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马新岚院长:您手里的冤案太多了,念斌至今也还在冤狱中煎熬。明显的错案冤案相信你能看得出来。如果这些错案的责任之前不属于您,但今天对您而言您就负有全面的责任了,您需要的只是勇气和正能量。作为一任院长手执生杀予夺大权,如果您不能胜任,还是早些回家卖红薯!不要浪费和糟蹋法院院长这个神圣的职位和稀缺的资源!

 

 

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新岚院长执事:

我是陕西的刘志强律师,与院座往不相识,近未谋面。今斗胆致书案前,实属情不得已——

因为福建省福清4-26绑架杀人案错得离谱,冤得出奇。而您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案终审法院的院长,尽管您当时并不在院长之位,甚至不在法院系统工作。但我有理由认为您应当是该案现在重启再审程序进而得以昭雪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第一权力人:因为您是福建人民选举的高级法院的院长,有责任对人民负责,而人民的事情无小事,更何况重大冤情?同时刑诉法第243条规定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进而启动再审程序,能够合法有序、低成本高效率地纠正错案。

福清爆炸案的公正判决,似乎让我们看到您或福建高院能够坚守法律底线或职业良知底线。同样发生在福清的4-26绑架案比吴昌龙案更冤,危害更大:这里有三个“吴昌龙”,其中一个在服刑期间患病得不到治疗,年纪轻轻的死了;两个还背负着绑架杀人犯罪名在监狱里煎熬了17年,他们及家人已经申诉了17年。但是到目前他们没有看到多少希望。

接到无助的当事人亲属的求助,我们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接受了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代理此案的申诉。我们曾前往福清察看“现场”、会见被告、了解案情,并于201388日向贵院递交了申诉状及律师代理手续。我不好判断您目前是否了解此案,但我相信只要您愿意,很容易了解案情,而且案情并不复杂。因此这里就不向您介绍案情。

众多冤案的产生基本上都是一个模式、一个原因,刑讯逼供无疑是最主要的。但对大量的证人采取暴力、威胁、长时间非法拘禁来取证,实属罕见。而这种罕见的情形就出现在本案当中。在刑事诉讼当中,追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或不利的,但在本案中许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包括福州公检法三家联合调查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里竟然没有丝毫的提及。公权机关这般追诉之下,不产生冤案才是例外!

如果说公安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由于破案压力、法律素养或其它原因导致错抓、错捕,尚有可以理解的点滴之处。那么,从公安、检察到法院,特别是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两级法院长达十年时间、经过六次审理,还能让这样一个存在被告人没有作案客观条件的证据、全案无法形成一个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的冤案产生,令人费解!尽管我们十分不愿意,但还是得出一个可怕的结论:他们在故意制造冤案、假案。刑诉法确定的三大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在这里只能看到配合,进而成为背书,甚至是包庇!

虽然贵院已经接受了我们六名律师递交的申诉状,但这不代表着再审程序的必然启动。贵院仍然可以用一句“没有新的证据”或其它理由驳回申诉。但是:

第一、这是一个不用新的证据、甚至只看两级法院的六份判决就可以明白的错案。

第二、刑诉法第242条规定应当重新审理情形有5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375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有9类,“有新的证据”只是其中一项,其它的各种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难道只是法条点缀品吗?

第三、一桩造成一个公民死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绑架杀人案的三名被告人无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显然是少见的从轻判决了,而为什么各被告人及亲属长年累月的申诉、上访,并且在社会上形成较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扩大。与其让这种影响福建乃至全国司法形象、社会和谐的事件继续发酵,不如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罪与非罪、判轻判重,各方无话可说。权衡利弊得失,顾及司法颜面,启动再审无论从哪一方面、哪个角度讲,要好得多。

一个时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能够顶住压力,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经是一件功德不小的事情了。也许由于职业的角度不同,不在其位,不知其难,我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将一个个无罪的公民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剥夺其人身自由,不光是将一个个公民陷于灭顶之灾,也将一个个家庭以及其辐射的社会关系陷于悲恸之中,挣扎之中,怨愤之中。这与实现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我相信没有一个中国人愿意走进这样的中国梦里。因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产生的错误裁判都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是不可宽恕的!

退一步讲,如果10多年前的司法环境、司法理念对“留有余地”的判决而言,尚有无可厚非之处,那么,时至今日,我国的刑诉法已经经过两次大的修改,比之10多年前诉讼制度和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执政党的18次代表大会后,包括司法领域在内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桩桩冤假错案得到平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努力似乎看到了光芒。17年前欠下的公平正义与道德良知的旧账还要欠到什么时候?该还了。

院长阁下:

我注意到,您是我国31名高级法院院长里面唯一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我宁愿理解为您在二十多年前也曾怀着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崇敬或向往。因此我认为比之一些没有法学素养的“非法”院长,我们更应当容易沟通或交流,这也是我愿意致函阁下的一种内在缘由。

当然一个案件重启再审程序很不容易,一个案件哪怕再冤,要得到平反昭雪实非易事:这不是仅靠法学素养,依法判案就可以的,可能还要一定的政治智慧或者政治勇气。如果说平反一桩冤案是一次惊心动魄的冲浪,那么我们这些名声不好的“死磕派”律师愿意、也顶多只是制造一些浪花。

古话说:“恶莫大于欺人之善,德莫高于白人之冤”,如果明知道一桩案件是冤案或可能存在重大冤情,而置职责于不顾,视良知为无物,待冤求于惘闻,此为大恶!而善恶因果之报,谁人又能逃脱得了?眼下上演的一幕幕不正是生动而现实的例证?

言不能不尽,意欲尽而不能。

此致以一个法律执业者的敬礼。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申诉代理人之一: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志强

          

                                二零一三年八月廿六日

 

附录一 本律师信息录于此,以示文责自负:

执业证号:16101199310688803  电话:13572826508

附录二 与本案相关的几篇文章。

1、刘志强律师:《司法罪恶制造的人间奇冤》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98ff000101nw1w.html

2、周立新律师:滥法的两个基本能判决死刑吗? 

                         ——福州4.26绑架杀人案评析(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6b502a0102e0ox.html

3、刘志强律师:福州伸冤记(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98ff000101nw9y.html

4、李金星、刘志强: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立即拆除信访接待玻璃隔断的律师批评意见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98ff000101nvxb.html

 [转载]致福建高院马院长的公开信

话题:



0

推荐

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