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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香港两地专家关于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的

补充意见

 

受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201448日我们提交了《北京香港两地专家关于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的意见》(简称《两地专家意见》)。419日律师又转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家论证组的《平潭“2006.7.27”投放危险物质案检验结论会审意见》、《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和办案单位的153个质谱数据文件,在48日《两地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案没有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

在全面审查本案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2014418日以后补充的153个数据文件后,两地专家仍一致认为: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为未发现氟乙酸盐(fluoroacetate),本案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fluoroacetate)曾被使用过。具体论证理由详见以下章节和《两地专家意见》。


    二、对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家论证组《平潭“2006.7.27”投放危险物质案检验结论会审意见》(简称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和《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二份材料的看法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回答了2013718日辩方6位专家的报告及香港专家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就两大问题作了答复,其结论为:(1)采用DEPA衍生化方法在水相中进行衍生、提取,离子阱二级质谱分析,该检验方法可行(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4页)。二级质谱法的检测方法没有最优化,但还是能够满足氟乙酸盐检测的需求。扫描范围过宽,不利于减少杂质的干扰,发挥最佳检测灵敏度。(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4页);(2)在缺少空白对照的情况下(注:这不符合毒化分析标准),判定有否交叉污染,检方专家《会审意见》认为查看阳性检验结果的上一个样品检测结果是否为阴性,来判定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提供的检出有氟乙酸盐存在的检验报告,在检验过程中未发生交叉感染。

 

现对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和“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检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1、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在其《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记载是按照《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中的方法进行氟乙酸盐的检测。该技术规范是用气相色谱进行检测的。而福州公安局技术处使用的是气相色谱-离子阱质谱联用仪。现有资料显示,氟乙酸盐DEPA衍生物在四级杆质谱仪上测得的分子量为224,而福州公安局技术处使用离子阱质谱仪测得的值为225,其碎片离子亦不一致。因此如何将该方法顺利转到离子阱质谱仪上,需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各种规范、法规如欧盟2002/657/EC指令均要求对新方法要进行确证(见欧盟2002/657/EC指令第23-34页,“3. VALIDATION”),以证明所方法满足检测要求,这些参数包括检出限、灵敏度、选择性、特异性等。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并未提供上述基本数据,检方专家《会审意见》也认为缺少此类数据(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10页)。

审查意见:所使用的新方法未经有效性证实。

2、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未按照《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和《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有关要求进行检验,不会或没有制备阴性对照样品(不再详述,见《两地专家意见》)。

3、不能证明检测人员熟练地掌握了检测方法。

飞机再好也要会开,否则机毁人亡。同样好的仪器和检测方法也需要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才能得到准确可靠的结果。从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看,他们并未真正掌握该种检测方法,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查询得知,直至今日,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在杀鼠剂检测项目中,只有毒鼠强而没有氟乙酸盐的检测资质。

审查意见: 2006年本案检验时,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尚不具备氟乙酸盐的检测能力。

4、福州公安局技术处亦未按欧盟2002/657/EC指令进行检验和数据解释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对7份“理化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进行了审查,审查的依据是欧盟委员会的2002/657/EC指令。该指令是针对动物及动物制品中药物残留的检测而发布,即所述的方法适用于动物及动物制品中药物残留的检测,因此对于铁锅、高压锅、水等非动物及动物制品的检验属于借鉴使用。

我国的国家标准《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B/T19627-2003)(该标准于2008年修订,2006年依然有效)中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刑事技术领域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因此对于氟乙酸盐检测结果的判定,毋庸置疑,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两地专家意见》依据该国家标准作出的结论是有效和可靠的。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认为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提供的在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的依据是二级质谱分析的数据,并认为它是符合欧盟2002/657/EC文件的质谱检测条款(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5页、第6页)。

运用欧盟2002/657/EC的相关条款于氟乙酸盐的检验是可以的,但是应当按照欧盟2002/657/EC规定的质谱检测的方式实施,而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并未按照欧盟条款的要求进行检验。

