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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4日,惠州中院审理汕尾黄萍等人被控黑社会案,当审理至邹少兵等人被指控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的时候,我们全体律师提出该指控违法,在反复抗议无效的情况下,于上午十点集体退庭抗议。

该案正在服刑人邹少兵因其哥哥邹小帛的荣泰公司在20084月被邓秋岸等人用枪扫射,他们不仅持有枪支弹药,并且用枪扫射了荣泰公司办公室,景象惨不忍睹,但犯罪者却只判处缓刑了事,邹少兵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够获得司法保护,于是就购买了八只猎枪用于自我保护,20098月汕尾市公安局对邹少兵以买卖枪支弹药罪进行立案侦查,20111月经汕尾市城区法院审理,最终认为不构成买卖枪支弹药罪,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邹少兵有期徒刑6年。其后2013年汕尾市公安局又以发现黄萍、邹小帛、邹少兵构成黑社会犯罪为由对该案立案,将正在服刑中的邹少兵从监狱中押解过来重新进行侦查。20142月,惠州市检察院在20111月汕尾市城区法院判决基础上旧案重提,在事实证据与当年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邹少兵等人进行重新起诉,用原有的证据再次指控邹少兵犯买卖枪支弹药罪。检察院旧案重提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为了给黄萍等人治罪,通过该起枪案让她们成为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

针对该指控,公诉人承认他们曾经向原审法院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原审法院并未同意。据此可以确认,本次指控邹少兵犯买卖枪支弹药罪并没有经过法院合法的审监程序提起再审,邹少兵被公诉机关打着打击黑社会的名义就同一事实受到司法机关的双重审判。惠州市人民法院在非法的情况下,无视汕尾市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公然挑战司法权威,随意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重新审判。

我们认为,国家的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已经生效判决未经合法程序重新启动再审撤销本案不得重新审理;被告人不能够因为自己的一个行为受到两次审判和接受两次刑事司法评价;惠州中院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从劳改场拉到另一个法庭上换个罪名重新再审判原行为是非法的,对他来讲是不公正的。如果惠州法院在重新审判中对邹少兵原有行为又更换新的罪名重新对其判刑,将如何解释国家法律的统一评价标准呢?何况再审仅仅是人民法院对原案的事实证据再审,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和重新审查起诉。在没有合法进入再审之前,所有的这些重新取得的证据均属非法。这是因为国家的司法权威不容非法挑战。如果这样的行为可以得到肯定,那么会不会再发生第三个法院第三次以第三种罪名重新审判该案呢?邹少兵是否可以被没完没了的重新审判下去呢?

针对公诉人的非法指控,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反对意见,没想到惠州市中院该案的审判长竟然当庭支持了公诉人的说法,在辩护人一再抗议下,坚决不允许辩护律师再提出任何意见,并强行推进对该指控重复质证,称先审了再说,辩护人有不同意见到上诉时再说。对此我们无法容忍。我们辩护人非常愿意尊重法庭,但我们绝不能够尊重法庭公然藐视司法判决、践踏法律,明知道公诉机关违法起诉还要强行违法审判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个社会也许谁都能够诋毁司法权威,但唯独法院不能够,因为法院的违法行为将污染司法公正的源头,法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法官作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对于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和不予审理,但惠州重要这样的自毁长城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辩护人也是法律人,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妥协,我们不能配合他们共同违法污染司法公正的源头。最终,在法庭拒绝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辩护人被迫选择了集体退庭,我们是无奈的,但这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我们为了维护和捍卫国家的司法尊严才以退庭的方式抗议的。

    据我们了解,在辩护人退庭之后,法庭立即审理的另一项罪名——聚众斗殴罪,与邹少兵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一样,也是当时经过汕尾市法院司法判决被重新提起指控的案件。我们希望通过该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对此类违法再审的案件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双重危险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有判决的案件不能够违法再审的原则能够通过该案件的已在全国范围的到坚持,将会是司法的一小进步!

