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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指控念斌用装有毒水的矿泉水瓶子从水壶嘴里倒入毒物,但有毒的矿泉水瓶子至今不知在哪儿,水壶嘴和水壶内外也找不到丝毫毒物,但投毒的罪名还是强加到念斌的头上,竟然还把念斌的头砍了!
真可谓:天理难容昏官暴,地狱不收冤死鬼!


念斌投毒案:地狱容不下屈死的冤魂

 

我们大家先来重温一个古代成语故事­__邻人疑斧

 

邻人疑斧这个成语出自《列子·说符》。原文是“人有忘斧者,意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斧也;颜色,窃斧也;言语,窃斧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斧也。俄而,掘其谷而得其斧。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斧者。”翻译成现代文,大意是“从前有一个人,丢了一把斧子,他以为是邻居家人的儿子偷走了。于是,他处处注意那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觉得那人无论是走路的样子,还是脸色,抑或是说话的样子,都像是偷斧的人。后来,他找到了斧子,又遇到邻居的儿子,再留心看,觉得他走路的样子、脸色、说话都不像是偷斧的人。”

 

现在我给大家讲一个现代版顶邻人疑斧的故事,那是2008,笔者去湖南省调查一个案件,在火车上一个乘客讲述的。我将其稍加整理,供大家鉴赏:

 

 

村民某甲在居家临近的建筑工地上打工。晚上回家不见妻子。邻居告诉他说”你老婆回娘家了,今晚不回来,让我告诉你。”

老婆不在家,某甲就失去约束。他召集村民到自己家来赌博。某甲的好友某乙也来了。某甲和某乙从小一起光着屁股长大,在某甲没有结婚之前,某甲、某乙常常在一起睡觉。可某乙从不赌博,来某甲家就是看热闹、玩。到了下半夜,某乙困了,就倒在某甲的床上睡觉。天快要亮的时候,某甲身上的钱输光了,就去卧室拿钱。某甲习惯将钱藏在枕头下面。当他翻开枕头时发现,才开的一千元工资不见了。于是就叫醒某乙。某乙说不知道。此时的某甲连熬夜带输钱已经是昏了头。三言两语就吵了起来。最后闹到派出所。某甲邀所有在场的人到派出所为他作证。因为所有在场的人都证明某乙睡在床上,并且枕在那个枕头上。警察就留下某乙询问。同时把某甲和那些证人也一同留下,因为他们聚众赌博。

第二天上午,某甲的妻子赶到派出所。警察询问某甲的妻子,有关她家枕头下那一千元的事情。某甲的妻子说:“娘家父亲做生意急需钱,那一千元给了父亲。没有及时告诉丈夫,没有想到会闹出这样的事情来。”

警察当即释放了某乙,某甲和为某甲作证的村民全被罚了款。这就是一群法盲演绎的,令他们自己啼笑皆非的悲喜剧。

 

以上两个故事告诉我们,当遇到突发事件,首先要冷静,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从侦查学的角度讲,任何重大事(案)件发生后,所有与事(案)件有关联的人都应该纳入怀疑对象,但是,最终必须用事实说话。

 

 现在,我们再回到念斌投毒案上来。当投毒案发生后,上级机关、媒体、广大民众都强烈关注。平潭县警方在强大压力下对投毒案展开侦查。很快,办案警察发现,念斌有重大嫌疑。

 

警察发现: “在公安局调查期间,念斌精神恍惚,经常出错,再了解到念斌平时就因生意竞争的问题对丁云虾有诸多不满,刑侦人员认定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开始暗中监视。念斌的妻子听闻孩子死去的消息时,也第一时间怀疑丈夫,遂从家中致电店里,两次质问念斌是否曾下毒。面对妻子的疑问,念斌均选择了默然”。这一切均与邻人疑斧中所言“视其行步,投毒也;颜色,投毒也;言语,投毒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投毒也。”。于是,办案警察就控制了念斌。经过审讯,念斌很快“招供”。办案警察并且将审讯念斌的过程制作录像,做为认定念斌有罪的铁证。至于录像、口供的合法性,以后的事实证明,是值得质疑的。

 