欧盟指令在2.3.3.2条款质谱检测这一节中明确指出:质谱检测使用的质谱技术包括(1)记录全质谱图(全扫描);(2)选择离子监测(SIM);(3MS- MSn技术如选择反应监测(SRM)(见2002/657/EC文件中2.3.3.2节),并具体说明了这三种方法。

(1)全扫描,指的是单级质谱记录全扫描谱图;

(2)选择离子扫描,不用全扫描技术测定质量碎片;

(3)MS-MSn,离子对检测(见2.3.3.26

离子对检测也就是S RM技术,它的检测过程可归纳为:

1)配制与检材浓度相当的标准样品;

2)做MS-MS二级全谱即子离子谱(包括带基体的标样和检材);

3)从子离子全谱中选择离子对,至少要两对,以满足至少4个识别点的要求;

4)做背景数据,即空白样品中测定选择的离子对(见2.3.3.2的背景校正);

5)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监测二个离子对的SRM图,计算离子的比率,其结果应符合离子丰度的最大容许偏差(见2.3.3.24),以判断质谱检测结果是否是阳性。

除了GC的保留时间和MS-MS峰窗口的限制外,应当按照上述四个步骤进行MS-MS检测,才能得出结果可靠的结论。目前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所提供的检测到氟乙酸盐的所有数据文件就是一张二级质谱图,也就是停留在MS-MS二级全谱即子离子谱(尚无文字记载选用哪二个离子对),而且标准样品质谱峰的强度远大于检材质谱峰的强度,检测检材和标准样品的间隔时间相差甚远,得到的质谱图无可比性,离子比率的计算也不正确,显然不符合欧盟2002/657/EC相关条款的要求。因此,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提供的检验结论缺乏科学依据的,其“检出氟乙酸盐”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审查结论:福州公安局技术处亦未按欧盟2002/657/EC指令进行检验和数据解释,其理化检验报告和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作出“检出氟乙酸盐”的结论不可靠。


(二)、有关检验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认为“为防止假阳性检测结果,目前毒物分析标准方法中对待测物的检测,都要求使用相同基质的空白样品、空白添加已知对照品做平行试验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经查,数据包光盘中提供的153个数据文件没有完全达到这个要求” (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6页)、“判定的方式为查看阳性检验结果的上一个样品检测结果是否也为阳性;如也为阳性,则下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不能排除为假阳性” (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7页)、不能排除2006-7-29 10:55 11-MSMS(注:俞悦尿液2006-7-29 12:34 YANPIN-2(注:俞攀心血)两个样品检验结果为假阳性可能 (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7页)、“不能排除YANPIN-MSMS(注:俞攀呕吐物,2006-7-29 12:06) 为假阳性的可能” (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8页)、“不能排除BASHOU-MSMS(注:把手,2006-8-1 17:03)检验结果为假阳性的可能” (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9页)。

我们同意上述有关不能排除检验结果为假阳性的可能的意见。但是我们不同意“如果上一个样品检测结果如为阴性,则可以判断下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未发生交叉污染”这种假设并由此得出的结论。理由如下:

检测结果发生污染的原因很多,上一个阳性样品可能导致下一个样品污染,这只是造成污染的诸多中因素中的一个。本案中氟乙酸盐的检测涉及复杂的过程,存在许多可能造成检材结果受污染的环节。因而,在排除掉注射器、进样口的污染可能后,并不等于排除了其他导致污染的可能。我们以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尿液的检验为例,看看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

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

受理编号      检验方法: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有机氟杀鼠药检验方法

检材处理

1、对照样品制备:取空白检材4mL,添加10-20μg氟乙酸钠(浓度0.01mg/mL),混匀作阳性对照。同时取相同的空白检材平行操作,作阴性对照。

2、提取:4mL尿液离心取上清液在80℃下空气吹浓缩至小于1mL,离心在上清液里再加2mL左右的丙酮,再浓缩至1mL,用苯洗涤一次,离心,留取水溶液备用。

3、衍生化:将上一步的水溶液调为近中性,加100μl衍生化试剂DEPA100μl催化剂DDC,用2mL×2乙酸乙酯强振5min,使其衍生及萃取,离心,分出乙酸乙酯合并,在60-70℃下用空气吹干,加200μl乙醇溶解残渣,然后进样分析。

