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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和全体律师应当尽快针对这个割喉法案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阻止其出台。

                                       我担心的终于来了

        ——对《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质疑

                                                  伍雷

休假途中,通过微博看到了王兴律师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不禁惊出一身冷汗。我想,我担心的终于来了。我把这个征求意见稿命名为“割喉”法案。虽然这个意见稿中也有一些对律师有益的条款,但在我看来,问题是主要的,而这些主要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新媒体时代或者说互联网时代,对于刑辩律师的禁言条款。

时间紧急,我先就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案件披露、申诉、控告有关的三个条文所存在的重大问题即禁言条款做一个简要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的三个条款:

18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27条: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上述两条款的主要问题:

1、 上述两个条款完全封杀了辩护律师通过自媒体对于案件的呼吁、披露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两个条款成为可能,张磊律师们诸如《贵阳记》、《福州记》、《松江怒吼》的题材从此不能再写,任何对于案件的披露,都是不允许的。我们的民众只能从有限的传统媒体获取案件信息,我们本来就严重封闭的法庭,严重不公开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必然的趋向更加不透明——一个完全没有赢得人民足以信任的刑事司法程序,目前首先要做的竟然是:割喉,刑辩律师不得发声。杨金柱们,所谓的死磕律师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2、笼统的保密义务可以抹杀一切具有公民、社会监督属性的案件信息披露吗?一个完全独立、公正的司法程序中,刑辩律师们也懒得通过传统媒体尤其是自媒体披露。但我们不是,起码现在不是。当律师们发现,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完全找不到公正,法庭几乎被大脑壳们控制,律师们自然要把这个法庭搬向公众面前,向社会公众倾诉,寻求全民陪审。那么,这个征求意见稿的上述条款中诸如刑讯逼供、诸如黑打、诸如被告人所反映的案件之内之外的种种的私下的交易,诸如贵阳小河案中的秘密报告,我们都不能公布!甚至,你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即使当你作为辩护律师会见完你的当事人,他哭诉受到了种种的刑讯逼供,瘫痪了,牙齿打没了,舌头咬断了,作为律师,你义愤填膺,你拍案而起,被告人哭诉着哀求你一定把他受到的非人待遇向全社会公布,但是,两个条款的存在,我们的辩护律师,你怎样和你的当事人解释。难道只能说:吴昌龙啊,樊启航啊,杨金德啊,王刚啊,臧民啊,孟荣展啊,我作为律师只能表示对你的同情,但是呢,司法部大老爷们刚刚有规定,这个情况不能对外说呢!

3、上述的规定,和我们的宪法条款有没有关系?我不是宪法学者,但是,我知道我们的宪法有公民关于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并且,按照我的可能不正确的理解,宪法的这个条款绝对不能应当理解为只能通过写信、上门控告等相对秘密的手段来行使这个权利——基于言论自由,我作为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依据被告人的委托,在我的博客/微博公开实名的控告、检举、揭发,是不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司法部这样一个保密条款的义务如何与宪法宪法条款对接呢?著名的宪法学者童之伟教授,您解答我的疑惑吧!

还有一个致命的条款:不服不行。

47条:办案机关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当予以立案。。。。。

只有惊叹!按照这个条款,那么多人持有对律师的尚方宝剑。律师不老实,随便一张纸,律师就要被立案!反观,如果办案机关有问题,律师们只能苦逼的反映啊反映!直到反映没了。

如果非要保留这一条款,我倒建议,不管违法大小,不管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只要超期羁押哪怕一天,只要刑讯逼供,只要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只要不允许当庭验伤,只要不允许证人出庭,只要复制粘贴讯问笔录,只要证据造假,只要不公开或者变相不公开审理,只要阻碍会见——都要立即立案查处。

1827条是辩护律师禁言的绝对义务,第47条是违犯禁言的制裁措施。

这样完美的立法!

 

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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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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