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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棺验尸!福建个别人司法掌权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利益,宁可用念斌的血染自己的红缨子,也不肯无罪释放念斌,然而事与愿违的是,这么做的结果反而是弄巧成拙,念斌案件的真相逐步被曝光,他们自己在公众面前也被越扒越光。开棺验尸的结果只能是彻底撕下他们的遮羞布。
我期待着开棺验尸检验结果公布的那一刻……

福建审理的念斌投毒案件由于前后公开开庭多达八次,时间长达七年,案情全部公开。所以给了公众一个审视案件的办理进程和思考案情作出自己判断的极好机会。该案件的具体辩护词网上都已经公开。近期,国内的毒物专家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毒物鉴定报告进行了审核,发现了大量问题,香港资深毒物专家在审核毒物鉴定报告中又发现了新的颠覆性证据。一些重大疑问有待于开棺验尸来回答。

 

公民关注社会上的热点案件表现了对社会公正的积极关注和追求,关注这些案件是否公正审理也是社会普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让我们有机会对该案件当中的案情发展,再根据目前的证据进行研判,以便提出我们自己的判断。尽管所有的这些个人判断目前还不是最终的有权的法院裁判,但都是热心关注司法公正的公民个人的理性思考。让我来根据香港和内地的毒物鉴定专家的审查意见所揭示出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吧:

 

念斌投毒案的大致案情:2006年7月27日,澳前镇澳前村村民丁云虾的公公挑选的比较新鲜一斤多鱿鱼和小杂鱼交给了小孙子俞涵。当晚6时,同用厨房的陈姓邻居及其女念某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俞攀、俞悦、俞涵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姓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孩子的奶奶用当地的偏方——一种树叶子放在人的尿液里煮,让病人喝下去,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而且越来越厉害。与此同时,陈某16岁的女儿念某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24时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房东陈某的女儿念某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某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念某、陈某也都于28日8时许被送往福建省立医院检查治疗。为防止意外,福建省立医院于当日下午15时左右也对丁云虾进行检查治疗。念某的症状为:出现上腹部烧灼感,继而恶心、呕吐胃内容物4次,伴头晕、胸闷,双下肢无力;愈涵的症状为:反复呕吐8小时,生化检查碱性磷酸酶升高;陈某的症状为: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头晕、胸闷,双下肢无力;丁云虾未出现不适症状。

 

起诉书指控,该起食物中毒案件属于人为投毒故意杀人,毒药是氟乙酸盐成分的剧毒鼠药。投毒人认定是念斌所为,他到县城从一个叫杨云炎的卖鼠药的老人手里购买了氟乙酸盐鼠药,后因为一个前来买烟的客户被丁云虾给叫走了让他少赚了一元钱从而怀恨在心,于深夜潜入丁云虾厨房在丁家水壶里投入剧毒氟乙酸盐鼠药导致六人中毒,其中毒死2人。

 

念斌在其后的七年当中被判4次死刑,目前福州中院又一次判其死刑,福建高院开庭后一再延期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律师对该案件的所有的审判均作了无罪辩护。

 

2013年7月在福建高院的开庭的时候,除指出警察刑讯逼供,所有的证据都不符合念斌投毒的事实外,律师还邀请国内顶级毒物专家对侦查机关作出的毒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均提出了严重质疑,甚至指出鉴定意见颠倒是非,根据内地毒物专家的意见,死者并非死于氟乙酸盐,而杨云炎的鼠药工具中也根本没有氟乙酸盐!这些质疑不仅足以推翻鉴定结论,而且可以直接推翻检察院的起诉。但福建高院迟迟不敢下判。最近,这些鉴定被拿到香港,请享誉国际的香港的毒物专家对这些鉴定的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香港的资深毒物鉴定专家的最终意见如下:

 

4.1根據國際標準, 本案件不論在調查和收集證據期間處理證物的方法, 法證分析的程序, 以及對於分析結果的解讀上, 都是難以接受的。

 

4.2  質譜分析中, 樣本標示上的不符, 嚴重損害尿液樣本中鑑定出氟乙酸鹽 (fluoroacetate, 即鼠藥成分)呈陽性結果的可靠性。

 

4.3  基於整體分析的結果, 由於現場 (如粉末, 黃色液體, 以及用以煮食的水等等 )以及嘔吐物中皆未有發現氟乙酸鹽 (fluoroacetate), 本案件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氟乙酸鹽 (fluoroacetate) 曾被使用過。

 

除了以上的这些被发现的意见以外,还有大量的鉴定证据的瑕疵在庭审当中被发现,比如,有的物证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早于对该物证进行检验的时间、物证鉴定的时间早于鉴定机构收到物证的时间,等等。

 

香港毒物专家还发现了,写明了的两种物证鉴定的图谱竟然是使用的同一物证做出来的,以及对同一个物证进行鉴定,但出具了两种物证的鉴定结论。这些都是极其荒唐的做法,出现在该一次杀死两人杀伤多人的案件这样的大案来讲,工作如此不负责任让我们感到不可想象,都已经超出了所未是否负责任的错误范畴!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它是否是福建公安人员的日常的工作体现的责任态度?在其他的案件当中是否也大量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真的是这样的工作态度,这样的鉴定和工作态度将会害死多少无辜者!