仪器检验

Varian3900-2100T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分析:

检测条件:色谱柱:VF-5MS 30m×0.25mm×0.25μm弹性石英毛细柱

           进样口温度280℃,传输线温度260

           流量:1mL/min,分流比:20:1,载气:He

           柱温程序:100℃(2min)——30/min——280℃(17min)

           离子源:EI,质量扫描范围40~300amu,扫描方式: SCAN/SIM

           质谱模式MS/MS,取m/z209作为母离子,碰撞能量为0.9ev

检验结果

检材提取后经GC/MS/MS分析                                       

                                    

检验结果为:检材中                                            

 

 

备注

 

 

 

检验人:                 校核人:                           

 

在检材的检验过程中,经历了检材处理和仪器检验两个阶段。

检材处理步骤中,用到了高浓度的标准氟乙酸盐,这是污染源,凡是接触过高浓度的标准氟乙酸盐的器皿、用具、试剂等,如果没有按严格的操作程序,都可能有残留存在,从而造成污染。量取检材、标准品、试剂等用到移液器,离心操作时用到离心管,衍生化时用到小试管,还有其他器皿如烧杯等,这些都不是一次性使用的,操作不当就有残留污染。检材处理使用丙酮、乙酸乙酯、乙醇、生化试剂DEPA、催化剂DDC,如操作不当,同样这些试剂也会受到污染。检材处理的目的是使检材变为仪器可检测,处理后即可进行分析检测。

仪器检验过程是设定好检测条件后,用微量注射器将待测样品通过仪器的进样口注入,然后由仪器按程序自动完成检测并保存检测数据。此步骤容易有残留污染的地方则是微量注射器和仪器的进样口。

从以上检验过程的步骤可以看出,“如果上一个样品检测结果如为阴性,则可以判断下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未发生交叉污染”的假设是站不住脚的,这种假设只排除了仪器检验过程可能的污染,但不能排除检材处理过程造成的污染。

正如检方专家《会审意见》所指出的:“为防止假阳性检测结果,目前毒物分析标准方法中对待测物的检测,都要求使用相同基质的空白样品、空白添加已知对照品做平行试验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经查,数据包光盘中提供的153个数据文件没有完全达到这个要求 (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6页)。进行阴性控制对照空白检验是防止假阳性结果的质量控制手段,是标准、规程、文献、方法等所规定的常识性要求。并且欧盟2002/657/EC指令在2.3.1节规定仪器检验的顺序为:试剂空白、阴性控制对照空白、检材样品、阴性控制对照空白、阳性对照样品。

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提供的检出氟乙酸盐理化检验报告(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499567568575576662675号),在其数据文件中均缺少紧接阳性检出的质谱图的上一张质谱图是阴性控制对照空白样品图。因此不能排除检材结果受到各种污染源的污染,如使用的注射器的污染、来自检材处理时引入的污染、进样口残留污染,进样衬管的溶剂效应,仪器参数的变化等。

审查结论: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提供的检出氟乙酸盐理化检验报告及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499567568575576662675号)均不能排除假阳性。


(三)、对《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的审查结论

福州公安局技术处的“补充实验”,目的是为了证明其2006年的检验结果不受任何污染。这是按检方专家的建议做的。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已经假设“如果上一个样品检测结果如为阴性,则可以判断下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未发生交叉污染”,认为根据这个假设已经排除了部分检验结果的假阳性。剩下的“阳性检验结果的上一个样品检测结果也为阳性,则下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不能排除为假阳性” ,福州公安局技术处试图通过“补充实验”对这些假阳性进行排除。

我们认为这是无意义的工作,不能排除任何假阳性。

1、福州公安局技术处使用新仪器Varian 240进行事后的灵敏度检测、空白尿样对照以及尿液添加对照等实验结果来补充老仪器Varian 2100T缺乏的数据。二者缺乏可比性,仪器的性能和配置明显不同,数据无法类推;无法重现当时的检验环境,如使用的器具、溶剂、标样等,现在使用的仪器、器具、试剂等未受到污染,并不代表2006年的检验环境也未受到污染;

