的履职,在刑事诉讼的“体制外”徘徊。在痛苦的抱怨之后,我们不得不思考,是谁从中作祟在“拆分”亲兄弟?

不久前,我在广东会见一名犯罪嫌疑人,遭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阻挠,按照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律师凭“三证”(律师证、委托书、会见专用介绍信)就可以自行到看守所会见,不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但该案的侦查人员把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隐匿起来,以假名转移到另一看守所,拒绝向我们透露该嫌疑人的“假名”。因为说不出嫌疑人的“假名”,看守所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剥夺。今年以来,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的事件也在大面积爆发。

我国刑诉法自1979年立法后,又于1997年和2013年进行两次修订,从这三部修订的法律文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当事人、律师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度在日益提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为法律人的律师为什么备受“亲兄弟”的歧视?公检法三机关为什么对“律师兄弟”如此排斥?尤其是经过三次修订的刑诉法,在今年才刚刚开始实施,公检法对律师的排斥并没有明显的好转?

作为律师,在痛苦的抱怨和诉苦过后,不得不冷静的思考,是什么东西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倍受公检法的歧视?是什么东西让律师在“体制”外徘徊?除了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外,刑事诉讼法在制度、原则上是否还存在问题?如果是个别司法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那么这些错误认识产生的根源又是什么?

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是被写入宪法,自1979年以来刑事诉讼法一直在执行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不能不说,这一原则是导致律师始终徘徊在“体制外”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主要问题是:

1、“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成为“公检法自己玩,不带律师玩”,把律师排斥在“体制外”的原则

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着公检法三机关无法替代的重要角色,没有律师的刑事诉讼无异于旧世的县官拷问无法称其为“诉讼”,没有律师也就没有刑事诉讼法,刑诉法是随着律师的诞生而产生的。制定刑诉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公检法等各方行为,把强大的权力放进笼子里,防止公检法三机关滥用,从而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和辩护。由于律师来自公民,所以律师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更了解、感受更深,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防止公检法滥用权力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却把律师排斥在整个诉讼活动的“主流”之外,使刑事诉讼活动成为公检法三兄弟的“游戏”,他们自成一体在“体制内”自娱自乐,同为兄弟的律师只能在“体制外”观望。

这一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初衷和本意是相悖的。

 

2、“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混淆了三机关各自的职能

1)三机关“相互配合”的原则,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成为“加工罪犯”的联合体

严格说,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在法庭审理中是控辩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则是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一体成为支持控方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检法三机关有各自独立的职能,不能混淆。但在“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下,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能被模糊了,他们“相互配合”的结果是三机关联合起来共同成为了“加工罪犯”的“司法机关”。如同一部传送带,侦查机关在传送带开端,检、法依次在后,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产出“罪犯”的成品,三机关形成了“一条龙”式的流水线作业。在“相互配合”原则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现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联合办案”的情况。公检法三家联手,可以在案发后的三天之内共同完成案件的全部侦查工作,在其后的四天之内完成起诉、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公检法三机关通过“相互配合”仅用七天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案发到枪毙“罪犯”的全部诉讼程序。进入到本世纪后,“两院(法院、检察院)配合公安”又成为公检法办案的基本指导思想,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问题,法院无需做过细的审查,只要有“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以直接定罪判刑。

2)“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原则”实际上是公安“制约”检察院和法院,使三机关共同成为决定判决结果的“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本来只是公诉机关的“助手”,在“侦控一体化”结构之下,使检察机关能快速有效地提起和支持公诉。然而,在现行政策和司法体制下,公安机关有着比检、法更强大的实力,因此,两院只能“配合公安”,公安机关几乎引领着审判的方向。只要在公安侦查阶段认定为有罪的,法院通常“配合”做出有罪处理,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法院也经常会帮助掩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多是以“退侦”方式退回公安“补侦”,“补侦”的核心还是帮助公安完善“有罪”的证据,然后基本照抄“起诉意见书”,将案件送到法院。法庭审判仅仅是一种程式化的“表演”,判决的结果始终顺着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的机器链条、按照既定的程序,依次完成从“犯罪嫌疑人”到“罪犯”的各个加工工序,直至产出“罪犯”成品。

 

3、“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成为政法部门直接插手和干预案件的理论根据

在一些“敏感”案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或党政机关以需要“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统一认识”为由,通过召开三机关“联席会议”,“下达指示”直接插手和干预办案机关办案,此时,三机关自身的地位和功能就发生了变化,他们无法驾控自我成为一些政府和官员的附庸,此时的律师就更无法发挥作用了。这些“领导机关”本无任何借口干涉公检法的正常诉讼活动,是“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为他们提供了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以“协调关系”、“过问案件”为由干预案件提供了理论根据。

 

因此,要理顺律师与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必须彻底否定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将律师纳入到诉讼程序的“体制内”。分别在侦查的“批捕”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建立立体的三角形关系,形成公诉与辩护相互制衡,法院居中裁判的立体三角形关系。而公安机关则应回到它本来的位置上,成为控方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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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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