然而,法律是讲证据的,仅有口供、录像是不行的。后来我们研究发生,办案警察所提供念斌的犯罪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念斌有罪,反而证明办案警察有问题,并且是重大问题。

 

办案警察所提供念斌的罪证一:

 

“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锅(水壶)”。摘自念斌投毒案2011117日死刑《判决书》

 

众所周知,中国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和农民,生活中都用煤火做饭。为了充分利用能源,饭后,将煤火封堵,再在上面放一水壶水,以备下顿做饭用。这种水壶内壁有一层很厚、很毛糙的水垢。假如办案警察所说属实,从科学的角度,严格的讲,水壶中肯定能够查出鼠药的成分。

 

然而,在办案警察送至福建省公安厅毒物鉴定处的鉴材中,指定念斌有罪的水壶中没有查出鼠药的成分,而在另外一个容器盛装的水中查出了鼠药的成分,这就说明,念斌投毒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这也就可以解释,福建省公安厅自己的毒物鉴定权威李航麒为什么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字,说明有良知、有职业道德的李航麒不愿承担责任!!!水壶本身就是装水的,办案警察为什么画蛇添足、多此一举,用另外一个容器装水???那么,这含有鼠药的毒水究竟是从哪里来的???还是应该有办案警察站出来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办案警察所提供念斌的罪证二:

 

“(念斌自己招认)大约在案发前20天左右的一天中午,(念斌)走到平潭城关东大街路边吓强箱包店门口,旁边是一家上花轿照相馆的马路边,有个六十岁左右老头在摆地摊卖老鼠药,因为他的食杂店经常有老鼠,就买了两包老鼠药和一盒蟑螂药,总共是两元钱。到了724日晚上关店门时,他(念斌)才开了一包老鼠药,倒在云烟牌整条香烟拆卖后剩下的包装壳上,把烟壳摊开,放在摆放电视机那个货架的最高一层……(得知丁云虾一家人中毒后念斌)凌晨2点左右,他乘无人之机,把放在货架上的老鼠药拿下来,洒在货架上的一些残留物用嘴吹落地上(见下图),然后用扫把扫干净,抽屉中还没用过的蟑螂药也拿出来,和那些老鼠药一并拿到阿莲店门口的垃圾筐里倒掉。”摘自念斌投毒案2011117日死刑《判决书》

 

 念斌投毒案:地狱容不下屈死的冤魂

念斌在警察面前“演示”用嘴吹将“犯罪证据”老鼠药吹尽

 

中国警方使用的质谱仪分辨率高达伍佰亿分之一克!假如警方提供的证据属实,念斌的嘴是吹不尽鼠药残留物的。警察完全有能力收集到证据。可是,案发五年了,在众多质疑声中,办案警察居然在念斌家找不到一星半点儿鼠药的成分,说明念斌买两包老鼠药自始就是谎言!

 

“限期破案”并不是现在才有。在中国传统戏曲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片段,某一个县发生了命案,县太爷限期衙门公差多少天破案,结果到期破不了案,公差就被打板子,有的公差屁股被打烂,严重的,公差被活活打死,案子依旧破不了。这个可怕的传统延续到了今天我们这个现实社会。

 

如今,一旦某个地方有大案要案发生,办案警察就会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公安部“命案必破”的规定;地方公安领导、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的严词督办,“限期破案”;新闻媒体及广大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等等,这一切就像催命符。办案警察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利,这一客观事实我们必须承认。如果办案警察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沉着、冷静去地办案,而只想着上级领导要求多少天破案,破不了案,屁股上可能会被打多少板子?饭碗能不能保住等。在这种状况下,警察办冤假错案就很“自然”了。

 

要命的是,一旦办案警察向主管部门汇报,案件破了,地方官员什么都不问,立即召开庆功大会,嘉奖办案警察。新闻媒体也跟着起哄,闹的沸沸扬扬。即便办案警察后来发现自己办错案了,自己也无力回天。更多的是,许多办案警察硬着头皮、昧着良心,凭借着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不断的罗织嫌疑人的罪证,把冤案变成了铁案。就这样,中国有多少冤假错案,地狱里有多少屈死的冤魂谁都说不清楚。这种现象必须改正。

 

念斌投毒案,我们绝对不能容忍地狱再多一个屈死的冤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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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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