2、“补充实验”中,原来的方法已被修改,例如2006年衍生物的提取所用的溶剂为乙酸乙酯,补充实验所用的溶剂为苯,2006年定容所用的溶剂为乙醇,补充实验所用的溶剂为苯,会在数据上造成差异,数据无可比性。

3、“补充实验”中的“进样残留考察”检验过程与2006年的检验过程严重不符,实验结果无意义。

浓度高则残留也多、浓度低则残留少,这是常识。

2006年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氟乙酸盐衍生物标样进样时的浓度为50-100g/ml(见理化检验报告中的《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经计算而得),溶剂为乙醇。

但是为了证明2006年检验时,检材未受标准品残留的污染,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在进行“进样残留考察”补充实验时,所使用的氟乙酸盐衍生物标样的浓度却为6g/ml,溶剂为苯(见《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第2页)。浓度远低于2006年时的浓度,溶剂也变了。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为什么不用浓度为50-100g/ml氟乙酸盐衍生物标样及相同的其它条件做“进样残留考察”,而用浓度低16倍、6g/ml氟乙酸盐衍生物标样并改变其它检验条件呢?我们无意猜测其中缘由,但是我们认为浓度高低不一致、检验方法不一致,实验的结果无可比性,因而据此得出“没有残留干扰”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进样残留考察也只能考察进样过程,并不能考察整个检验过程。

审查结论: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未按2006年检验时的重复条件进行操作,不能排除残留的干扰,亦不能排除检验结果的假阳性。


三、检测灵敏度高,极易出现假阳性

福建省检察院专家论证组在《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中总结出氟乙酸盐的最少检出限应该在0.5ng-0.1ng之间;而尿液检材中氟乙酸盐的最少检出限应该在1 ng左右。这说明福州市公安局技术处用于检验的仪器灵敏度高,稍有残留,就可能出现假阳性,进一步说明高度关注阴性空白对照的检验,是防止检材污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四、源头无毒,而下游有毒

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对刷锅水进行了氟乙酸盐的检验,未检出氟乙酸盐(检方专家《会审意见》附件2,第15页,数据记录开始时间2006.8.1 19:40,文件名称:SHUAGUOSHUI-MSMS-2)。现场勘查照片显示,现场还有剩余的鱿鱼汁、青椒等残留物,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均对这现场物证进行了检验,未检出氟乙酸盐。

    相对于炒菜铁锅来说,刷锅水、鱿鱼汁、青椒等残留物是源头,相对于高压锅来说,刷锅水是源头。源头未检出毒物,但却在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和高压锅中检出氟乙酸盐,这个结果是不合理的。氟乙酸盐水溶性极好,如果铁锅和高压锅中有氟乙酸盐,经刷锅水洗涤后,绝大部分都溶到刷锅水里,铁锅和高压锅残留极微。“补充实验”证明检测灵敏度很高,如果铁锅和高压锅中能检出,那么刷锅水中也一定能检出。浓度高的检不出来,浓度低的反而检出来了,只能说明存在假阳性,其来源不是检材本身,而是污染。

审查结论:源头无毒,而下游有毒的检验结果,其原因是污染所致。


五、质量保证措施缺失,导致检验结果无可信度

唯一性标识是检材的身份证,在检验传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必须有详细记录,确保检材在保管、传递、转移的监管链条不断裂,才不会导致张冠李戴。俞攀呕吐物的质谱谱图与俞攀的心血质谱谱图是同一个数据文件,第 567号报告的标样与第499号报告俞悦的尿液是同一张谱图,这些在毒化检验中应当绝对禁止的错误在本案中不断出现,足以说明福州公安局技术处的质量监控、保证措施是缺失的。因此检验结果无可信度。


六、将文件名称为YANPIN-MSMSYANPIN-2分别认定为呕吐物和俞攀心血的数据文件,没有科学证据。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附件2“数据包光盘中153个数据文件的论证情况一览表”中第16行,对文件名称为YANPIN-2,检方专家论证组由“会审提出”,然后“办案单位确认”,把这个文件认定为“俞攀心血”,而把文件名称为YANPIN-MSMS认定为“呕吐物”。

