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谜踪破解,物证不会缺席
本案所有的证据显示,投毒者显然不是念斌。念斌是被莫须有的“门把”牵连进本案的。
假的就是假的,任何一个虚假的事实,必然会暴露出它的问题。当警察调转枪口,把侦查方向突然转移到念斌身上以后,最令警方头疼的,不是如何取得念斌的有罪口供(如何获取口供,警察有丰富的经验,对付一个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念斌对他们来说不是难事),而是根据现场物证所表达和指引的方向和已经取得的证据完全不能认定是念斌投毒。要想合理地消化掉这些矛盾并非容易,就像孙悟空摇身变成一座庙,匆忙之中尾巴无处放,只好变成插在庙后面的旗杆一样,定睛细看,那些破绽就会显露原形。
综合本案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让我来解读本案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一,难以解决的作案时间问题
为证实念斌有罪,警方修改了作案时间。
如前所述,联合专案组在最初进入现场后,根据调查结果将“投毒”作案时间确定在7月27日中午13:30分到18点之间,也就是孩子的爷爷送来鱿鱼到丁、陈两家吃晚饭前的这段时间,警方当时确定这个作案时间,是根据现场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做出的判断。用今天的眼光看,这个判断依然是合理的。
但当侦查方向出现“拐点”,重点嫌疑人从楼上邻居转移到念斌身上以后,警方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作案时间问题。因为,如果将作案时间定在7月27日下午,则念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因此,他们根据念斌经营店铺的规律把作案时间提前到7月27日凌晨0点至1点之间。
但这又带来了新的问题。警方必须解决丁云虾一家在27日如何吃早饭、吃午饭以及在炎热的夏天如何喝水的问题。所以在本案中出现了奇怪现象:丁云虾煤炉上的水壶,平时吃饭、喝水总是用来用去,偏偏27日这一天出现了丁云虾一家早上、中午不做饭、不喝水、就是不用水壶,到了下午2点之后,陈Y娇、丁云虾又全都一块拼命使用起水壶来的反常现象。
丁云虾、陈Y娇的证言必须这么做才能给念斌定罪,因为既然认定念斌在27日凌晨把毒投在了水壶里,如果丁、陈两家早上、中午照常使用水壶,那么出现中毒症状的时间就必须提前到早上或中午,这显然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让它出现。
念其东、念保龙等人所证实的听到陈Y娇对人说起案发当日中午她还用水壶里的水做过饭,中午时水壶一直在用的消息,并非是他们凭空杜撰。
第二,难以解决的毒源问题
警方进入现场后,除确定作案时间在7月27日下午外,还确定了作案人是将毒投到“鱿鱼”里面。但“鱿鱼”是7月27日下午才由孩子的爷爷送来,念斌没有向“鱿鱼”里投毒的作案时间,因此,警方便将作案手段从向“鱿鱼”里投毒,改为向“水壶”里投毒。
修改投毒方向后,警方又面临新的难题:如果将毒投到水壶里,丁、陈两人也必须证实自己用有毒的壶水制作了鱿鱼和稀饭,才能导致两家人是吃了鱿鱼和稀饭中毒。毒源必须来自同一水壶,才能与念斌的口供相衔接。如果没用水壶里的水煮鱿鱼和稀饭,也出现了中毒的后果,念斌向水壶投毒就成了无稽之谈。这个难题这对警方来说,难就难在不是做不出来用水壶里的水煮鱿鱼、煮稀饭的虚假证言,而是难在此前已经取得的真实证言如何处理。
那么,警方又是如何处理已经取得的真实证言呢?
