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示:福建省公检法机关共同认定念斌投毒的手段是:
念斌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时,手持含有氟乙酸盐(剧毒物质)毒物的矿泉水瓶子,潜入丁云虾厨房,从丁云虾家厨房内的烧水铝壶的壶嘴内将含有毒物的水灌入水壶内,27日下午,丁云虾用含有毒物的水壶里的水制作了白米稀饭,陈炎娇用水壶里的水制作了鱿鱼,晚饭时丁陈两家人吃了含有毒物的稀饭和鱿鱼导致6人中毒。
2006年7月28日凌晨2点到5点,丁云虾的大儿子和女儿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当日早上6时许,平潭县公安局刑警队进入现场——丁云虾和陈炎娇的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因为死了人,该案成为特大案件,平潭县公安局于当日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福州市公安局派出侦查人员协助平潭县公安局共同侦查。
然而,与一般的侦查有所不同,该案在侦查当中主审警官翁某某的行为却十分反常:
1、从一开始就聚焦水壶,并亲自动笔记录水壶
丁陈两家人出现中毒到医院就诊后,就向医院主诉两家人共同的食物是鱿鱼。因而,在最初的侦查中,一直是围绕着鱿鱼展开的。然而,当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在追查鱿鱼时,平潭县公安局的主审警察翁某某却在调查的第一天,就开始关注起丁家的水壶和丁家稀饭。请看以下调查情况一览表:
从上表可见:翁某某从7月28日那天开始,就有着与众不同的行为,似乎他比其他的侦查员更聪明。凡是他亲笔做记录的,笔录就会被记载成使用水壶里的水,凡是没有用水壶的,笔录就被从案卷中撤出。也许陈炎娇7月28日至7月30日三天的笔录不是翁某某本人记录的,翁某某无法修改,所以这三天的笔录竟然被翁某某从案卷中撤出,最后还是在辩护人的强烈要求下,福建省高院才到平潭县公安局找翁某某,翁某某不得已交出来的。除了陈炎娇三天的证言被撤出外,丁云虾7月29日至7月31日之间三天的证言也奇怪的缺失了。
这一奇怪的现象是不是值得人们深究?翁某某在念斌的案件中到底动了什么手脚?
2、制作稀饭的重要物证时隔13天以后才送检
上图是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于2006年7月28日当天提取的水壶和高压锅
如果说主审警察翁某某火眼金睛,从7月28日第一天开始就发现念斌从丁家水壶内投毒,造成丁陈两家人用水壶里的水制作了稀饭和鱿鱼的情况,那么,现场勘查当天就应该提取水壶、高压锅和铁锅。事实上,从现场勘查笔录上我们已经看到,平潭县公安局确实在现场勘查的当天7月28日就提取了包括这三样重要物证在内的100多件物品。
然而,极为反常的却是他们当天就提取了水壶、高压锅和铁锅,却只向检验部门移送了铁锅,水壶和高压锅却留在现场直到2006年8月9日才向检验部门送检。面对辩护人的质疑,他们的解释却是:8月8日念斌招供以后,才发现水壶和高压锅没有提取,才又重新赶赴现场提取了水壶和高压锅。而对于他们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7月28日就已经提取了水壶和高压锅的记录,他们始终保持缄默。
水壶没有检出毒物,但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却在8月9日送检以后检出毒物,成为认定念斌投毒并据以判处念斌死刑的重要物证,这两个用来杀头的重要物证,其提取的过程中究竟隐藏了什么猫腻?
7月28日凌晨,丁云虾的两个相继死亡,平潭县公安局于当日6点就进入丁陈两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至下午4点结束。现场勘查当中,公安机关共提取了五件物品,其中包括丁云虾家的水壶和制作稀饭的高压锅。
3、只提取念斌店铺的门把
看起来,翁某某确实看念斌不顺眼。他有意制作了关于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稀饭的笔录后,又亲自动手把念斌店铺的门把送到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7月28日平潭县公安局进行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一栋二层小楼内,整个小楼共有十多间房屋,楼上楼下有很多户居住。奇怪的是,在现场勘查时,丁陈两家人到底是吃了什么引发中毒?毒物是什么都还不清楚。他们却偏偏瞄准了念斌!二层小楼上上下下十多间房屋的门有将近二十个,如果把里外门的门把都算上,现场至少有三十个门把。他们进入现场,谁家的门把也不取,偏偏取下念斌店铺的门把,由翁某某亲自拿着去送检。
7月28日当天还没弄清中毒原因,就把目光转向念斌,将念斌店铺的门把卸下来送去检验
检验部门果然就出具了一份念斌店铺的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毒物的似是而非的“倾向性”。虽然这个“倾向于有毒物”的检验意见最终没有做为证据使用,但这个门把和不负责任的检验分析意见却在整个侦查中起到了扭转方向的坏作用,侦查机关的目光转向了念斌。翁某某事先制作的关于水壶和稀饭的调查笔录,也成为念斌从水壶里投毒作案的证据。
接下来,就是对念斌的严刑拷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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