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日、8月29日我们曾分别两次向贵院申请调取公安部据以作出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检验报告结论的审讯念斌的录像光盘检材。对念斌案的审理,贵院虽然始终都在高喊公正审判,但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始终对辩护人的合理要求保持缄默,似乎录像光盘检材一旦曝光会给某些人惹出麻烦。
我们申请调取该检材,是因为我们高度怀疑平潭县公安局向公安部移送该检材时采取了“掉包”手段,否则如果真是一模一样的东西,不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送到贵院就是“经过剪辑整合”的,送到公安部就 “没有经过剪辑整合”的。其实,我们的目的很简单,我们就是想查清真相,如果该录像光盘检材确实证明念斌有罪,念斌当杀则杀,但如果念斌无罪,我们也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他冤杀!对念斌是杀是放,只有把所有的证据放到阳光下,才能做出判断!这不仅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维护念斌做人的尊严。念斌案已经长达八年,这份让念斌掉脑袋的证据至今不能拿出来见光,而贵院对调取该证据的扭扭捏捏的做法,着实让人不放心,公众也难免会质疑对念斌的审讯录像果真的是被“掉包”了。
为了查明真相,真正做到依法公正审判,消除公众的疑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第三次向贵院申请:请贵院向公安部调取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检验报告所用之全部检材。
希望贵院这一次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交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燕生、斯伟江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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