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1山东电视台【说事拉理】:一起投毒案为何五年难有定论
2011年9月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念斌案。此前,念斌案未通过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被退回福建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退回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的福州市中级法院。念斌家属认为,福州中院再审,念斌还是凶多吉少。本文换了一个角度观察念斌案,它由四部分组成:基本案情;谁在制造冤假错案;念斌案与刑诉法修改与人权;尾声。
基本案情
200...
下面是我按照念斌姐姐的意思给福建省司法部门写的举报信。当时念家已经得知最高院未通过死刑复核(此消息福建方面向念斌的律师和家人隐瞒了半年),将案件退回省高院重审,省高院却又退回福州中院重审。省高院此举,已令念家感觉不祥。于是,他们就写了这封举报信,向有关部门投寄。于此同时,念斌的代理律师张燕生、公孙雪根据最新掌...
福州中院的法官们,你们无视法律,没有任何的证据四判念斌死刑;你们草菅人命上瘾的;但念斌至死不服;作鬼都不会放过你们这般畜生;总有一天历史会对你们进行审判的。你们必遭报应的。
上诉状
我对福州中院的判决永远不服!!!死不瞑目!!!
我念斌为人一生清白,与人为善,从来没有做过坏事。丁、陈两家人中毒完全与我无关...
福州中院的法官们,你们无视法律,没有任何的证据四判念斌死刑;你们草菅人命上瘾的;但念斌至死不服;作鬼都不会放过你们这般畜生;总有一天历史会对你们进行审判的。你们必遭报应的。
上诉状
我对福州中院的判决永远不服!!!死不瞑目!!!
我念斌为人一生清白,与人为善,从来没有做过坏事。丁、陈两家人...
一读:呆滞、傻痴、弱智、250、怎么会大眼瞪小眼的审了7个月,连基本案情都没弄清?
二读:装傻充愣、闪烁其词、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回避关键,道理总是歪着讲;
三读:原来,对案情早已心知肚明,却舞文弄墨玩文字游戏,全部论述都围绕最后的结论——杀掉念斌的头。
一颗头掉了,一干人等的帽子都保住了。从此机构稳定、社会和谐,一份判决能带来如此大的经济价值,何乐而不为呢?
请关注念斌姐姐的微博http://weibo.com/u/2317459905
今天下午收到了福州中院快递来的念斌的判决书,自相矛盾之处太多,可以判断审判员没有把案情吃透,或者说不想吃透案情。判决说理部分基本不讲理,很弱智。结论:这是一份傻子都不信的判决书。
福州中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判处念斌死刑?甚至罔顾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看着那弱智的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我不由得有一种冲动,这样的法院院长还不如回家卖红薯,估计组织一批卖红薯的来听听这个案子,作出的判决该比这份还要更有道理些。还是把审判念斌的权力交给人民吧,让人民来作出判决。
今天上午十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念斌宣判死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10月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念斌死刑判决裁定之后,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作出的第四次判决。
福州中院这次宣判一改过去双方家属各给十张票的做法,念斌的家人只给五张旁听票。而“受害人”丁云虾一家似乎早已知道判决结果,竟然无一人到庭听取宣判,凭着丁家在历次庭审中的“霸气”和“骄横”,如果不知判决结果怎能容忍法院不...
今天上午十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念斌宣判死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10月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念斌死刑判决裁定之后,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作出的第四次判决。
福州中院这次宣判一改过去双方家属各给十张票的做法,念斌的家人只给五张旁听票。而“受害人”丁云虾一家似乎早已知道判决结果,竟然无一人到庭听取宣判,凭着丁家在历次庭审中的“霸气”和“骄横”,如果不知判决结果怎能容忍法院不给他们...
念斌,一位只有33岁、身高 175厘米的帅小伙,一位虔诚的基督徒,一位寒门子弟,仅仅因为一包香烟生意的所谓动因、一些站不住脚的所谓证据和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就被司法部门定为投毒犯,三处死刑!
他的诉讼代理人,一位仁慈而又专业的女律师张燕生说,在囚禁的1000多个日日夜夜中,他被戴上沉重的手铐和脚镣,手铐和脚镣之间还有铁链连接,由于连接的铁链不够长...
2011年7月18日,一个被必将被载入史册、令法律蒙羞的日子——中国律师北海维权行动律师团在广西北海被暴徒围攻群殴,多位律师入院治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中国的土地上,在同样实行中国法律的广西北海,在围攻地点仅距北海公安局1.3公里的地方,在现场众目睽睽、微博万人围观之下,情节如此严重和恶劣的暴力犯法行为,竟然真的发生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代表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上提一级批捕”的规定)。在一年多的执行中,我们发现个别地区,甚至一些省会所在地的检察院为规避该规定,采取指定下级检察院向自己报捕的手段,故意不执行该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
“上提一级批捕”第一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