方法一,隐匿
客观事实是:陈Y娇确实向警方出具了自己不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的证言,她不仅说自己没用水壶里的水捞(“捞”即北方话中的“焯”。意思是在开水锅里烫一下。)鱿鱼,还证明丁云虾也没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她们两人都是用红色塑料桶里的水做的鱿鱼和稀饭。因此出现了警方隐匿陈Y娇三份证言的情况(这三份证言的主要内容是陈Y娇证实自己在27日中午煮鱿鱼用的不是水壶里的水,而是红塑料桶里的,丁云虾也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稀饭)。
陈Y娇在被隐匿的证言中,除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水壶,还证明丁云虾也没有使用水壶煮稀饭,丁云虾的证言是否也被隐匿呢?辩护人发现,警方可能同样隐匿了丁云虾的证言,因为丁云虾的证言也缺少7月29日至7月31日三天的。请看下表:
7月28日至8月1日警方调查人员表
日期 |
陈Y娇证言 |
丁云虾证言 |
念福珠 证言 |
其他被调查的人 |
2006年7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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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1次
|
俞Z发2次、 陈G茂2次 念 斌1次、 魏 云1次、 巫X龙1次 陈Y钦1次
|
7月29日 |
? |
?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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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X龙、巫X岚、巫X勇、陈G茂、念Y、念X兰、陈Z凤、陈X钦各1次 |
7月30日 |
? |
? |
1次 |
陈Z凤2次、高X、李P云、陈X钦各1次 |
7月31日 |
1次 |
? |
|
俞H1次 |
小计 |
4次 |
1次 |
3次 |
23人次
|
自7月28日至31日,警方仅向念福珠就调查了3次,向陈Y娇调查4次(其中被隐匿的3份证言后经辩护人索要,警方于2009年11月才将该隐匿的证言提交给法庭),并向其他证人进行大量调查。丁云虾与陈Y娇一样,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证人,重点向她们调查才是正常的,但偏偏丁云虾这一案件的关键证人却只调查1次。这本身就是非常反常的情况。因此,无法排除警方在隐匿陈Y娇证言的同时,还隐匿了丁云虾的证言。
方法二,修改和重新制作证言
辩护人早在2011年9月时,曾将丁云虾、陈Y娇以及俞涵等人证言中的审讯者和记录者的名单进行比对,发现在7月28日至8月1日期间,警方大部分人员都在追查“鱿鱼”,并未对水壶和稀饭展开调查(见2011年9月7日向福建高院提交的质证意见)。正如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14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对铁锅、高压锅、铝壶及壶中水的收集、移送与检验的情况》所写:“因中毒6人的共同食物是青椒炒鱿鱼,所以侦查方向在青椒炒鱿鱼上,认为毒物于案发当日下午被直接投放在青椒炒鱿鱼这道菜中,侦查人员未意识到提壶中的水和稀饭有毒……”。
格外引人注目的是,在大部分侦查人员尚停留在追查鱿鱼阶段的时候,翁其峰却如“先知”般,在案发第一天便开始调查水壶或吃稀饭的情况了。
请看:
日期
|
被询问人 |
询问内容 |
询问人 |
记录人 |
备注 |
2006.7.28 |
陈Y娇 |
用红塑料桶里的水捞鱿鱼 |
施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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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 |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
2006.7.28 |
陈Y娇 |
用红塑料桶里的水捞鱿鱼,丁用红塑料桶里的水煮稀饭 |
翁其峰 |
王亚辉 |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
2006.7.30 |
陈Y娇 |
查炒鱿鱼用的辣椒和邻居陈玉钦情况。 |
翁其峰 |
施恭文 |
笔录被翁其峰隐匿 |
2006.7.31 |
陈Y娇 |
用水壶里的水捞鱿鱼,云霞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且未调查询问证词为何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
施恭文 |
翁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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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8 |
丁云虾 |
吃半碗稀饭,用水壶里的水煮稀饭。 |
林兵 |
翁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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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9至7.31 |
丁云虾 |
这三天之内的证词缺失 |
? |
? |
是否又被 隐匿? |
2006.8.01 |
丁云虾 |
查鱿鱼,未查煮稀饭及水壶 |
施恭文 |
陈燕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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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07 |
丁云虾 |
查鱿鱼,未查煮稀饭及水壶 |
施恭文 |
陈燕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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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1 |
俞涵 |
查吃稀饭 |
施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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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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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01 |
俞涵 |
查吃鱿鱼,未查稀饭 |
俞涛 |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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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显示,这些可疑的调查询问笔录,都由翁其峰本人亲手 “执笔操刀”制造出来的。
第三、 警方真的不懂如何提取可疑“水样”吗?
