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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初,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提出了“全国政法机关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眼点,……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随之,如何进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的讨论在有关部门悄然展开。

我认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确保法院独立居中裁判,因而需要调整和改变现行的权力配置,将公安机关过大的权力调整到应有的位置,使之成为控方的坚强后盾,赋予律师足够的力量使之能与控方制衡。

一、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力配置与运行现状

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力配置非常不合理,公安有着超大的权力,两院(检察院、法院)配合公安,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安制约法院定罪)的合力,共同构建成一部强大的司法权力运行的机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一系列的抓捕、审查起诉的加工工序,最后由法院产出“罪犯”的成品,然后在产品上贴上“罪犯”的标签将之投入监狱。在这部强大的司法权力运行链条中,律师不过是这部机器上的一个美丽的装饰,并未真正成为运行链条中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配置可用下图表示:

公安几乎引领着审判的方向,只要在公安侦查阶段认定为有罪的,法院通常会做有罪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多是以“退侦”方式退回公安“补侦”,“补侦”的核心还是帮助公安完善“有罪”的证据,然后基本照抄“起诉意见书”,将案件起诉送到法院。法庭审判仅仅是一种非常程式化的“表演”,判决结果不会真正受庭审的影响,而是始终顺着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的机器链条按照既定的程序,依次完成从“犯罪嫌疑人”到“罪犯”的各个加工工序,直至产出“罪犯”成品。这种从侦查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开始到法院作出判决结果的“一条龙”式的加工方式,是由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配置决定的,法庭只是机器链条上的末端,因而受链条前端推进力量的影响,法庭的表演只能起到对产品的外观起到粉饰、加工作用,而不能阻止残次产品的出炉。这样的机器构造决定了法院不是独立的审判主体,只是三机关“一条龙”加工生产工序中的最后的收口工序。

二、彻底否定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确保法院独立、居中裁判

要实现司法公正,进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彻底否定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理顺公、检、法、律师之间的关系,加强律师在司法权力中的力量,使之足以达到与公安、检察平衡的力量,确立并保证法院中立和居中裁判的地位。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应当改变现行的传送带式的权力配置,形成公诉与辩护相互制衡,法院居中裁判的正三角形关系。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关系应当是,侦查机关为公诉提供武器弹药,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提供指导,侦查与公诉机关只代表控辩双方中指控的一方。如下图:

法院本应独立于各个党派、机关、团体,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受外界干扰完全凭法律规定和公认的伦理道德作出判决。但实际上,法院却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有来自律师和公民个人的,更有来自强大的机关团体,然而真正对法院构成最直接最严重干扰的是能够凌驾于法院之上的权力部门以及与法院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因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首先必须下决心下力气排除这些权力部门和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扰。

法官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人选,是司法公正的代言人,因而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十分重要。应当重新定义法官的使命,并赋予法官不受权力机关左右、不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而被罢免等权利。

在法官选任上必须改变现行的选任条件。法官是司掌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大权的人,因而法官的职责是一种“神职”,而现行法官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条件,只要年满23岁、身体健康、法学院毕业基本就符合条件,这样普通人都具备的低门槛条件与法官高尚的“神职”完全无法匹配。当今司法不公遍地,公众怨声载道,与司法体制不合理有关,而法官素质低下也难逃其咎。因而,重新修改法官法,重新定义法官职责,改变现行法官选拔条件,依照国际惯例,从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司法工作能力,口碑良好,德高望重、敢于坚持原则、有做人骨气和不屈脊梁的律师中选拔法官,可以用较少的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相对实现司法公正。

三、公诉人成为国家聘用的“公诉律师”,行政上隶属于检察院,在行业上受律师协会的指导

在保证法官不受外界干扰保持中立的基础上,调整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有利于法院居中裁判。赋予和保证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力,使律师真正成为诉讼程序体制内的力量,保证正三角形的诉讼格局不致因力量不平衡而倾斜。同时,将公诉人的身份纳入到律师行业管理的范畴,使之成为律师协会中的一员,由国家聘用为“公诉律师”,其身份和地位与辩方律师平等,有利于法官平等看待双方,心平气和的审理案件。

四、改变现在的法庭格局,由“表演型”转变为“倾听型”

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采用“一条龙”的加工方式,法庭审判仅仅是对产品进行粉饰,这在法庭上的格局上也表现的非常突出。我国现行的法庭格局是:

从以上的法庭格局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庭所传递出的更多信息不是审判而是表演:

法官居中直接面对观众,像剧场中演员面对观众。法官同时直接面对被告人,表现出我国法庭上依然带有浓重的封建社会的究问式审判形式,正因为此,法官才会经常出现不小心忘记自己角色,越位直接与被告人“争吵”帮助公诉人去指控被告人,成为“第二公诉人”。而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座席八字排开,并不直面法官而是半对着观众,因而,法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意义只有一半是给法官听,而另一半则是对观众“演戏”。控辩双方的辩论对法官来说不是最重要的,法官只需斜着眼睛看双方,掌握好适当的时机宣布法庭审理进入下一个程序,法官在法庭上只是一场话剧的主持人。在法庭格局的高度上,辩护人的位置最低,法官位置最高,但公诉人的位置却居中,高于辩护人,略低于法官,这一格局表明,公诉人在法庭上还担当着监督法庭审判的职能,法官在观看控、辩双方时,必须“高看”公诉人一眼。

法庭格局可以作出如下的变革:

法庭格局经过这样的改革以后,法庭审理由“表演型”转变为“倾听型”。认真倾听是法官的基本功,只有耐心听当事人陈述,才能查清事实,才能谈的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法官与公诉人、辩护人的距离拉近,可以直接面对面进行交谈时,法官倾听的注意力就会更集中了。尤其是公诉律师与辩护律师共同坐在平等的位置上共同面对法官时,座位的格局会暗示控辩双方自己与对方的身份和地位是平等的。

法庭格局的改革成本很低,当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同步时,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促使法庭各方在司法观念上的转变,看清自己的身份和责任。

(本文作者:张燕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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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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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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