没有任何原始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文件名称与 “呕吐物”和“俞攀心血”有对应关系。呕吐物已经有4个对应的文件,而且与其汉语拼音相吻合(OUTUOUTUWU)(见2014615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附表第13页)。看不出YANPIN-MSMS与“呕吐物”有任何对应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和办案单位对这两个文件对应关系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导致呕吐物和俞攀心血的检验结果没有可信度。


七、对6份理化检验报告和1份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的审查意见

借鉴国家标准《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B/T19627-2003)、欧盟2002/657/EC指令和检验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常规要求,对6理化检验报告和1份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进行审核。具体依据为:

1、检验过程是否有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进行质量控制;没有质量保证措施和进行质量控制,则检验结果不可信;

2、每一个特征离子的信噪比(S/N)应大于3;若信噪比(S/N)小于3,则不是特征离子;

3、至少要有1个母离子加2个子离子被检测;否则不满足4个识别点的要求,不能认定被测物存在。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指的子离子必须是上一级母离子直接产生的离子;

4、至少1对子离子比率被测定,其选用的标准物质溶液与检材溶液在可比较的浓度和相同的条件下测定。二级质谱子离子对强度比率变化应符合以下限度:

相对强度(基峰的%

相对离子强度的最大允许限度范围

>50%

>20%~50%

>10%~20%

10%

±20%

±25%

±30%

±50%

具体到本案,按照标样的相对离子丰度±20%,检材中m/z181/133丰度之比的上限1.06,下限是0.70,超过这个范围,则判定被测物不存在;

5、标准氟乙酸盐衍生物二级质谱图中,丰度大于10%的特征离子峰有m/z181m/z161m/z153m/z133;在检材的二级质谱图中,这4个特征离子峰必须都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否则判定被测物不存在。

6、至少需两次实验得以重复。

经审查,6理化检验报告和1分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共同存在的问题是:检材唯一性标识不清晰;没有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如阴性对照等;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两次实验未得以重复,有的只做一次;选用的标准物质溶液的浓度很高,而检材溶液的浓度很低,数据可比性差。这些因素都导致其结论是不可信的。以下论述不再重复这些共性问题。


(一)、对第499号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查结论

结论:俞攀心血、俞悦心血、俞悦尿液、俞攀尿液和胃及肝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1俞攀心血中未检出氟乙酸盐

1)检方专家《会审意见》证实第499号检验报告标示为俞攀心血的质谱图与第567号检验报告中标示为呕吐物的质谱图均源自进样时间为2006-7-29 12:06 YANPIN-MSMS的同一数据文件,属于一图两用(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3页),这是毒化检验中不能原谅的错误,导致第499号和第567号理化检验报告分别在俞攀心血及俞攀呕吐物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2m/z165191233等杂质峰太强;m/z153的丰度应该大于10%,这里是小于10% m/z209峰明显太大。质谱图不真实,无法与标准图比对。

2俞悦心血中未检出氟乙酸盐

俞悦心血质谱图中缺少m/z133特征离子峰,不能判定氟乙酸盐存在。

3 俞悦尿液未检出氟乙酸盐

499 号理化检验报告标示为俞悦尿液样本的质谱图与第567号检验报告标示为标样(氟乙酸盐衍生物)的质谱图,经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确认来自进样时间为2006-7-29 10:55 11-MSMS的同一数据文件。为此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出“情况说明”:因为俞悦尿液检出氟乙酸盐,所以做档案时把它作为比对标准归入567号呕吐物的档案。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没有依据,理由是:

1)、检方专家《会审意见》也认为(6页倒数第10行)“俞悦的尿液中2006-7-29 10:55 11-MSMS(附件212行),按提供的数据文件包分析,认定有氟乙酸盐存在,但由于该质谱图显示的目标物含量较高,而背景信号较低,论证组对此数据文件是否为尿液样品提出质疑”;