如果丁云虾、陈Y娇所陈述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那么警方就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取水壶里的水,但警方并没有提取水壶里的水,而是在7月28日现场勘查的第一天提取了“井水”和“红塑料桶里的水”,并作为第一批检材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见平潭县公安局2014年6月12日《关于理化检验数据包中检材的提取检验情况说明》)(这些水均未检出氟乙酸盐)。警察明知壶水与中毒有关,却偏不提壶水,专去提与中毒无关的井水、红塑料桶里的水,训练有素的警方真是无知、水平低吗?
警方在案发第一时间提取井水和红色塑料桶里的水的行为,印证了陈Y娇被隐匿的证言的真实性。我们相信陈Y娇被隐匿的三份证言所陈述的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当现场勘查刚刚开始的时候,她确实向警方证实自己是用“井水”清洗的鱿鱼,用“红色塑料桶里的水”煮的鱿鱼,丁云虾也是用红色塑料桶里面的水做的稀饭,丁云虾在当时也向警方做了相同的陈述。所以,警方才立刻从现场提取了“井水”、“红色塑料桶里的水”送检,并没有提取水壶里的水送检。
水壶和水壶里面的水警察始终没有提取,高压锅直到念斌指认现场时也没有提取,从警方的这个行为也可以印证警方当时相信了陈Y娇等人所说过的水壶在当日中午还使用过,并没有出现中毒症状的说法。
第四、剩下的食物里到底有无毒鼠强?
警方在7月28日现场勘查第一天便提取了楼上邻居家的老鼠药,和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鱿鱼、杂鱼等食物一块在第一天便送往福州检验。按常理,检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刻对案发现场搜查出的老鼠药和食物进行检验。毒物专家告诉我们,毒鼠强检验在毒化检验中是非常容易检验的一种毒物,福州市公安局具有检验毒鼠强的资质。这么容易检验的毒物,福州市公安局理应及时进行检验,但奇怪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直到8月2日才对楼上邻居家的老鼠药出具了一份检出“毒鼠强”的第675号检验报告,而对死者的生物检材和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食物里是否检出“毒鼠强”至今没有一个说法,他们拒绝向法庭提交对现场物证、死者生物检材进行毒鼠强排查有关的所有数据。
本案食物中、死者体内是否存在毒鼠强毒物至今仍然不能排除。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丁云虾厨房里找到的所有吃剩下的食物中,均未检出氟乙酸盐,指证念斌投毒的证据全都不存在。
第五,如何面对无法掩盖的“鱿鱼”
如果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鱿鱼和鱿鱼汁以及其他食物中均未检验出氟乙酸盐,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就会变得无法解释(死者胃、肝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在血和尿中检出氟乙酸盐这一结果也是十分反常的),检验单位必须重新复检,重新确定死亡原因。
尤其是鱿鱼和鱿鱼汁还在,从中没有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再以念斌从水壶里投放氟乙酸盐毒物,丁、陈两家人因使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导致中毒的说法,哪怕说的天花乱坠也无法成立。侦查方向的拐点无论如何也“拐”不到念斌头上。
所以,如果给念斌定罪,丁云虾家吃剩下的“鱿鱼汁”和其他残留食物的“实物”存在,就成为可以引起所有人注意和质疑的话柄,这令警方最为头疼:稀饭吃完了,凭空去说那早已无踪影的东西里有毒,如天方夜谭谁也无法验证。但鱿鱼汁等食物的实物还在,且经检验没有查出氟乙酸盐,这对谁都无法交代。因而在本案便出现了所有吃剩下的食物都不在卷宗中出现的反常现象,还出现了对鱿鱼检验结果只字不提,却在8月1日去送检炒鱿鱼的铁锅的怪事,更出现了鱿鱼中没检出氟乙酸盐,却在铁锅里检出氟乙酸盐的怪事。