以下是澎湃新闻对该案的报道: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91424

律师指惠州中院违法再审已判案件,

集体退庭后将到最高法控告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2015-01-05 13:14  一号专案

 

 广东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过程中,律师们集体退庭,并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写了公开的《紧急情况通报》,今天(15日)还将到最高法控告惠州中院庭审严重违法——律师们开始了2015年的第一次“死磕”。

       律师们指责,一名被告人的一项犯罪事实,四年前已被定罪量刑,且人已入狱服刑。但此次这名被告人又因同一行为被“从监狱里拉出来”进行重复起诉和审判。而法庭竟对律师的抗辩置若罔闻,继续违法开庭。

       退庭律师之一的张燕生介绍称,该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收到将对该项犯罪启动再审程序的通知。      

       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致电该案主审法官邱玉薇,她表示自己马上要开庭,可联系法院新闻办。新闻办一位工作人员记录了澎湃新闻的问题,表示请示领导后再回复。但截至发稿,澎湃新闻尚未收到回复。

  “同一行为换了罪名和法院后重新审判”

       集体退庭并在《紧急情况通报》上联合署名的十余名律师,是黄萍、邹少兵等十三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辩护人。

       他们在《紧急情况通报》中写道,起诉书中指控邹少兵的一项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检方指控,200656月间,被告人邹少兵委托他人帮其联系购买枪支、弹药,后邹少兵两次到陆丰市碣石镇购买了8支猎枪和一批猎枪弹。

       起诉书同时写明:“(邹少兵)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1117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912日因漏罪被从揭阳监狱押回归案。”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的那份判决中,只写到邹少兵非法购买的8支枪和一批弹药被运到停车场准备用于斗殴,但未写明这批枪支、弹药的来源。

       退庭律师之一的张燕生称,2011年判决书中认定的枪支、弹药,就是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邹少兵于2006年购买的那批枪支、弹药。

       澎湃新闻也注意到,判决书中载明的8支枪支及弹药,系警方于2009812日在邹少兵的老厝搜获;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枪支、弹药,也是警方于2009812日在邹少兵的老厝查获。

       律师们在《紧急情况通报》惊叹,“邹少兵的同一行为竟然是被换了一个罪名、换了一个法院后重新审判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们指责,邹少兵的这项犯罪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生效的司法判决,且他正在服刑期间,怎么能够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就由公安机关直接提起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进行重复审判呢?何况再审仅仅是对原案的证据再审,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和重新审查起诉。

公诉人庭上称已建议撤销原判但还没结果

       澎湃新闻致电负责该案公诉的惠州市检察院,但该院值班室人员拒绝告知或转接检察院内部科室电话;致电惠州市检察院官网上所留电话,无人接听;给该院官方微博发私信,未有回复。

       律师们在《紧急情况通报》中转述了公诉人在庭上的解释:

       公诉人称,根据本案的证据,明确地证实了被告人邹少兵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已向相关的单位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但目前仍没有结果。

       公诉人还称,惠州中院现在已经对本案的起诉书予以接受,如果原审法院最终还是没有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的话,惠州中院可以对该项指控不予判刑。

       律师们认为,公诉人的当庭回复实际上已经承认了该起诉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程序非法。

       但律师们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紧急情况通报》中写道,审判长当庭支持了公诉人的说法,不允许辩护律师再提出任何意见,要继续进行审理。

       辩护律师们在反复抗议无效的情况下,选择了集体退庭。

       据张燕生律师介绍,律师们集体退庭后,法庭罔顾被告人要求律师辩护的呼声,继续进行了审理,声称律师们随后会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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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张燕生

217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也是“纯律师”。 做“纯律师”很快乐。把全部精力放在做好每一个案件上,让当事人满意;崇高的目标是让自己的案子做到极致,做到全国一流;崇高的理念是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让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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