2)、从生物检材提取的目标物,应该有干扰杂质,目标物信号很高而背景信号很低,是不正常的;

3)、没有原始记录等证据证明俞攀尿液与文件11-MSMS有对应关系。没有客观证据,仅凭回忆、说明等来证明是不可靠、不可信的。

审查结论:我们认为文件11-MSMS就是氟乙酰盐标准品衍生物的数据图,不是俞攀尿液的数据文件。

4俞攀尿液未检出氟乙酸盐

俞攀尿液质谱图中m/z 209母离子的丰度比超过70%,未被裂解,谱图不真实。


(二)、对第567号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查结论

结论:俞攀的呕吐物中未检出氟乙酸盐。

2014615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该说明附表中有检测数据与检材对应关系表,下表是从该对应关系表中摘录下有关呕吐物的部分(见附表第13页)。

2006.7.27”平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电子数据包列表(摘录)

日期

文件时间

数据记录开始时间

文件名称(sample)

名称

2006-7-28

22:46

22:46

499-outu-2.SMS

呕吐物

2006-7-28

23:23

23:23

499- outu-4.SMS

呕吐物

2006-7-31

22:21

22:52

OUTUWU-5

呕吐物

2006-8-1

1:38

1:18

OUTUWU-6

呕吐物

检方专家《会审意见》1315页明确显示,这几个文件所对应的呕吐物的质谱图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根据检方专家《会审意见》和我们的审查,我们的审查结论是:呕吐物中未检出氟乙酸盐。

另外,检方专家《会审意见》证实第499号检验报告标示为俞攀心血的质谱图与第567号检验报告中标示为呕吐物的质谱图均源自进样时间为2006-7-29 12:06 YANPIN-MSMS的同一数据文件,属于一图两用(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3页),这是毒化检验中不能原谅的错误,导致第499号和第567号理化检验报告分别在俞攀心血及俞攀呕吐物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三)、对第568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查结论

结论:碗、塑料盒和铁盆中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破铁盒、塑料盒、碗的质谱图中均没有m/z133这个特征离子峰。检材碗的质谱图中m/z133质谱峰信噪比1/3都没到,该峰实际是m/z132的同位素峰,不是氟乙酸盐衍生物的特征峰。塑料盒中m/z133质谱峰是m/z132的同位素峰,不是氟乙酸盐衍生物的特征峰。 (只提供了二级质谱的质量色谱图而不是SRM图)。没有证据支持碗、塑料盒和铁盆中存在氟乙酸盐。


(四)、对第575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查结论

结论:铁锅中未检出氟乙酸盐。

铁锅经多次清洗干净仍检出,而它的源头鱿鱼汁、青椒以及浓度分布高的胃、胃内容和肝等却未检出,结果不合理。在电子数据包中,发现铁锅已经作了平行样品GOU –MSMS .SMS,但未检出,未满足两次得以重复的判定标准。


(五)、对第576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查结论

结论:高压锅、烧水铝锅里的水均未检出氟乙酸盐。

在电子数据包中,发现高压锅已经做了平行样品20068919:51GAOYAGUO-MSMS,未检出氟乙酸盐。标准品的质谱图不稳定,难以作为参照比对。高压锅经多次清洗干净仍检出,而它的源头刷锅水却未检出,结果不合理。

按照标样的相对离子丰度±20%m/z181/133丰度之比的上限1.06,下限是0.70,但是壶内水质谱图中该比值是0.48,已经超出范围,不符合欧盟认定要求。应该是未检出氟乙酸盐。


(六)、对662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的审查意见

结论:门把上未检出氟乙酸盐

在纸质谱图上和数据文件(BASHOU-MSMSBASHOU-MSMS-2)中,在氟乙酸盐DEPA衍生物的保留时间处均不存在m/z181m/z161m/z153m/z133氟乙酸衍生物的质谱特征离子。


(七)、对第657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查结论

结论:同意办案单位和检方专家的结论,即检材中均检出毒鼠强。

对于657号理化检验报告,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第675号检验报告中提到从陈家提取到四个白色信封包装的老鼠药和一瓶黄色液体,但办案单位只检验了一份白色信封包装的鼠药和一瓶黄色液体,这种漏检的做法难免会影响查明案件真相;