最终,给念斌定罪的证据不是吃剩下的食物,而是不知来自何处的“制作这些食物”的铁锅和高压锅(这些证据也都是虚假的,详见第二部分)等器皿。
只有让鱿鱼隐身,才会把麻烦降到最小。
直到现在我们才明白,警方为什么不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对鱿鱼等吃剩下的食物做出文字和照片记载?为什么把45分钟的现场录像剪切成22分钟录像,切掉丁云虾厨房中最神秘的那一部分?也明白了,警方为什么对鱿鱼和所有吃剩下的食物保持“沉默”。
第六,不敢曝光的“胃内容”和“洗胃液”
与“鱿鱼汁”同样重要的,是死者的“胃内容”和“洗胃液”。毒物专家告诉我们,中毒者吃剩下的食物、“洗胃液”和死者的“胃内容”是食物中毒案件中最为宝贵的检材。通过本次法庭审理,我们确认,这三样宝贵的检材均通过法医部门和疾控中心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未检出的不出报告”的惯例看,这三样宝贵的检材确实没有检出氟乙酸盐毒物。
与“鱿鱼汁”的命运相同,在本次庭审之前,“胃内容”和“洗胃液”这些宝贵的检材直到今天也没在卷宗中出现过。如果不是有意隐匿又能是什么呢?
第七、不敢拿出来的“清单”
警方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150多件物品,这些物品大部分是在现场勘查初期提取的,都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登记造册,制做了“提取痕迹、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品清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项比照片还要重要的证据,从清单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物品的活动,它可以告诉我们,“鱿鱼”、“鱿鱼汁”、“杂鱼”、“地瓜稀饭”等重要物证的提取的日期、提取人员、物品外观形状、数量以及包装情况等。
麻烦也同样在此。拿出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清单,无疑会“现”出鱿鱼和鱿鱼汁等食物。因此才出现了警方对该清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一会说“没有做”,一会说“有做,但找不到了”的怪现象。
这正是警方宁可承认现场一片混乱,也不愿意展现井然有序的根本原因。现场“鱿鱼”、“杂鱼”、“鱿鱼汁”等物证照片和提取物证清单,正是丁云虾厨房里的秘密所在。
第八,警察与当事人都对鱿鱼“哑言”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以及今年4月以来警方移送的全部材料,发现,警察们都在小心翼翼地回避与“鱿鱼汁”、“洗胃液”、“胃内容”等有关的话题,在各种情况说明、侦破过程等材料中,从不触碰这三个敏感词。
为了核实和固定与鱿鱼有关的事实证据,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再一次申请警方对全部照片和送检物品作出说明。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6月12日书面答复称:“因时间经过太久,当年提取并送检时没有登记造册,因此具体每件检材的提取时间及名称、特征、包装、送检等情况无法一一进行确认”。警方对吃剩下的鱿鱼和食物集体保持“哑言”,其实已经说明了一切。
辩护人也申请证人丁云虾出庭,希望她能对自己厨房里的吃剩下的食物(包括两盘鱿鱼)做出解答,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丁云虾“被车撞了,来不了”……
后来,我们在法院开庭时看到了丁云虾的身影,丁云虾来了!但当审判长宣布“传证人丁云虾到庭”时,法警出去许久,只身返回,他报告审判长:
“丁云虾病了,不能出庭。”
丁云虾就在法庭门外却有意回避出庭作证。
当这一切来临的时候,我十分欣慰,警察的“哑言”还有丁云虾的回避,已经说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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