 

香港的资深毒物检验专家的报告当中有最重要的一句结论性的语言就是:“4.3  基於整體分析的結果, 由於現場 (如粉末, 黃色液體, 以及用以煮食的水等等 )以及嘔吐物中皆未有發現氟乙酸鹽 (fluoroacetate), 本案件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氟乙酸鹽 (fluoroacetate) 曾被使用過。”也就是说在,氟乙酸盐这个毒药在本案当中是凭空故意臆造出来的。实际上,在辩护人的辩护词当中,对证据的分析当中也极其鲜明地提出来:案情当中的卖鼠药的老人的家中、配药的器皿、销售的主要商品类型、所有的物品当中均没有查到氟乙酸盐,他的证言当中所说的是从福清某人那里买到的氟乙酸盐的供述也是无法核实的可能是虚假的事实,再结合该剧毒性药物早已经在1989年就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委员会于2003年9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氟乙酰氨、氟乙酸钠列入法定的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该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综合以上的证据、科学检验的结论以及关于该种毒物的早就被禁用以及刑事立法的背景,确实可以证明了香港的毒物专家的分析是正确的。这一点真是令人敬佩,他在不知道其他证据的情形下,就能够作出这样的结论,实在是显示了科学鉴定的力量如此之大!

 

这些事实不由得让我想起来,死者家族(简称A)中母亲是一个寡妇,带着三个孩子生活。证据显示其同楼居住的邻居当中有一家(这里隐去姓名,简称B)在案发以后被发现家中存有五个单位的鼠药:液体两瓶,三个信封当中各有一包毒鼠强鼠药,均为剧毒鼠药;同时有证据显示,AB两家人曾经在案发之前一个月内两家女主人之间曾经因为孩子的事情发生过争吵。证据还显示在案发以后,公安机关进行当地普查的时候曾经找B家女主人谈过话,该女人反应极其强烈,当场晕倒被送院住院治疗。证据显示的医院病历上的主诉内容是,自己从来没有癔病史,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晕倒症状。也就是说她对警察的这次非常普通的、正常询问产生了高度的敏感,直接晕倒,这是极其罕见的“过敏”情形,正因为这种情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或者说是极小概率事件,所以这样的晕倒再结合其家中查到了五个单位的剧毒鼠药(证据显示成分是毒鼠强)。椐了解,案发现场周围,查出家中拥有鼠药的仅此一家,而且拥有的数量之高超过正常的购买和使用所需就更加令人高度怀疑,

 

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我曾经不止一次地听说过一个传说:B家女人怀疑自己的老公和A家女人有暧昧关系。当时随我们一同到福建开庭的公安部的老专家听到这一传说以后立即推断说:如果这一传说属实,这可以直接成为作案动机。案情证据明确地揭示过,掺有毒物的鱿鱼是在洗好以后放在灶台上用一个碟子扣着,唯一能够有时间曾经路过该灶台的人只有B的12岁的孩子,晚上炒菜的时候发现碟子不翼而飞了,始终都没有找到。

 

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所有的侦查线索都集中到了B家族和他们的女主人身上。她应当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她立即就被排除出侦查范围。

 

但我们同时听说,B家族的亲戚当中有一个是当年现任的副县长,另有一个亲戚是当年的县公安局的治安科长。这不由得令我们高度怀疑,该案件最终解脱对拥有剧毒鼠药的邻居的侦察是为什么?再结合念斌家里没有查到任何鼠药,氟乙酸盐这种毒药成分残留在本案当中的受害人和作案人家庭周围的任何地方都没有被发现,我们是否可以高度怀疑当年是为了保护真凶而必须造出一个是氟乙酸盐的成分和找一个替罪羊呢?这是一个大胆的、有理由的合理猜测。

一般来讲,侦查机关出现一些错误是难免的,但这样多的错误集中到一个案件当中密集出现就很难予以解释。这就必然会提出来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多的严重的错误?常常是只有在彻底的虚假案件当中才会出现这样“所有的,或者大量的问题都难以合理解释”的现象。

 

据我们了解,当年的死亡的两个孩子都是土葬的,那么,因为死者的真正的致死毒药不明,是否可以开棺验尸呢?无论如何,目前的鉴定内容的分析已经足以得出来的一个结论是,死者因氟乙酸盐中毒死亡的结论是错误的,其他任何证据也不能支持现场具有氟乙酸盐毒物。那么就必须回答,两个孩子的真正死因是什么?现场没有氟乙酸盐毒物,死者到底死于什么毒药?真正的毒药是否和拥有鼠药的邻居的的鼠药成分一样呢?这些问题不搞清楚,无法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糊涂案件的审判是对死者的最大的不尊重和不负责!这些问题的回答极大地依赖于开棺验尸!

 

让我这个普通老百姓也来当一回破案专家,作一次福尔摩斯吧!也让我们国家也出现一次开棺验尸这样的类似古代和国外都有的审案的严肃态度:不搞清楚真正的案情死不罢休!决不能够冤枉任何一个人,也要全力缉拿任何真凶!

 

(特别说明:在本案真正的调查结果出现以前,所有的怀疑都不应该是法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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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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