2、既然在现场发现了毒鼠强毒物,就应当对死者的生物检材、胃内容以及现场食物等是否存在毒鼠强等毒物进行检验,但我们在审查检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后发现,没有发现办案单位对上述检材进行毒鼠强排查的检验数据和记载;

3、办案单位多次在情况说明中提到对657号检验报告所附的检验数据材料进行了归档,但检方专家和我们均“未在委托方所提供的153个质谱数据包内发现旧版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75号中所附4张质谱图和新版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75号中所附2张质谱图”(见检方专家《会审意见》第3页)。我们认为,当在现场发现毒鼠强毒物后,对死者和现场食物进行毒鼠强排查是办案单位的基本常识,而本案未见排查结果,则不是一般的疏忽和水平低的问题。


八、总结

审查总结

1、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当年在处理本案时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未按规程对检材进行传递和唯一性标识;检材检验过程混乱,犯了同一质谱图被标记为不同的样本、把标准样品当成检材等非常严重的操作错误;涂改鉴定受理登记表的;检材未到己完成质谱检测的“神检验”。这些错误严重影响受理证物的准确性,严重影响从证物检材所得检验结果的可信性,由此得出的检验结果没有意义;

 2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测氟乙酸盐非常灵敏,可以检出10-9克级数的氟乙酸盐,极易出现假阳性。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导致其检验结果不能排除假阳性;

3、福州公安局技术处的检验结论不符合相关判定标准,检验结论不可信。

福州公安局技术处理化检验报告及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499567568575576662675号)检出氟乙酸盐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

我们的结论是现场物证检验结果应该为未能发现氟乙酸盐, 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

因此在接纳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在本案检验所得的结果前需要慎重考虑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专家签字:

 

莫景权

王友成

汪聪慧

张继宗

宋朝锦

肖宏展 

麻永昌

胡志强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专家简介

 

1、莫景权  香港大学理学士、新南韦尔斯大学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化学硕士,皇家澳大利亚化学会会员、特许化学家,1977-1983年被ICI Australia Ltd. 聘为分析化验师,1983-1987年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化验所聘为分析化学家/高级分析化学家,1987年起被香港政府化验所法证事务部聘为化验师,从199520065月退休为止,一直是高级化验师,主管法证毒理组。美国犯罪实验室理事协会/实验室认可理事会的监察员,参与过对美国伊利诺斯州和纽约警察局实验室的认可检查。目前是香港法庭科学基金会委员。作为专家证人在香港法庭上出庭作证很多次。

2、王友成  原香港政府化验所法证事务部总化验师,香港法科学会创会会长。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化学系客席教授。

3、汪聪慧  毕业于东华大学,有机化学专业。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处处长,研究员。1961年至2000年退休前曾在公安部研究所、公安部一所、公安部二所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从事政保、刑技等化验和理化分析。曾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993年被聘任研究员,94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95年被授予技术一级警监。第五届中国质谱学会秘书长,历任有机质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85-87年和95-97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美从事有机质谱和生物医学质谱学研究。著有《有机质谱技术与方法》一书,主编《法庭科学词汇》。

4、张继宗  研究员,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毒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刑事科学技术法医毒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宋朝锦  武汉大学化学系分析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原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从事毒物、毒品检验鉴定及研究工作,主持的3项科研成果获得公安部科技进步奖,获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法医毒物分析中芯片检验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编号2007BAK26B06)”课题负责人,该课题包括“氟乙酰胺等含氟毒物的检测芯片”子课题。现为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室主任。

6、肖宏展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中心研究员,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导师,美国佛罗里达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理化分析测试协会质谱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分析测试学报》编委。在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期间,为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作出了突出贡献,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7、麻永昌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曾兼任国家科技奖励公安专业委评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审专家、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副主任、《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等职。

8、胡志强  副主任法医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药卫生系统工程学会理事、北京法医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理事,现任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

9、王鹏  主检法医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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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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